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投入大量時間參與調解,卻發現調解結果不如預期,甚至覺得調解書有問題?當調解無法順利解決您的紛爭,或是調解結果存在瑕疵時,您的案件並非就此終結。在台灣,民事訴訟程序提供了「調解轉訴訟」的機制,讓您的權益得以延續。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妥善處理調解後的下一步,確保您的法律權益不受損害。
調解破局或瑕疵:您的案件該如何銜接?
當您參與的民事調解出現狀況,無論是調解不成立,或者調解雖然成立,但您認為調解書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程序讓案件得以繼續。
調解不成立:訴訟自動接續或需另行起訴?
調解不成立時,案件如何銜接,取決於您當初進入調解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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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案件原已在法院訴訟中,經法院「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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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規定,調解不成立時,原訴訟程序會自動繼續進行,您無需額外提出任何聲請或起訴,案件會回到法官手中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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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是「自行聲請」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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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調解不成立並不會自動轉為訴訟。您必須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讓案件接續下去。此時,法律會將您起訴的時間「溯及」到您聲請調解的時間,以保障您的權益。
調解成立但有瑕疵: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
即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但若調解本身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仍有機會尋求救濟。但救濟方式同樣取決於調解的「源頭」:
途徑一:請求繼續審判 (適用於「訴訟中移付調解」的案件)
如果您的案件本來就在法院審理中,是法官將案件「移付」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而調解成立後您才發現有問題,此時您應向原法院 「請求繼續審判」 原訴訟程序。
-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4項:「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白話解釋: 這表示,當訴訟中的調解有瑕疵時,您不需要重新提起一個訴訟,而是向原本審理您案件的法院聲請,請求法官「恢復」並「繼續」審理原來的案件。這樣可以避免您重新起訴的麻煩,也更符合訴訟經濟。
途徑二: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適用於「自行聲請調解」的案件)
如果您是自行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核定後才發現有問題,此時您必須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向法院請求宣告該調解無效或將其撤銷。
- 相關法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 白話解釋: 由於這類調解並非原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所以您需要另外提起一個新的訴訟,專門針對這份有問題的調解書,請求法院判定它無效或將它撤銷。一旦法院判決調解無效或撤銷,這份調解書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您就可以重新處理您的糾紛。
什麼是「無效」或「得撤銷」?
這是法律上認定調解書有瑕疵的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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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指調解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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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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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標的根本不可能實現(《民法》第2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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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有重大瑕疵,例如調解筆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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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撤銷: 指調解雖然成立,但因為某些特殊原因,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讓它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失。最常見的原因是「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有瑕疵」,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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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您被對方欺騙,導致您在錯誤的認知下簽署調解書(《民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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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 您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迫簽署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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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您對調解內容有重大誤解,且這個錯誤不是因為您自己的疏忽所造成(《民法》第88條)。
法院在審查這些主張時會非常嚴格,您必須提出具體且明確的證據來證明這些瑕疵。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訴訟中調解有瑕疵,該怎麼辦?
小陳和老王因為土地糾紛在法院打官司,法官建議他們進行調解。調解成立了,但小陳後來發現調解內容有重大錯誤,他認為這份調解書應該無效,希望法院能繼續審理這個案子。小陳的律師一開始以為要重新告一次,結果被法院駁回。
法院怎麼說?
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指出,像小陳這種在「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的案件,如果調解內容真的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小陳並不需要重新提起訴訟,而是應該向原法院聲請 「繼續審判」 。這樣不僅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避免了已進行的訴訟程序白費。這個案例清楚提醒我們,在不同情況下,救濟程序是不同的。
案例二: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可以主張調解無效嗎?
王太太和李先生因債務問題在鄉鎮市公所調解成功,並取得了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但李先生簽完字後卻遲遲不還錢。王太太很生氣,認為李先生不履行調解內容,所以調解應該無效,她想請法院繼續審理這個案件。
法院怎麼說?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裁定駁回了王太太的請求。法院認為,王太太提出請求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0天不變期間。更重要的是,王太太主張的理由是「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這屬於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債務不履行」問題,而不是調解本身在成立時就存在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調解書一旦成立並經核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王太太應該循強制執行等方式解決,而不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必須是調解成立時就存在的瑕疵,而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對方不履行,是另一個問題,有另一套解決方式。
關鍵提醒:確保您的權益!
- 分清調解來源: 務必先釐清您的調解是「訴訟中移付調解」還是「當事人自行聲請調解」。這決定了您後續的救濟方式。
- 嚴守30天不變期間: 無論是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撤銷調解之訴,都有30天的嚴格時效限制。這段期間從調解成立時或您知悉無效/得撤銷原因時起算。一旦錯過,您的權益可能就無法挽回。
- 具體表明原因: 如果您要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必須具體且明確地指出調解書存在哪些法律上的瑕疵(例如:被詐欺、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等),並提供相關證據,而不是泛泛而談。
- 區分「瑕疵」與「不履行」: 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不代表調解書就無效。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履行應循強制執行程序解決,而非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
結論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但若調解過程或結果出現問題,您也無需絕望。了解「調解轉訴訟」的法律規定與程序,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務必仔細判斷您的案件類型,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正確的行動,才能讓您的法律權益得到妥善的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訴訟案件會自動繼續嗎?
A: 這要看您的案件來源。如果是訴訟繫屬中經法院移付調解,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會自動繼續進行,您不需要再做任何動作。但如果是您自行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您需要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天內向法院起訴,才能讓案件接續下去,並視為從聲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
Q: 我怎麼知道我的調解是「訴訟中移付」還是「自行聲請」的?
A: 您可以從調解書的來源判斷。如果您的案件本來就在法院審理中,是法官建議或安排您去調解的,那就是「訴訟中移付調解」。如果您的案件一開始是您自己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而不是先提起訴訟,那就是「自行聲請調解」。這兩者的後續處理方式會很不一樣。
Q: 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我可以說調解無效嗎?
A: 不行。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調解本身「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調解書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如果對方不履行,您應該依據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而不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
Q: 請求繼續審判或撤銷調解的30天期限是怎麼算的?如果我超過期限了怎麼辦?
A: 這個30天的「不變期間」非常重要且嚴格。它通常從「調解成立時」開始計算。但如果您是後來才知道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後來才發現對方有詐欺行為),則從您「知悉」該原因時開始計算。一旦超過這個期限,無論您的理由多充分,法院通常都會駁回您的請求,因為這屬於程序上的不合法。所以,務必在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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