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失敗別慌!轉訴訟前必懂的法律眉角與實務指引

調解失敗別慌!轉訴訟前必懂的法律眉角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訴訟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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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嘗試透過調解解決糾紛,卻發現雙方意見分歧,最終調解不成立?面對這種情況,許多人會感到茫然,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好。別擔心!在台灣,當調解之路走到盡頭,法律程序仍會為您敞開大門。

我是律點通,專為您解析複雜的法律議題。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調解前置程序」的奧秘,包含哪些案件必須先調解、調解不成立後的法律效力,以及從調解轉向訴訟時,您需要注意哪些實務細節,讓您在訴訟的道路上不再迷惘。

1. 什麼是「調解前置」?為什麼我會遇到它?

「調解前置程序」(Mandatory Pre-litigation Mediation)顧名思義,就是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中,當事人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立,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進行後續的司法程序。它的核心目的有三:

  • 疏減訟源:鼓勵當事人自行解決紛爭,減輕法院負擔。
  • 促進和諧:尤其在涉及人際關係密切的事件(如家事、相鄰關係等),有助於維繫或重建關係。
  • 迅速解決紛爭:調解通常比訴訟更簡便、迅速,有助於當事人及早脫離紛爭。

2. 哪些案件必須先調解?法條怎麼說?

我國法律對於特定事件設有調解前置規定,主要散見於《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等。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判斷自己的案件是否需要先經調解。

2.1 民事訴訟法:財產與特定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明確列舉了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這些案件原則上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除非有同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的例外情形。常見的強制調解案件類型包括:

  • 不動產相關爭執:包括不動產所有人、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界線或界標、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所生爭執。
  • 租金或地租爭執: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或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所生爭執。
  • 特定類型糾紛: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僱傭及合夥爭執: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或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所生爭執。
  • 家庭成員財產爭執: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所生爭執。
  • 小額財產權爭執: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此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然而,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也規定了例外情形,法院得不經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調解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下列各款情形,法院得不經調解程序: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爭執而聲請調解者。四、已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五、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依財政部所定各式消費借貸契約書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者。六、其他經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者。」

這表示,如果您的案件符合上述例外情況,或者您已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其他法定機關調解過但未成立,法院可能就不會再強制您進行法院調解。此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也允許法院將《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事件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2 家事事件法:以和為貴的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確立了家事事件的調解前置原則,體現了家事案件強調和諧解決的特性: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表示,除了像是保護令事件(丁類事件)等少數例外,幾乎所有的家事事件,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等,在您請求法院裁判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即使您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將您的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先安排調解程序。

2.3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強制專業調解

針對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及第16條建立了更為嚴格的強制調解前置程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醫療爭議當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6條第1項:「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6條第3項:「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

這代表,無論是醫療爭議的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設立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這是一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例子,排除了《鄉鎮市調解條例》的適用。如果未經調解就直接起訴,第一審法院會將案件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調解不成立,您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的六個月內起訴或提出告訴,法律會「視為」您在申請調解時就已經起訴或提出告訴,這有助於保障您的時效權益。

2.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的前置要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調解前置」,但其第151條規定了「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這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重要前置要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這表示,如果您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希望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清理債務,您必須先完成這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才能向法院提出後續的聲請。

3.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下一步怎麼走?

當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時,法律賦予您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時,您需要了解調解的法律效力以及後續程序的銜接。

3.1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如果調解在法院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機關(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其效力通常與確定判決相同,具有既判力(不能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及執行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但請注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的債務清理和解,僅賦予執行力,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既判力,這是為該條例特殊目的所做的例外規定。
  • 調解不成立: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受損。這只是表示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案件(若為強制調解案件)將會自動轉換為訴訟程序。這時,您就可以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4. 實務案例解析:債務清理調解的法律適用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不同法律所規定的調解程序,其性質和適用法規常引發討論。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簡稱消債條例)下的「前置調解」為例,曾有過這樣的法律問題討論:

4.1 案例情境與爭議點

假設小陳因為卡債纏身,想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法律規定他必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問題來了,這個「前置調解」程序,究竟是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調解的規定,還是僅能「準用」部分規定?

