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轉訴訟:跨機關協調人必懂的法律銜接與費用指南

調解轉訴訟:跨機關協調人必懂的法律銜接與費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訴訟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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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轉訴訟:跨機關協調人必懂的法律銜接與費用指南

作為一名跨機關協調人,您在處理複雜案件時,常扮演著引導各方當事人尋求共識的關鍵角色。然而,當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案件不得不轉向訴訟程序時,如何確保程序順暢、避免當事人權益受損,便成為您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本文將為您解析調解轉訴訟的法律眉角,助您在銜接過程中更有底氣。

掌握程序銜接:從調解到訴訟的法律回溯

當調解程序無法達成共識,案件將進入訴訟階段,此時, 『視為起訴』 的概念至關重要。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能將起訴時間點回溯至聲請調解之時,對於訴訟時效的計算具有決定性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期日到場,但調解不成立,法院可依一方聲請,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2項:「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這表示,雖然實際訴訟在調解不成立後才開始,但法律上將起訴時間回溯到您聲請調解的那一刻。這對於避免請求權時效消滅,提供了極大的保障。

  •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即使調解不成立時未立即聲請逕行訴訟,只要當事人在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的1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訴訟,或在證明書送達前已起訴,同樣能享有『視為起訴』的效果。

裁判費的智慧:繳納與扣抵原則

訴訟程序啟動,裁判費是不可避免的環節。了解其計算方式與扣抵原則,能有效為當事人節省開支。

  • 裁判費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了裁判費的徵收標準,依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採分級累進制。當事人應依其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值來計算應繳納的費用。
  • 調解聲請費的扣抵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這是一項鼓勵當事人先行調解的優惠措施。若案件最終轉為訴訟,只要在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先前繳納的調解聲請費便可抵扣應繳的裁判費。

  • 補正與駁回風險:若起訴時未繳納或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法院將裁定駁回其訴,這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

調解成立後的救濟:撤銷之訴或繼續審判?

調解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原則上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然而,若調解內容存在瑕疵,法律仍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救濟途徑,這取決於調解的性質:

  • 請求『繼續審判』 :適用於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的調解。
  •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中可移付調解,調解期間訴訟停止。若調解成立,訴訟終結;若不成立,訴訟繼續。
  •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若此類調解有詐欺、脅迫等瑕疵,當事人可請求原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請求期間為30日不變期間,自知悉瑕疵原因之日起算。

  •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適用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或在法院強制調解/聲請調解階段成立的調解。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2項: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2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由於這些調解在成立前並無訴訟繫屬,故需另行提起訴訟以撤銷其效力。同樣,此訴訟有30日不變期間限制,自法院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起算。

情境案例:從實務看法律應用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將透過兩個情境案例來闡釋:

情境一:陳先生的損害賠償案與裁判費補繳

陳先生因一場交通事故,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調解。調解當日,雙方雖到場但未能達成協議,陳先生當場向法官表示希望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依規定,將陳先生的起訴時間回溯至他聲請調解的那一天。然而,由於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較高,法院核算後發現,陳先生雖然已繳納調解聲請費,但轉為訴訟後,仍需補繳一筆為數不小的裁判費。法院隨即發出裁定,要求陳先生在限期內補足費用。若陳先生未能在期限內補繳,他的訴訟將面臨被駁回的風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視為起訴』確保了時效,但裁判費的核算與補繳仍是轉訴訟的關鍵一環

情境二:李小姐的鄉鎮市調解撤銷困境

李小姐與鄰居因噪音問題,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協議,調解書也經法院核定。沒想到,事後李小姐發現對方在調解過程中隱瞞了重要事實,導致調解內容對她極為不利。李小姐希望能撤銷這份調解。然而,她遲遲未採取行動,直到收到法院核定調解書後的第31天才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了李小姐的訴訟,理由是她已錯過了30日的不變期間。這個案例強調了,針對鄉鎮市調解的瑕疵,必須在嚴格的30日不變期間內採取行動,否則將喪失救濟機會。

實務操作指引:給跨機關協調人的建議

為了協助您更好地引導當事人,以下提供幾點實務操作建議:

  • 釐清案件性質:在案件轉入訴訟前,務必與當事人確認案件的法律關係、訴訟標的價額,這有助於預估裁判費並預作準備。
  • 提醒『視為起訴』的重要性:對於有時效壓力的案件,應強調聲請調解即有『視為起訴』效果,但仍需留意後續轉訴訟的程序銜接。
  • 協助當事人核算裁判費:提醒當事人,調解不成立轉訴訟後,法院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要求補繳裁判費,並告知他們可以扣抵已繳的調解聲請費。
  • 密切關注法院補正裁定:提醒當事人,若收到法院的補正裁定(如補繳裁判費或補正起訴狀),務必在指定期間內完整補正,因為補正期間通常很短促。
  • 區分調解瑕疵的救濟途徑:當事人若對調解內容有異議,請協助他們辨別是「鄉鎮市調解」還是「訴訟中調解」,並告知其應採取的不同救濟方式(『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繼續審判』),並強調30日不變期間的重要性。

結論

從調解到訴訟的轉變,是法律程序中一個充滿細節的環節。作為跨機關協調人,您的專業知識和細心提醒,能有效幫助當事人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而造成的權益損失。掌握『視為起訴』的時效意義、裁判費的計算與扣抵,以及調解瑕疵的正確救濟途徑,將使您在協調工作中更具影響力,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的協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視為起訴』?為什麼它對當事人很重要?

A: 『視為起訴』是一種法律擬制,指雖然實際訴訟在調解不成立後才開始,但法律上將起訴時間點回溯到聲請調解的那一刻。這對於當事人非常重要,尤其在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滿時,聲請調解可以中斷時效,避免權利因時間經過而喪失。只要在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或在聲請調解時即已起訴,均可適用此規定。

Q: 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應如何繳納裁判費?是否能扣抵?

A: 調解不成立後轉入訴訟,法院會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核定應繳納的裁判費。當事人應根據法院裁定補繳不足的費用。好消息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若在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之前繳納的調解聲請費用可以扣抵應繳的裁判費,這能為當事人節省一部分開支。

Q: 如果調解已經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但當事人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調解的性質: 如果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或法院強制調解/聲請調解成立的案件:當事人應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是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而成立的案件:當事人應在知悉調解有瑕疵原因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這兩種救濟方式不同,務必區分清楚並注意時效。

Q: 法院要求補正文件或費用時,作為協調人我該如何提醒當事人?

A: 您應提醒當事人: 1. 時效性:法院命補正的期間通常很短(例如5至7日),務必及時處理。 2. 完整性:補正內容必須完整且符合法院要求,例如裁判費必須繳足,起訴狀的事實理由要明確等。若補正不完全,仍可能被視為未補正。 3. 後果: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法院將裁定駁回其訴,可能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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