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程序權益全攻略:當事人必知保密、效力與自保之道

調解程序權益全攻略:當事人必知保密、效力與自保之道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法律調解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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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您的權益誰來顧?當事人必知的三大重點

您是否正為了某個糾紛,考慮或已經進入調解程序?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您可能感到不安,擔心自己的權益是否能獲得充分保障。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調解程序中,身為當事人的您所擁有的重要權利,包含保密原則、調解委員的職責,以及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力等,幫助您更了解這個過程,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一、調解程序的核心:保密與隱私保障

調解之所以能成為許多人解決紛爭的首選,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它的「不公開性」與「保密義務」。這項原則旨在創造一個私密、安全的環境,鼓勵當事人坦誠溝通,無後顧之憂地尋求共識,避免外界干擾。

1. 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

這表示調解過程通常只允許當事人、代理人、調解委員及必要的工作人員在場。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否則程序不會對外開放。例如: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確保了您的隱私權,讓您可以在沒有旁人壓力的情況下,安心陳述事實與想法。

2. 調解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參與調解的委員、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的人員,對於調解事件的內容,除了已經公開的事項外,都必須保守秘密。這項義務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敏感資訊至關重要,特別是在涉及醫療、性騷擾等個人隱私的案件中。

以醫療事故為例,法律有更嚴格的規範: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該案之調解結果,非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援用。」

「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

這意味著,您在調解中說的任何話、做出的任何讓步,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隨意洩漏或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同時,未經同意的錄音、錄影也是不被允許的。

二、調解委員的角色與您的權益守護

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扮演著關鍵的協調角色,他們的職責直接影響您的程序權利:

1. 調解委員的職責與公正性

調解委員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詳細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適當地勸導雙方,力求促成調解成立。他們是協助您與對方溝通的橋樑,而非對您進行審判的法官。例如: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2條:「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

2. 您的安全與秩序保障

在調解過程中,您有權利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的滋擾。如果發生這類行為,調解委員有權請求警察機關介入排除或制止。若調解委員或協同調解人本身有不法行為,您也有權利依法訴究。

3. 調查事實的權限與配合義務

調解委員在釐清事實時,擁有聽取陳述、察看現場,甚至在必要時調查證據的權限(參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5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3條)。然而,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可能會根據現有資料做出調解建議,這可能對您不利,因此建議您積極配合,充分陳述。

三、調解成立後:法律效力大不同!

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力,是所有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這會依調解書是否經法院核定而有所不同:

1.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具強制執行力

如果您參與的是鄉鎮市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交管轄法院審核。一旦法院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這表示它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提起訴訟。

2. 未經法院核定之調解:仍具契約效力

如果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例如因當事人撤銷聲請,或法院認為調解內容有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問題),它就不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然而,這並不代表調解完全無效!實務上,此類調解仍被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這表示調解內容對雙方當事人仍有拘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仍可依據這份和解契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

3. 調解的撤銷與無效:您最後的救濟機會

即使調解書已經法院核定,若存在法定無效或可撤銷的事由(例如您在調解時受到詐欺、脅迫,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或調解內容本身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您仍有機會尋求救濟。您可以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 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是請求法院繼續進行原訴訟程序。但請注意,您需要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這些事由的存在。

實務案例小故事:簽了調解書,還能反悔嗎?

小美與鄰居因停車糾紛進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經過一番討論,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小美同意賠償鄰居部分損失。然而,事後小美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自己被說服了,想反悔。她去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能撤銷這份調解書?

法院指出,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即使調解書最終沒有送交法院核定,它仍然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這代表,一旦您與對方達成共識並簽字,這份協議就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如同您簽訂了一份私人合約。

因此,除非小美能證明調解過程中有明確的詐欺、脅迫等情況,否則單方面想反悔,或是要求調解委員會撤銷,在法律上是很難成功的。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調解現場簽字前,務必再三確認,因為一旦簽字,就代表您已接受了協議內容。(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調解程序,您不可不知的實用建議

  • 充分理解與表達:在調解過程中,務必確保您完全理解調解委員的說明,並勇敢、清晰地陳述您的主張與訴求。這是您保障權益的第一步。
  • 重視隱私與保密:了解調解程序的不公開原則與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若有疑慮,可向調解委員確認,並避免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錄音、錄影或傳播調解內容。
  • 警惕不當行為:若調解過程中遇到任何形式的強暴、脅迫、恐嚇或侮辱,請立即向調解委員反映,他們有權維護秩序,甚至請求警方協助。
  • 謹慎審閱與簽署:在簽署調解書之前,務必仔細閱讀每一條款,確認內容符合您的意願與最佳利益。一旦簽字,原則上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想反悔將非常困難。
  • 了解法律效力:調解成立後,留意調解書是否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定者具有強制執行力,未經核定者則仍需透過訴訟請求履行。

結語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它提供了一個比訴訟更彈性、更經濟、更私密的平台。只要您充分了解自身權利,並謹慎應對,就能在調解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最佳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更有信心、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程序會不會被公開?我的隱私會被洩漏嗎?

A: 原則上,調解程序是不公開的,只允許當事人、代理人及必要的工作人員在場。同時,調解委員及相關經辦人員對於調解事件的內容,都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洩漏。特定法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對保密有更嚴格的規定,進一步保障您的隱私。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您的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Q: 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如果態度不公或偏袒,我該怎麼辦?

A: 調解委員應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調解。如果您覺得調解委員有偏袒或不當行為,您可以當場向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會的主管單位反映。若調解委員或協同調解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等涉嫌犯罪的行為,您更可以依法訴究,保障自身權益。

Q: 調解成立並簽字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的調解書是否經過法院核定。如果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它仍然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您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調解內容。

Q: 我在調解過程中是否可以錄音或錄影?

A: 一般情況下,未經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的同意,您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這是為了維護調解程序的保密性與當事人的隱私。若您有特殊需求,應事先徵得各方同意。

Q: 如果調解成立後,我發現自己被對方欺騙了,可以撤銷調解嗎?

A: 若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您發現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例如您確實是受到對方詐欺、脅迫而簽署),您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您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有這些法定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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