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委員迴避規範全攻略:確保您的爭議調解公正透明

調解委員迴避規範全攻略:確保您的爭議調解公正透明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爭議調解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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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為什麼需要「中立」?

您是否曾參與調解,卻對調解委員的公正性感到一絲疑慮?在台灣,無論是醫療糾紛、消費爭議,或是鄰里糾紛,調解都是許多人解決紛爭的首選。然而,調解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調解委員的中立性與公正性。如果調解委員與其中一方當事人有特殊關係,或存在潛在的利害衝突,那麼調解過程的公平性就可能受到質疑,甚至影響最終協議的有效性。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如何規範調解委員的「迴避事由」,幫助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調解委員應該自行迴避,以及當您發現問題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哪些情況,調解委員「必須」迴避?

為了確保調解的公正性,許多法律都明文規定了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的情形。這些「法定迴避事由」通常涉及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係,例如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職務上的關聯。以下列出幾個常見的例子:

1. 親屬或家屬關係

這是最常見的迴避事由之一。如果調解委員本人或其近親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就應迴避。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調解委員本人、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四親等以內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或姻親(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甚至是同住的家屬,是調解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那麼這位調解委員就必須主動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調解。其他如《鄉鎮市調解條例》、《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等,也有類似規定,只是親等範圍可能略有不同。

2. 利害關係或職務關聯

除了親屬關係,如果調解事項直接牽涉到調解委員本人或其家屬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或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曾有代理關係等,也可能構成迴避事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二、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

這代表,如果調解委員與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例如醫師或病患)在同一家醫院或團體服務,就應自行迴避,避免因職務上的關聯而影響公正性。其他如《公害糾紛處理法》、《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等,也對利害關係或職務關聯設有迴避規定。

「感覺不公平」算偏頗嗎?談「偏頗之虞」

除了明確的法定事由外,法律也設有更具彈性的「偏頗之虞」條款,以確保調解委員的客觀公正性。這通常是指,雖然沒有明確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但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讓一般理性之人合理懷疑調解委員無法獨立、公正地執行職務。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4條第3項:「當事人認調解委員顯有偏頗之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向調解會申請另為指定;他方當事人不同意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這裡的關鍵在於「顯有偏頗之虞」與「具體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偏頗,必須從客觀角度來看,而非僅憑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例如,調解委員在程序中明顯偏袒一方、洩漏當事人秘密,或有其他不當言行,才可能構成偏頗之虞。單純的勸諭息訟或提出解決方案,通常不被視為偏頗。

真實案例分享:調解委員迴避的兩三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在實務中如何被應用:

案例一:未揭露親屬關係的調解,能撤銷嗎?

小陳與小李因為房屋漏水問題,來到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A積極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然而,調解結束後,小陳偶然得知,原來這位調解委員A,竟然是小李的五親等血親!小陳心想,如果早知道這層關係,自己絕不會同意由這位委員來調解,因為這讓他對調解的公正性產生了極大疑慮。他想知道,這種情況下,已經成立的調解還算數嗎?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類似案例的討論中指出,雖然五親等血親關係不一定在所有法規中都屬於「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但如果調解委員未揭露這層關係,且客觀上足以影響當事人做出調解合意的意願(例如,當事人若知情就不會同意),那麼就可能被推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這意味著,您有機會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請求法院宣告該調解無效或撤銷。這強調了調解的「合意性」是建立在雙方真實且自由的意願之上。

案例二:調解委員積極促成協議,算偏頗嗎?

張先生與建設公司間的工程糾紛,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但事後張先生反悔,認為當時的調解委員(或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過於「熱心」,不斷勸說他接受某個方案,讓他感覺委員有預設立場,因此聲請撤銷調解,並認為這位委員在後續處理上會有偏頗之虞。法院如何看待這種情況呢?