這關係到調解程序的進行方式、效力認定等重要環節。當時實務界主要有兩種看法:

  • 甲說(認為是特別程序,僅「準用」):主張消債條例的前置調解有其特殊性(例如涉及多數債權人、目的為債務清理而非單純解決私法爭議),與一般民事調解不同,因此只能在性質相符的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乙說(認為本質相同,直接「適用」):認為雖然目的不同,但其程序本質與《民事訴訟法》的調解並無二致,除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應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4.2 司法院的明確意見

最終,司法院民事廳的研審小組明確採納了乙說。其主要理由是:

  • 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消債條例下的調解,其本質仍屬於《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調解程序。
  • 這個調解是聲請更生或清算前的前置程序,並非更生或清算程序本身的一部分。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的立法說明也明確指出,調解成立的效力是「依」《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認定。

4.3 對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看似特殊的「前置調解」程序,在法律適用上,仍會回歸到一般性的《民事訴訟法》調解規定。這意味著,您在面對不同法規要求的調解時,可以預期其程序和效力認定,大多會遵循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這有助於您理解和掌握調解程序的走向。

5. 調解轉訴訟,你需要知道的實務指引

從調解走向訴訟,是您爭取權益的下一步。為了讓這段過程更順利,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5.1 訴訟前的準備與確認

  • 再次確認調解前置義務:在您正式提起民事訴訟前,請務必再次確認您的案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或《家事事件法》第23條、或《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6條所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若屬於,且您尚未完成調解,法院仍會要求您先行聲請調解。
  • 準備訴訟資料:調解不成立後,您需要將調解過程中整理的相關事證、文件、證據等,進一步整理為訴訟所需的書狀和證據清單。這包括所有能支持您主張的契約、發票、對話紀錄、照片、醫療證明等。
  • 留意時效問題:雖然部分法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有「視為起訴」的規定,讓您在調解不成立後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仍可將起訴時間回溯至聲請調解時,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有此保障。請務必確認您的案件是否適用,並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儘快提起訴訟,避免權利因時效而喪失。

5.2 常見風險與預防

  • 未經強制調解逕行起訴的風險:對於法律明定必須先經調解的案件,如果您未經調解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根據情況,裁定駁回您的起訴,或者將您的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這將導致您的訴訟程序延宕,耗費更多時間與金錢。
  • 調解內容的證據力限制:在調解程序中,為了鼓勵雙方坦誠協商,通常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進入的本案訴訟程序中,是不得採為證據的。這是一個保護機制,但也提醒您,調解時的言論不應被視為訴訟中的自認。

6. 結論:調解不成就訴訟,您已做好準備!

調解是解決紛爭的第一道門,當這道門未能開啟時,訴訟就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下一條道路。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台灣法律中的「調解前置程序」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包含哪些案件需要先調解、調解不成立後的法律效力,以及從調解轉向訴訟時應注意的實務細節。

請記住,法律程序雖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基本原則,並做好充分準備,就能更有信心地應對。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祝您在訴訟的道路上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A: 這要看您的案件類型。如果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或《家事事件法》第23條、或《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6條等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您在調解不成立後,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如果您的案件本來就不屬於強制調解範圍,那麼調解不成立後,您當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Q: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什麼用途?

A: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是您已經履行調解前置義務的重要證明。在某些強制調解的案件中,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附上這份證明書,證明您已嘗試過調解程序。此外,對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的案件,這份證明書的送達日期,會影響您起訴或告訴時效的計算。

Q: 在調解程序中說的話,在訴訟時會被當作證據嗎?

A: 一般而言,為鼓勵當事人坦誠協商,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進入的本案訴訟程序中,是不得採為證據的。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擔心言論被採證而不敢在調解中提出和解方案,影響調解的成功率。

Q: 如果我的案件需要強制調解,但我直接起訴了會怎樣?

A: 對於法律明定必須先經調解的案件,如果您未經調解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根據情況,裁定駁回您的起訴,或者將您的起訴視為調解的聲請,並先安排調解程序。這會導致您的訴訟程序延宕,耗費更多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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