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資調解不履行?強制執行別慌!你的權益與應對策略

勞資調解不履行?強制執行別慌!你的權益與應對策略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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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履行?強制執行別慌!你的權益與應對策略

您是否曾參與勞資爭議調解,並簽署了調解協議?而今,卻因為某些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協議內容,正擔心或已經面臨對方聲請「強制執行」的困境?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解析這背後的法律機制,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不再茫然無措。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後,這份調解書其實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內容所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無需重新提起訴訟。這項權利,主要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賦予。

勞資調解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

當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若您未能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私法上給付義務」(例如: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品等),對方就可以依據以下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這條文清楚說明,只要調解成立,且有明確的給付義務未履行,對方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此外,這類聲請案件,法院必須在七日內迅速裁定,顯示法律對勞資爭議解決效率的重視。

法院的「形式審查」:您必須理解的關鍵點

當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時,您可能會疑惑:我明明有原因沒辦法履行,為什麼法院不聽我解釋?這是因為,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

在非訟事件程序中,法院只會進行「形式審查」。白話來說,法院只會看調解書本身,確認它是否合法成立、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明確的給付義務,以及聲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法院不會在這個階段去審查您「為什麼」沒有履行,或是調解內容「實質上」是否有問題(例如:您已經部分履行、調解時受到脅迫、調解書內容有誤等)。

當您對調解內容有「異議」時,該怎麼辦?

如果您的確有正當理由不該被強制執行(例如:您已經付清了、調解內容有重大瑕疵導致無效、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等),您不能在收到強制執行裁定後,僅向法院提出抗告或在執行程序中爭執。因為這些都屬於「實體爭議」,法院在形式審查階段不會處理。

這時候,您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一個重要的訴訟,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這條文賦予您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提出爭執的機會。只有透過這個訴訟,法院才會實質審查您所提出的異議理由,並決定是否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小陳的薪資爭議——法院只看調解書,不聽你解釋!

有一間公司與員工小陳等人因薪資、資遣費問題進行調解,並約定公司應給付一筆款項。後來公司沒有依約履行,小陳等人便聲請強制執行。公司收到裁定後,主張他們已經支付了部分薪資,而且小陳工作有失職,不應該要求資遣費,因此提出抗告。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公司的抗告。法院指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的強制執行聲請,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會去審查公司主張的「已經給付部分」或「員工失職」等實體問題。這些實體上的爭議,公司必須另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解決,不能在強制執行裁定程序中爭執。

給您的啟示: 當您面臨強制執行時,即使您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不該被執行(例如:已經部分付款、調解內容不合理、對方有錯在先),法院在「裁定」階段是不會聽您解釋這些的。您必須主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才能讓法院實質審理這些爭議。

案例二:阿美與公司的約定——小心「視為不成立」條款!

阿美與公司間的勞資爭議調解,約定公司應分期給付一筆款項,但調解書上特別註明:「若有任一期未依約匯入,則『視同全部未給付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後來公司確實有一期未依約付款,阿美於是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怎麼判? 法院駁回了阿美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認為,既然調解書上白紙黑字寫明「未依約給付即視為調解不成立」,那麼當公司未履行時,原本成立的調解協議就「解消」了,也就是說,這份調解書已經「失效」,不能再拿來聲請強制執行了。阿美必須重新提起訴訟來解決。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簽署的調解協議中,有類似「若未履行則視為調解不成立」的條款,那麼一旦您未依約履行,這份調解書可能就失去了強制執行力。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個風險,但對您(債務人)而言,或許是個可以主張調解協議已失效的依據。然而,這也意味著對方會另循訴訟途徑,屆時您仍需面對。

實用操作指引:收到強制執行裁定後,您可以怎麼做?

  1. 冷靜檢視裁定書: 仔細閱讀法院寄來的裁定書,確認其內容、聲請人是誰、被要求給付的金額或事項。
  2. 檢視調解協議: 回頭仔細核對原來的勞資調解協議書,確認其內容是否明確、是否有附帶條件、是否有「視為不成立」等特殊條款。
  3. 確認履行狀況: 釐清自己是否確實未履行,或是否有部分履行但對方未計入的情況。準備好相關的付款證明、對話紀錄等。
  4. 評估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您認為有實體理由不應被強制執行(例如:已履行、調解無效、調解內容有誤、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等),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您唯一能實質爭執的途徑。請注意,這是一個全新的訴訟,需要準備相關證據並撰寫訴狀。
  5. 準備抗告: 如果您認為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在程序上有問題(例如:調解書並未經法院核定、聲請人資格不符、裁定內容不明確等形式上的問題),您可以針對裁定提起抗告。但請記住,抗告階段法院仍是形式審查,不能提出實體爭執。

結論:積極面對,掌握權益

面對勞資調解後的強制執行,切勿置之不理。理解法院「形式審查」的特性,並知道在何種情況下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仔細檢視您的調解協議,並在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才能有效應對。

記住,法律程序有其嚴謹性,積極面對並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才能避免權益受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勞資調解的強制執行裁定,我該怎麼辦?

A: 您首先要冷靜下來,仔細核對裁定書內容是否與您的調解協議相符。同時,回頭檢視您與對方的調解協議書,確認其中是否有明確的給付義務。如果裁定書是針對您未履行的給付義務,且調解書確實存在,那麼法院的裁定是合法的「形式審查」結果。若您有實體上的理由不應被執行(例如已付款、調解無效等),則必須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Q: 我明明已經部分履行了調解內容,為什麼對方還能聲請強制執行?

A: 這是因為法院在核發強制執行裁定時,只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只看調解書本身是否合法成立、內容是否明確,並不會審查您是否已經部分履行。如果您已經履行了部分或全部義務,但對方仍聲請強制執行,您必須主動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提供您已履行義務的證據(例如匯款證明、收據等),才能讓法院實質審查並停止強制執行。

Q: 我當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調解書的,這樣調解書還有強制執行力嗎?

A: 如果您的調解書是在受脅迫、詐欺或有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簽署的,這屬於調解書的「實體效力」問題。法院在核發強制執行裁定時,並不會審查這些實體瑕疵。因此,您不能僅以「被脅迫」為由來抗告強制執行裁定。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在訴訟中主張調解書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無效,才能爭取撤銷強制執行。

Q: 如果調解書上寫著「若未依約履行,則視為調解不成立」,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擔心強制執行了?

A: 這類條款確實可能讓調解書失去強制執行力。一旦您未依約履行,根據調解書的約定,該調解協議就會被「解消」,視為不成立。此時,對方就無法再持該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然而,這並不代表您就完全沒事了。對方很可能會另循法律途徑,例如重新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您仍需面對訴訟程序,並承擔可能敗訴的風險和相關費用。因此,面對這類條款,仍需謹慎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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