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變訴訟?掌握關鍵,權益自保不吃虧!
您是否曾為了解決糾紛,選擇了調解這條路,卻在調解成立後發現「代誌大條」?可能是對方反悔不履行,或是調解內容根本有問題?面對這種情況,許多人會感到迷茫,不知道該繼續訴訟、重新提告,還是乾脆認賠。別擔心!作為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上「調解轉訴訟」的眉角,讓您了解如何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搞懂你的調解類型:訴訟內外大不同!
首先,您必須釐清您的調解屬於哪一種類型,因為這將決定您後續的救濟方式。在台灣,調解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 訴訟中移付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 情境: 案件已經在法院進行訴訟,但法官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將案件暫停訴訟,移交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2項:「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 白話解釋: 這種調解就像是訴訟中的「中場休息」。如果調解成功,訴訟就結束了;但如果調解不成功,原來的訴訟會自動繼續進行,您不需要重新提告。如果調解雖然成立,但後來發現有問題(例如被騙、有重大錯誤),您不能另起訴訟,而是要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讓原來的訴訟程序恢復。
- 訴訟外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 情境: 在您提起訴訟之前,您先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是某些特定案件(如強制調解事件)在起訴後會先經過調解程序。
-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白話解釋: 這種調解是獨立於訴訟之外的。如果調解成立後發現有問題,您就必須另外提起一個「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來處理,而不是請求繼續審判。
重要提醒: 區分這兩種調解類型非常重要,因為它們的救濟方式截然不同!選錯方式,您的請求可能會被駁回。
調解出問題?哪些情況能「翻案」?
不是所有調解後的不滿都能讓您「翻案」。法律上,調解必須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訴訟。這些原因必須是在調解成立當下就已經存在的瑕疵,例如:
- 被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 就像您在簽約時,被對方騙了、威脅了,或是對於關鍵事實有重大誤解,導致您做出不真實的調解意思表示(可參考《民法》第92條)。
-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調解內容本身違法,例如約定去做違法的事情。
- 當事人沒有能力或權限: 參與調解的人不具備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或是代理人沒有獲得合法授權。
請特別注意: 如果對方只是調解成立後不履行協議內容,這不是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調解筆錄本身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
真實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兩個生活中的例子,讓您更清楚這些規定如何實際應用:
案例一:阿明與廠商的合約糾紛
阿明經營一家小公司,與某廠商發生合約糾紛,雙方鬧上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建議雙方移付調解。經過一番協商,雙方達成調解,並製作了調解筆錄。然而,調解成立後,阿明仔細審閱調解內容,發現廠商在調解過程中,對一個關鍵的成本數據做了不實的陳述,導致他簽下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調解。阿明氣憤地想「重新告他一次!」
但他聽從朋友建議,向律點通諮詢。律點通告訴他,由於這是訴訟中移付調解,調解筆錄有瑕疵,他不能另行起訴。正確的做法是,向原來的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讓之前的訴訟程序恢復,並在請求中說明調解被詐欺的具體原因。法院在審理後,也廢棄了原來的調解,讓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保障了阿明的權益。
案例二:李太太的繼承風波
李太太與兄弟姊妹因為繼承遺產產生爭執,經過法院的調解,大家簽署了調解筆錄,約定好如何分配遺產和土地。調解成立時,李太太對於土地的狀況有些疑慮,但當時並未深究。一年多後,當她準備依調解內容辦理土地過戶時,才發現土地的實際狀況與調解時被告知的資訊有很大落差,甚至影響了她的權益。她認為調解有問題,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調解無效」。
然而,法院駁回了李太太的請求。理由有二:第一,她聲請的救濟方式(宣告調解無效之訴)適用於訴訟外調解,而非她這種訴訟中調解的瑕疵救濟。她應該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第二,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請求繼續審判有30日的不變期間限制,自調解成立時起算,若原因知悉在後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李太太在調解成立時就已知道土地狀況有疑慮,卻遲了一年多才提出,已經超過了30日的不變期間。此外,法院也強調,她所主張的「土地狀況不符」並非調解成立時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而是她事後對調解內容的理解或履行上的問題,這應該循強制執行途徑解決,而非推翻調解本身。
自保指南:調解後權益維護實用建議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點實用建議,幫助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 分清調解類型: 在調解成立後,務必確認您的調解是「訴訟中移付調解」還是「訴訟外調解」,以便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 確認瑕疵原因: 仔細檢視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具體原因,這些原因必須在調解成立時即已存在。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不構成請求繼續審判或宣告調解無效的理由!
- 把握黃金時效: 如果是訴訟中移付調解,且有瑕疵,務必在3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出「請求繼續審判」。這30日從調解成立時起算,如果瑕疵原因您是後來才知道的,則從您知悉時起算,但最長不能超過調解成立後的5年。
- 具體說明原因: 在您的請求書狀中,應具體、詳細地說明您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據,特別是關於您何時知悉這些原因的證據。
- 尋求專業協助: 法律程序複雜,尤其涉及時效和原因判斷時,建議您在調解過程中或發現問題時,及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結論:掌握規則,從容應對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方式,但當調解結果不如預期,或發現調解本身存在瑕疵時,了解正確的法律程序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多元解決需求人」的您,更清楚地掌握不同調解類型的救濟途徑、判斷調解瑕疵的標準,並嚴格遵守法定時效。掌握這些關鍵,您就能在法律糾紛中,更從容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我可以主張調解無效嗎?
A: 不行。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並非調解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定原因。調解筆錄本身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而不是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
Q: 我怎麼知道我的調解是「訴訟中移付調解」還是「訴訟外調解」?
A: 判斷的關鍵在於「調解開始時,案件是否已在法院進行訴訟」。如果您的案件已經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將案件移付調解,那通常就是「訴訟中移付調解」。如果是在起訴前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因某些特定事件(如強制調解)而進入調解程序,那就是「訴訟外調解」。您可以檢視調解筆錄上是否有原訴訟案號,或諮詢法院書記官確認。
Q: 如果我發現調解有瑕疵,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撤銷之訴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是「訴訟中移付調解」後發現瑕疵,您必須在3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這30日從調解成立時起算,但如果您是後來才知道瑕疵原因,則從您知悉時起算。不過,自調解成立後若已逾5年,就不能再請求了。如果是「訴訟外調解」後發現瑕疵,則要另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其時效規定需依具體瑕疵原因而定,例如受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自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者,亦同。
Q: 我在調解時沒有請律師,現在發現有問題,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在調解時沒有請律師,現在發現調解可能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建議您立即回顧調解過程和內容,確認是否有受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情況。然後,務必在上述的30日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出「請求繼續審判」(如果是訴訟中調解)或考慮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如果是訴訟外調解)。由於法律程序複雜且時效嚴格,強烈建議您儘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評估您的情況並協助您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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