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保密義務:您的權益與責任,一次看懂!
您是否曾擔心,在調解過程中說出的話,會不會被傳出去?這份疑慮是許多參與調解的朋友共同的心聲。調解制度之所以能有效解決紛爭,其關鍵就在於「保密性」。當您知道所說的一切都會受到保護時,才能更放心地陳述事實、提出想法,進而促成和解。
作為調解代理委任人,了解調解的保密原則,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也能讓您更清楚自己的責任。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解開調解保密義務的神秘面紗。
為什麼調解必須保密?
調解程序與訴訟不同,它提供一個相對私密、彈性的平台,讓當事人能夠坦誠溝通、尋求共識。保密性是這一切的基石,它確保了:
- 隱私保護:避免個人或商業敏感資訊被不當揭露。
- 促進和解:讓當事人無後顧之憂地提出讓步方案,不擔心這些讓步在未來被利用。
- 信任建立:在調解委員與當事人之間建立信任關係,有利於紛爭的解決。
法律如何規範調解保密義務?
台灣的法律對調解保密義務有明確的規定,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1. 普遍性保密義務:保護核心參與者
多數法律都要求調解的核心參與者,如法官、書記官、調解委員等,必須對其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426條:「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這條法規是民事調解保密義務的基礎,確保了調解機關人員的保密責任。這也表示,您在調解中向這些人員透露的資訊,原則上都會受到保護。
2. 特定領域的加強保密義務:針對特殊情境
某些特殊性質的調解,法律會更進一步加強保密要求,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例如:
- 醫療事故調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8條不僅要求調解程序不公開,更明確規定調解委員及相關人員不得洩漏秘密,甚至限制當事人將「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該案之調解結果」在「另案調解中洩漏或援用」,除非獲得同意,且未經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傳播調解過程。
- 性騷擾防治與消費者保護調解:《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45-1條,也強調調解程序不公開,且調解委員及經辦人員對「除已公開之事項外」的調解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這些規定顯示,不同類型的調解,其保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核心精神都是保護當事人的資訊安全。
什麼是「已公開之事項」?
在許多法律條文中,您會看到「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的但書。那什麼才算是「已公開之事項」呢?
法務部曾有函釋明確指出, 「已公開之事項」是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事項」 。簡單來說,就是那些一般大眾可以透過合法途徑知曉的資訊,例如依法律規定必須公告或公開的內容,才屬於「已公開」的範疇。這表示,不是您隨意告知親友的內容,就變成「已公開」而不再受保密規範。
調解保密義務的範圍與例外
保密義務的範圍通常涵蓋:
- 調解程序本身:通常不公開進行。
- 調解事件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讓步、提出的證據、討論細節及調解結果。
- 個人隱私與業務秘密:例如個人財務狀況、健康資訊、公司商業機密等。
雖然保密是原則,但也有例外情況:
- 已公開之事項:如前所述,合法公開的資訊不受保密限制。
- 法律另有規定:某些法律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可能要求揭露特定資訊。
- 當事人同意:若所有當事人明確同意揭露特定資訊,則保密義務可能解除。
私人保密協議的效力與解釋
除了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外,許多和解協議中也會額外約定保密條款。這類私人協議的效力如何解釋呢?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代表法院在判斷私人保密協議時,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簽訂這項協議的「真實目的」和「實際意圖」。
案例故事一:臉書發文的保密爭議
小陳與小美因私人糾紛達成和解,並約定不得洩漏爭議及和解始末。後來,小美在臉書上發文,內容有些影射性,小陳認為小美違反了保密約定,要求賠償。法院在審理時,並非單純看小美是否「洩漏了什麼」,而是仔細探究當初簽訂保密協議的目的是什麼?這項約定是為了避免職場同事或長官知悉,以免影響兩人在職場所受的評價。最終,法院認為小陳無法證明小美的臉書發文,能讓一般人直接聯想到他們之間的具體爭議和和解內容,也未證明對其職場評價造成實際影響,因此駁回了小陳的請求。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私下簽訂的保密約定,其範圍應與約定目的相符。而且,主張對方違反保密義務,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洩漏了約定保密的內容,且造成了損害。
案例故事二:離婚調解的「第三人」界線
王先生與李小姐透過調解離婚,並在協議中約定對調解的原因與資料互負保密義務。後來,王先生將調解內容告知了自己的父親,李小姐認為王先生違反了保密協議,提出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保密約定的對象應限於「其他任意第三人」,但像父親這樣與當事人有著親密關係的親屬,或是協助處理離婚事宜的律師,通常不應被視為保密義務所限制的「任意第三人」。因此,王先生告知父親的行為,並未被認定為違反保密義務。
這個案例說明:私人保密協議中「第三人」的範圍並非絕對。在特定情況下,向與您有密切關係或為協助處理事務的特定對象揭露,可能不被視為違反保密義務。
調解代理委任人應注意的事項
- 了解法定保密義務:您應知道調解委員和經辦人員受法律約束,會為您保守秘密。
- 審慎簽訂保密協議:若和解協議中包含保密條款,務必仔細審閱,明確約定保密範圍、對象、期限及違約責任。建議可以列出哪些特定對象(如:您的律師、會計師、直系親屬)可以告知。
- 避免未經同意錄音錄影:除非法律允許或所有當事人與調解委員皆同意,切勿在調解時私自錄音、錄影或傳播,這可能會影響調解的效力,甚至觸法。
- 區分「已公開事項」 :對於聲稱已公開的資訊,應謹慎判斷,避免誤解,以免誤踩保密紅線。
結論:安心調解,保障權益
調解的保密性是其成功的關鍵,也是您權益的重要保障。無論是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還是您與對方簽訂的私人保密協議,其目的都是為了讓您在調解中能夠安心地表達,促成最有利於您的解決方案。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調解保密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參與調解時,更有信心、更具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跟調解委員說的話,會不會被記錄下來,以後成為不利我的證據?
A: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調解程序原則上不公開,調解委員和經辦人員對您在調解中知悉的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調解中的陳述和讓步,通常不會直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坦誠溝通、達成和解。除非您自行同意,否則調解過程中的特定內容通常不會在後續訴訟中被援用來對您不利。
Q: 如果調解成立後,對方違反了保密約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違反了調解協議中的保密約定,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對方洩漏的內容、洩漏的對象、造成的損害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負擔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請注意,您需要證明對方確實有洩漏行為,且該行為超出了約定的保密範圍,並對您造成了實質損害。
Q: 我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錄音或錄影嗎?
A: 一般來說,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例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確禁止未經同意的錄音錄影),或經所有參與調解的當事人及調解委員明確同意,否則不建議在調解過程中私自錄音或錄影。這可能被視為侵犯他人隱私,影響調解的順利進行,甚至可能導致法律糾紛。
Q: 調解的內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合法公開或揭露?
A: 調解內容可以被合法公開或揭露的常見情況包括:1. 該資訊本身就是「已公開之事項」,例如依法律規定應予公告的內容。2. 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允許或要求揭露特定資訊。3. 所有當事人明確同意揭露。4.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且經過法院或主管機關權衡後認為有必要公開(此情況較為罕見,且通常針對卷宗查閱而非調解過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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