法律專欄調解委員迴避:保障您調解公正性的關鍵

調解委員迴避:保障您調解公正性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調解程序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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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迴避:保障您調解公正性的關鍵

當您面臨法律爭議,選擇透過調解來解決,是希望能以更彈性、更和諧的方式化解紛爭。然而,調解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調解過程的公正性。想像一下,如果調解委員與對方有特殊關係,您還能信任這個調解程序嗎?

為了確保調解的公平與中立,台灣的法律特別設有「調解委員迴避」的規定。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這些規定,讓您在參與調解時,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為什麼調解委員需要迴避?

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扮演著引導、協調的角色,他們的客觀判斷至關重要。如果調解委員因為個人關係、利益衝突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保持中立,不僅會影響調解的公信力,更可能損害您的權益。因此,迴避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確保調解能夠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

調解委員應迴避的法律規定

台灣有許多關於調解的法律,不同領域的調解,其迴避規定略有差異,但核心原則都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法條,幫助您理解:

1. 一般性調解法規

  • 鄉鎮市調解條例:適用於鄉鎮市公所辦理的民事及刑事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這表示,如果調解事項跟調解委員本人或與他同住的家人有關係,只要您提出聲請,他就必須迴避。

  •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適用於消費者與企業間的消費爭議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10條:「調解委員會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經當事人聲請者,亦應行迴避。」 這條規定更嚴格,調解委員在涉及自身或同居家屬利益時,必須主動迴避。同時,您也有權利聲請他迴避。

  •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適用於性騷擾事件的調解,對迴避程序有更明確的規範。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7條除了要求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迴避外,還特別規定,當調解委員被申請迴避時,在結果出來前,他必須停止調解。如果他沒主動迴避,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甚至可以直接命令他迴避

2. 特定領域調解法規

許多專業領域,如醫療事故、公害、電信、勞資爭議等,因其特殊性,設有更詳細的迴避規定,通常會涵蓋更廣泛的親屬關係、職業關係、利害關係,甚至包括「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概括性條款。

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對於調解委員的迴避事由就非常具體,涵蓋了四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家屬,以及與當事人服務於同一機構等情形。更重要的是,它也納入了「顯有偏頗之虞」的判斷標準,保障當事人權益。

關鍵法律概念解析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

1. 迴避事由的兩種主要類型

  • 法定迴避事由(當然迴避):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只要符合條件,調解委員就必須迴避。例如,與當事人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在同一機構服務等。這些情況通常客觀且容易判斷。

  • 裁量迴避事由(偏頗之虞):這是一種比較彈性的規定,指調解委員有具體事實,讓一般人合理地認為他可能無法公正執行職務。例如,調解委員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密切的商業往來,或曾公開表示對某一方的強烈立場等。判斷標準是客觀的,不是看調解委員主觀上是不是真的偏心,而是看客觀事實是否足以讓人產生疑慮。

2. 如何啟動迴避程序?

  • 自行迴避:調解委員發現自己有應迴避的情況時,應主動向調解機關表明並退出。這是他們的職責。

  • 申請迴避:如果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卻未迴避的情況,您可以向調解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事實,最好能提供相關證據。

  • 職權命其迴避:如果調解機關或主管機關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即使您沒有提出申請,他們也可以主動命令調解委員迴避,以維護調解的公正性。

3. 「親等」與「家屬」怎麼算?

  • 親等:簡單來說,就是親戚關係的遠近。例如,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等;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等。姻親則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不同法規對親等的限制不同,從二親等、三親等到四親等都有。

  • 家屬:通常是指與調解委員共同生活,且有永久共同生活意願的親屬或非親屬。有些法規會特別強調「同居家屬」,這就更著重於共同居住的事實。

實務案例:調解委員未迴避,調解協議還算數嗎?

這是一個許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如果調解委員真的有問題沒迴避,那已經成立的調解協議還有沒有效力?

