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或反悔?搞懂台灣調解轉訴訟的關鍵眉角,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想透過調解解決糾紛,卻又擔心萬一調解不成立,或調解後反而產生新問題該怎麼辦?在台灣,調解是解決紛爭的重要途徑,但它與訴訟程序之間的轉換,常讓許多民眾感到困惑。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調解轉訴訟」的關鍵規定,讓您在面對爭議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益與下一步!
調解成立了,然後呢?——效力與救濟大不同
當調解成功並成立時,它在法律上具有非常強大的效力。這就像是法院做出的確定判決一樣,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甚至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一旦調解成立,您就不能隨意反悔。但如果調解內容本身有問題,例如是在受詐欺、脅迫下簽署,或是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時,法律還是提供了救濟的管道。不過,這個救濟方式會因為您是在哪裡進行調解而有所不同,這是最常讓民眾混淆的地方:
1. 訴訟外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
如果您是在法院之外的單位,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並且調解成立後,發現調解內容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騙、被脅迫),您必須向原核定調解的法院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請求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請特別注意,這個訴訟必須在調解書送達給您後的30天內提起,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不變期間」,逾期就可能喪失權利。
2. 訴訟中移付調解(在法院打官司時,法官請您去調解)
如果您已經在法院打官司(訴訟繫屬中),法官建議雙方去調解,而且調解也成立了。但事後您發現這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您不需要另外提起一個新的訴訟。正確的做法是向原來的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這表示,法院會直接回到您調解前的訴訟狀態,繼續審理您的案件。這樣可以避免您多花時間和金錢重新打官司,更符合訴訟經濟效益。請求繼續審判也同樣有30天的「不變期間」,通常是從您「知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開始計算。
以下表格幫您快速區分不同調解類型下的救濟方式:
調解類型 | 成立後有瑕疵的救濟方式 | 救濟期間 | 法律依據 |
---|---|---|---|
訴訟外調解 |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項 | |||
訴訟中移付調解 | 請求「繼續審判」 | 知悉原因後30日內 |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第380條第2項 |
調解沒成功,下一步怎麼走?——程序接續與「視為起訴」
如果調解不幸沒有成立,您當然還是可以選擇提起訴訟。但這裡有個重要的概念叫做「視為起訴」,它能幫您保障權益,避免因為調解程序而延誤了訴訟時效:
1. 聲請調解不成立後起訴
如果您是主動向法院聲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只要您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天內提起訴訟,法律就會將您的起訴時間「視為」是您當初聲請調解的那一天。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這個「視為起訴」的規定非常重要,它可以避免您的請求權因為時間拖延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
2. 強制調解事件或支付命令異議轉調解
有些類型的案件,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調解才能提起訴訟(例如強制調解事件)。如果您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會先將您的訴訟「視為」調解聲請。如果調解不成立,法院會直接讓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並且訴訟繫屬的效力會回溯到您最初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這表示,這類案件即使調解不成立,您的權益也不會因為程序轉換而受損。
案例解析:選錯救濟途徑的真實教訓
曾經有一位張先生,他與李太太因為一筆土地的共有糾紛而鬧上法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最終也順利達成了調解協議。沒想到,調解成立後不久,張先生卻發現當初調解的內容對他非常不利,甚至有被誤導的感覺,他認為這個調解應該是無效的。
張先生心急如焚,便另外向法院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請求法院「宣告調解無效」。結果,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為什麼呢?
原因就在於,張先生的調解是在「訴訟繫屬中」進行的。根據我們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如果調解有瑕疵,張先生正確的救濟方式並非另外提起一個「宣告調解無效之訴」,而是應該向**原來的法院 **「請求繼續審判」原來的土地糾紛案件。
法院在裁定中也特別指出,當事人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時,法院有「闡明義務」,應該要提醒當事人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搞清楚您的調解屬於哪種類型,並選擇正確的救濟方式,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
調解轉訴訟,您該注意的實用指引
- 釐清調解類型: 在您考慮救濟或下一步行動前,務必先確認您的調解是在「訴訟外」進行(例如鄉鎮市調解),還是「訴訟中」由法院移付的。這將決定您應採取的法律行動。
- 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 如果調解成立後發現有瑕疵,請根據調解類型,正確選擇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繼續審判」。選錯方式可能導致您的訴訟被駁回。
- 嚴守法律規定的期間: 無論是調解不成立後的10天起訴期間,還是調解瑕疵後的30天救濟期間,這些都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再主張。請務必密切關注這些時間限制。
- 善用法院的闡明義務: 如果您對法律程序或您的權益感到不確定,不要害怕向法院或承辦書記官詢問。法院有義務在一定範圍內對當事人的主張進行闡明,引導您釐清問題。
-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無論是調解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還是您認為調解有瑕疵的相關證據(例如詐欺、脅迫的證明),都請務必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方式,但了解其背後的法律效力與程序轉換規則,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調解轉訴訟的過程中,不再感到迷惘,勇敢且正確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成立後,發現被騙了怎麼辦?
A: 這要看您是在哪裡進行調解。如果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訴訟外」調解並經法院核定,您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如果您是在法院訴訟中移付調解並成立,則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原訴訟,同樣有30天的期間限制,從您知悉被騙原因時起算。
Q: 調解不成立,我還有機會告對方嗎?
A: 當然有!調解不成立後,您可以選擇提起訴訟。如果您是主動聲請調解,務必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天內提起訴訟,這樣您的起訴時間才能「視為」是您當初聲請調解的那一天,避免時效問題。如果是強制調解事件,法院會自動將案件轉入訴訟程序,無需您另行起訴。
Q: 法院說我的調解有問題,要我「繼續審判」是什麼意思?
A: 「請求繼續審判」是針對「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後,發現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救濟方式。這表示法院不會要求您重新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來宣告調解無效,而是直接回復到調解成立前的訴訟狀態,繼續審理您原來的案件。這是一種更簡便、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的處理方式。
Q: 我收到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多久內要去法院提告才有效?
A: 如果您是聲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為了讓您的起訴時間能「視為」從聲請調解時算起,您必須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逾期就無法享有「視為起訴」的利益,可能影響您的請求權時效。
Q: 我是在鄉鎮市調解的,跟在法院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A: 主要差異在於調解成立後若有瑕疵的救濟方式。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若有瑕疵,需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若是在法院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若有瑕疵,則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兩者在救濟程序和適用法條上有所不同,但都有30天的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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