律點通解析: 法院認為,調解委員或法官在調解程序中,積極勸諭雙方息訟、促成合意,甚至提出解決方案,這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正常行為,目的是幫助雙方解決紛爭。除非有「具體事實」證明委員有特別利害關係、明顯偏袒、洩漏秘密等,足以讓一般理性之人合理懷疑其公正性,否則單純基於委員「熱心」促成調解,並不能認定其有「偏頗之虞」。這也提醒我們,「偏頗之虞」的判斷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而非僅憑主觀感受。

調解成立後發現問題,該怎麼辦?

調解一旦經雙方合意而成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它將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具有非常強的拘束力。這表示,除非有特定的法律原因,否則雙方都必須遵守調解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然而,如果調解委員有應迴避事由卻未迴避,且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調解合意,導致您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有瑕疵(例如受到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那麼您仍然有機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務必注意,您需要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的意思表示確實存在瑕疵,這通常是比較困難的挑戰。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自身權益

為了確保您的調解過程公正順利,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主動了解與詢問: 在調解程序開始前,若對調解委員的背景或與他方當事人的關係有任何疑慮,請不要客氣,主動向調解會或法院詢問,並可要求揭露相關資訊。透明度是建立信任的第一步。
  • 及時提出迴避聲請: 若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法定迴避事由,或有具體事實讓您合理懷疑其公正性,請立即向調解會或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聲請,並附上具體的原因和事實證據。越早提出越有利,避免被認為已默示接受。
  • 審慎評估調解內容: 調解是基於當事人合意,若在調解過程中感到壓力、不公,或對調解委員的中立性有疑慮,應堅持己見,不輕易妥協。調解不成立並非不利,您仍可選擇進入訴訟程序,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 保留證據: 若您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行為,應盡可能記錄或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時間、地點、言行內容等),以備後續聲請迴避或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時使用。

調解委員也應謹記: 始終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避免與單一當事人私下接觸,並在有任何可能引起當事人疑慮的關係或情況時,主動向雙方當事人揭露,以維護調解制度的公信力。

結論

調解制度的價值在於提供一個公正、效率的紛爭解決平台。而調解委員的公正性,則是這個平台的基石。了解調解委員的迴避規範,不僅能幫助您識別潛在風險,更能讓您在參與調解時,更有信心與底氣,確保您的權益受到公平的對待。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調解時,不再感到迷茫,而是能更有智慧地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委員的「偏頗之虞」要如何判斷?主觀覺得不公平算嗎?

A: 判斷「偏頗之虞」需要有「具體事實」支持,而不是單純的主觀感受。例如,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明顯偏袒一方、洩漏您的秘密、或有不當言行等,才可能被認定為有偏頗之虞。法院會從客觀角度審視,看這些事實是否足以讓一般理性之人合理懷疑其公正性。單純的勸諭息訟或提出解決方案,通常不被視為偏頗。

Q: 如果調解委員沒有自行迴避,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應立即向主持調解的調解會或主管機關(例如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要求該委員迴避。聲請時務必附上您所知的具體原因和事實證據。越早提出聲請越好,以免被認為您已默示接受。

Q: 調解已經成立了,但事後才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我還能做什麼?

A: 如果調解已經成立,但您事後才發現調解委員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且該情形確實影響了您的意思表示(例如,您若知情就不會同意調解),您可以考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向原調解的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您的意思表示確實存在瑕疵,這在實務上會是較大的挑戰。

Q: 調解委員的倫理規範與法律規定有何不同?違反倫理規範會影響調解效力嗎?

A: 調解委員的倫理規範通常是指導性的,旨在提升調解品質和委員操守,不具法律強制力。而法律規定的迴避事由則是強制性的,一旦符合就必須迴避。雖然違反倫理規範不一定直接導致調解無效或撤銷,但如果其行為嚴重到足以影響當事人對調解公正性的信任,並導致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若知情就不會同意),那麼即使未達法律明定的迴避事由,實務上仍可能允許撤銷調解,以維護調解的實質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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