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的十字路口:調解或訴訟,您選對了嗎?
當您面對一場糾紛時,選擇「調解」或「訴訟」是常見的途徑。然而,無論調解結果如何,您都必須清楚了解「調解」與「訴訟」之間的程序如何銜接,以及其中潛藏的法律時效與程序陷阱。
律點通為您整理了關鍵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案例,幫助您在調解與訴訟的轉換過程中,穩穩掌握自己的權益。
調解成立了,然後呢?——效力與救濟途徑
當調解雙方達成共識,簽下調解筆錄時,這份筆錄在法律上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
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這代表調解筆錄具有「既判力」(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及「執行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成立後,發現有問題怎麼辦?
萬一調解成立後,您才發現調解內容有詐欺、脅迫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救濟方式會依調解成立的階段而有所不同:
情境一:在法院「起訴前」聲請調解並成立
如果您是在尚未提起訴訟前聲請調解並成立,事後發現問題,您需向原調解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是一個新的訴訟,必須在知悉原因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但從調解成立日算起,最長不能超過五年。
【案例小提醒】 張先生在起訴前與李小姐調解成立,事後發現對方有詐欺。他應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而非請求繼續審判。選擇錯誤的程序,可能導致您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情境二:在法院「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並成立
如果您已在訴訟中,經法院移付調解並成立,原訴訟程序終結。若事後發現問題,您不需另行起訴,而是向原審理法院「請求繼續審判」。此請求同樣必須在知悉原因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最長不得逾調解成立後五年。
調解破局了,下一步怎麼走?——程序接續與時效中斷
當調解不成立時,您又該如何接續下一步呢?這關乎到您的訴訟權利和時效問題。
調解不成立後的程序接續
情境一:在法院「起訴前」聲請調解但不成立
若調解不成立,法院會發給您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此時,請務必留意:
- 非強制調解事件:您必須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1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您的起訴才會「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對時效計算非常有利。逾期則無此溯及效力。
- 強制調解事件:若屬法律規定必須強制調解的事件(如部分不動產、醫療糾紛),調解不成立後,法院會直接將案件轉為訴訟程序,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您無需在10日內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調解不成立,時效會中斷嗎?
聲請調解原則上會中斷時效,但若調解不成立,《民法》規定「視為不中斷」。
《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民法》第133條:「時效因聲請調解而中斷者,若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然而,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您的「聲請調解」行為本身已向對方表達了「請求」履行債務的意思,那麼即使調解不成立,只要您在調解通知書送達對方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您的權利時效仍會視為在調解通知書送達時中斷。這為您爭取了寶貴的時間。
【案例小提醒】 王先生的債務請求權時效將屆,他趕緊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他擔心時效會過期。但由於聲請調解的行為已構成「請求」,只要他在調解通知書送達對方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仍可被保障。
結論與給您的建議
調解與訴訟之間的程序銜接充滿細節與時間限制。對您而言,掌握以下幾點至關重要:
- 確認調解類型:是「起訴前聲請」還是「訴訟中移付」?這會決定後續救濟途徑。
- 嚴守時間點:
-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非強制調解事件起訴用)。
- 知悉調解無效/撤銷原因後30日(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請求繼續審判用)。
- 調解通知書送達後6個月內(時效中斷保障用)。
- 仔細審閱調解內容:調解筆錄一旦成立,效力等同判決,務必確認內容是否完全符合您的意願。
理解這些「眉角」,能讓您在面對法律程序時更有方向,避免因不熟悉規定而讓自身權益受損。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糾紛解決的道路上,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調解時被對方誤導,簽了對我不利的調解協議,現在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在起訴前聲請調解並成立,且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詐欺、脅迫等情況,您可以在知悉原因後30日內,向原調解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調解協議。但若您是在訴訟中移付調解並成立,則應向原審理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務必確認您的調解類型,選擇正確的救濟程序。
Q: 調解不成立後,我錯過了10天的起訴期限,我的權利時效會不會就此消滅?
A: 錯過10天的起訴期限,您會喪失「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的溯及效力。這表示您的起訴日期將從實際提起訴訟那天開始計算。然而,如果您的聲請調解行為本身已向對方表達了「請求」履行債務的意思,那麼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您在調解通知書送達對方後6個月內提起訴訟,您的權利時效仍會視為在調解通知書送達時中斷。但為了保險起見,建議您仍應盡早提起訴訟。
Q: 強制調解事件和非強制調解事件,在調解不成立後續行訴訟有什麼不同?
A: 對於強制調解事件,法律規定必須先經調解才能起訴。因此,若調解不成立,法院會直接將案件轉為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就已起訴,您無需額外動作。而對於非強制調解事件,若調解不成立,您必須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10日內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享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的溯及效力,否則起訴日將從您實際遞狀日算起。
Q: 調解筆錄的內容,如果包含了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這些內容有效力嗎?
A: 實務上認為,調解成立的內容,即使包含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只要是雙方合意,仍然可以成立調解。但這些超出訴訟標的範圍的內容,其效力可能僅限於「得為執行名義」,而不一定具有「既判力」。這表示您可能無法就這些非訴訟標的的事項,主張對方不能再就此爭議。因此,在簽署調解筆錄時,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確保其範圍與您的預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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