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保密義務全解析:您的隱私,法律如何守護?

調解保密義務全解析:您的隱私,法律如何守護?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調解程序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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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考慮或已經進入調解程序嗎?調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它提供一個相對非公開、彈性的平台,讓雙方能理性溝通,尋求共識。然而,許多申請人可能會擔心:「我在調解中說出的秘密或個人隱私,會不會被洩露出去?」

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於調解過程中的保密義務有明確的規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您的隱私,讓您能安心地參與調解。接下來,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

誰必須為您的秘密守口如瓶?— 法定的保密義務

為了鼓勵民眾安心利用調解制度,法律對參與調解的相關人員課予了嚴格的保密義務。這表示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調解委員、書記官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的人員,都必須對他們所知悉的秘密保守秘密。以下是主要相關法規的規定:

各類調解的保密規範

調解類型相關法條保密主體保密內容概述
民事訴訟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26條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職務、業務秘密或個人隱私
家事事件調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0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9條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職務、業務秘密或個人隱私
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委員、協同調解人、經辦人員調解事件內容(除已公開事項)
醫療事故調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調解委員、辦理相關業務人員、當事人 (特定情況)他人秘密、當事人陳述、讓步及結果
性騷擾事件調解《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調解委員、經辦人員調解事件內容(除已公開事項)
商業事件調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0條商業調解委員職務、業務秘密或個人隱私

重要法條引用:

《民事訴訟法》第426條:「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這條文明確指出,在法院的民事調解中,法官、書記官和調解委員對於您職務或業務上的秘密,以及任何個人隱私,都有法定的保密義務。這讓您可以更放心地在調解中陳述事實。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這條文則規範了在鄉鎮市公所進行的調解,同樣強調了調解程序的不公開性,以及調解人員的保密義務。但這裡特別提到「除已公開之事項外」這個例外,我們稍後會解釋。

哪些資訊受到保護?— 保密範圍與例外

法定的保密義務通常涵蓋「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這包括您在工作上或商業上的機密資訊,以及任何與您個人生活、健康、財務等相關的隱私內容。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的規定更為嚴謹,除了調解人員的保密義務外,也特別規範了當事人在多案調解中,其「陳述、讓步及調解結果」在未經同意下,不得在另案中洩漏或援用。甚至,該法也禁止未經同意的錄音、錄影或傳播調解過程。

「已公開之事項」的認定標準

有些法條會提到「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在此限。根據法務部的解釋,所謂「已公開之事項」,指的是「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事項」。簡單來說,如果資訊已經透過合法管道進入公共領域,例如依法律規定必須公告或公開的事項,就不再受保密義務的約束。

當事人之間也能約定保密嗎?— 契約的效力

除了法律對調解人員的強制性保密規定外,調解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透過簽訂「保密協議」來約定保密義務。這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約定保密的內容、對象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效果(例如違約金)。

在解釋這類當事人之間的保密約定時,法院會依循《民法》第98條的「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這表示法院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綜合考量協議的背景、目的、一般社會認知及誠信原則,來判斷保密義務的真正範圍。

真實案例解析:保密義務的界線在哪裡?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保密義務的界線。

案例一:離婚協議中的秘密

情境故事: 小華與阿明離婚時,透過調解達成協議,並特別約定雙方對離婚原因、內容及相關資料互負保密義務,如果洩漏就要返還部分調解金。後來,小華將調解內容告訴了她的父親,以及協助她處理後續事宜的「小李」(假設是她的律師或諮詢顧問)。阿明得知後,認為小華違反了保密協議,要求她返還調解金。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約定保密,但這個保密義務的對象應限縮為「其他任意第三人」。對於與當事人有相當親密關係的親屬(如同住的父親),或是為處理相關事務而必需知悉的人員(如律師、顧問),通常不應被視為保密協議中禁止洩漏的「任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決小華並未違反保密約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約定保密時,對象的範圍並非絕對,會依據其目的性進行合理限縮。