我們來看一個類似的實際討論案例。假設「陳先生」和「林小姐」因為某件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在過程中表現得很熱心,雙方也順利達成調解協議。但事後,陳先生偶然得知這位調解委員竟然是林小姐的遠房親戚,而且關係還不錯,但陳先生在調解時完全不知情。陳先生覺得自己被矇騙了,擔心調解結果不公平,想撤銷這個調解。

針對這類情況,法院內部曾有過深入的討論。最終的共識是:調解委員有應迴避的事由而未迴避,不代表調解協議就一定無效或可以被撤銷。

關鍵點在於:調解委員的未迴避,是否實質影響了「陳先生」在調解中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如果您能證明,因為您不知道調解委員有這層應迴避的關係,導致您在調解時產生了錯誤的判斷,進而做出了一個不符合您真實意願的調解決定(例如,您以為調解委員完全中立,因此接受了原本您不願意接受的條件),那麼您就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撤銷這個調解協議。

這意味著,您不能僅僅因為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就要求撤銷調解,您還需要舉證證明,這個未迴避的情況確實導致了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這在實務上會是個挑戰,需要您提供具體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給程序參與當事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了解了這些規定,您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這樣做:

1. 調解前中期的觀察與了解

  • 初步了解:在調解程序開始前,您可以試著透過公開資訊或親友了解調解委員的背景,雖然這可能不總是可行。
  • 仔細觀察:在調解過程中,請仔細觀察調解委員的言行舉止,是否真的保持中立?是否有偏袒任何一方的跡象?

2. 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申請

  • 立即行動:如果您在調解進行中,發現調解委員有任何應迴避的事由(例如,發現他是對方的親戚,或與對方有密切的商業關係),請立即向調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 具體說明:在申請書中,您需要具體說明您發現的事實、原因,並提供您所能提供的證據或相關資料。

3. 調解成立後發現的處理方式

  • 評估影響:如果調解已經成立,您才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您需要評估這個情況是否真的導致您在調解中做出了錯誤的決定,或者協議內容對您顯失公平。
  • 舉證關鍵:如前述案例所提,此時您若要聲請撤銷調解,關鍵在於您必須舉證證明,調解委員的未迴避確實導致了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您因不知情而陷入錯誤,或因此受到影響而做出了非自願的決定。
  • 注意時效:撤銷調解之訴通常有法定的期間限制,請務必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您的權益,您來守護!

調解委員的迴避制度,是保障調解公正性的重要防線。作為程序參與當事人,了解這些規定,並學會在必要時提出您的質疑與申請,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請記住,公平的調解程序,才能帶來真正令人信服的解決方案。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調解委員迴避的相關規定,讓您在未來的調解過程中,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調解委員迴避?為什麼它很重要?

A: 調解委員迴避是指,當調解委員與調解事件或當事人有特定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性時,法律要求他不能參與該調解。這項制度非常重要,因為它能確保調解委員保持中立,避免因個人關係或利益衝突而偏袒任何一方,進而保障您在調解過程中的公平權益。

Q: 我怎麼知道調解委員是否需要迴避?有哪些常見情況?

A: 您可以從兩方面判斷: 1. 法定迴避事由:法律有明確規定,例如調解委員本人或其同住家人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如四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或服務於同一機構等。這些是比較客觀、容易判斷的。 2. 偏頗之虞:即使沒有上述明確關係,但如果有具體事實,讓一般人合理地懷疑調解委員無法公正處理,例如他與對方有密切的商業往來或私交甚篤,這也可能構成偏頗之虞。您可以觀察調解委員的言行舉止,是否有明顯偏袒的跡象。

Q: 如果調解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自行迴避的情況,您應該立即採取行動: 1. 提出書面申請:向辦理調解的機關(例如鄉鎮市公所、法院調解庭、主管機關等)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該調解委員迴避。 2. 說明理由與事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您發現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資料來支持您的主張。 3. 注意程序:有些法規會規定,被申請迴避的調解委員在機關做出決定前,應暫停參與調解。

Q: 如果調解已經成立,但我事後才發現調解委員應該迴避,我還能做什麼?

A: 如果調解已成立,您才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關鍵在於您必須舉證證明,調解委員的未迴避,確實導致了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您因為不知情調解委員與對方的關係,而對調解內容產生錯誤的判斷,進而簽署了不符合您真實意願的協議。法院會審查這個未迴避的情形是否足以影響您的判斷和決定。同時,也要注意撤銷調解之訴有法定的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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