案例二:社群媒體上的「影射」風波

情境故事: 小陳與小張因某事件達成和解,並在和解書中約定不得洩漏爭議及和解的始末,否則需賠償高額違約金。和解後,小陳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發布了一篇貼文,內容有些語帶雙關,小張認為這篇貼文影射了和解內容,違反了保密約定,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賠償。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時,並非只看是否有「洩漏」行為,更重要的是探求保密約定的「目的」。法院認為,當時雙方約定保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職場同事及長官知悉該事件,進而影響小張在職場的評價與職涯發展。因此,保密義務的範圍應限於「對兩造職場評價造成影響」的範圍。法院檢視了小陳的貼文,認為依客觀上一般人的理解,無法直接從文字中判斷出和解的具體內容。最終,法院判決小陳的行為不構成違反保密約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保密義務的解釋會考量其所欲保護的實際利益,且社群媒體上的言論也需謹慎,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調解時,您該怎麼做?— 實用建議

了解了調解保密義務的規範後,身為調解救濟申請人,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明確約定保密範圍: 如果您與對方之間有額外的保密協議,務必在協議中具體、明確地約定保密的內容(例如:僅限調解過程中的陳述、讓步,或包含調解成立的結果、爭議發生的原因事實等)、保密的對象(例如:是否排除特定親屬、律師、會計師等協助處理事務的必要關係人),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效果(例如:違約金條款)。清晰的約定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
  • 理解法定保密義務: 知道調解相關人員依法對您負有保密義務,這有助於您更安心地在調解中陳述事實,但請記住,當事人本身若無約定,則不當然受此限制。
  • 謹慎言行: 即使有保密義務,在調解過程中仍應謹慎言行,避免不必要的陳述,特別是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的部分。只提供與調解事項直接相關的必要資訊。
  • 錄音錄影限制: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所有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切勿擅自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或傳播,以免觸法或引發爭議(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有明確禁止規定)。
  • 數位時代的風險提醒: 社交媒體、通訊軟體等數位工具的普及,使得資訊傳播速度快、範圍廣。您應特別注意在網路上的言論,避免無意間觸及或影射到保密內容,增加不必要的風險。

結論

調解保密義務是法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而設的重要機制。無論是法定的保密義務,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都是為了讓調解程序能在一個安全、信任的環境中進行。了解這些規範,能幫助您更安心、更有效地利用調解制度來解決紛爭,確保您的權益與隱私得到妥善的保護。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調解保密有更全面的認識,讓您在調解之路上走得更踏實、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調解中說的話,對方會不會拿出去亂講?

A: 法定的保密義務主要約束調解人員,例如法官、調解委員等,他們對您在調解中說的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但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則不當然受此限制。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您可以在調解協議中,與對方明確簽訂保密條款,約定保密範圍與違約責任,這樣能有效減少對方洩漏資訊的風險。

Q: 如果我們調解成功,和解內容可以對外說嗎?

A: 若無特別約定,調解成立的和解內容原則上不具保密性,您可以對外說明。但若您與對方在和解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保密條款,則雙方都應遵守。特別是在某些特定領域,如醫療事故調解,法律可能對和解結果有額外的保密要求,這時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協議內容執行。

Q: 我可以在調解時錄音或錄影嗎?

A: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或經所有當事人及調解委員的同意,否則不建議您擅自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就明確禁止未經同意的錄音錄影。擅自錄音錄影可能被視為侵犯他人隱私,引發額外的爭議,甚至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Q: 萬一對方違反保密約定怎麼辦?

A: 若您發現調解相關人員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您可以向相關主管機關(如法院、鄉鎮市公所等)申訴。若為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保密協議,對方違反約定則構成違約,您可以依據協議內容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但請注意,法院在判斷是否違約時,會考量保密約定的目的性解釋,並非所有洩漏都構成違約,因此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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