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反悔?法院核定後如何撤銷或變更?

調解協議反悔?法院核定後如何撤銷或變更?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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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反悔?搞懂法院核定後的救濟之道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調解協議,事後卻發現內容有問題、對方未履行,或是覺得當時受到了不當影響而簽字?在台灣,許多民事糾紛會透過調解機制來解決,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具備了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讓許多想「反悔」或「變更」協議的當事人感到困惑與無助。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當調解協議經法院核定後,您該如何評估其效力,並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透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效力有多大?

首先,我們要了解調解協議的「份量」。當調解成立並經過法院核定後,它不再只是一份普通的私人契約,而是具有強大的法律拘束力。

1. 雙重法律效力

  • 私法上效力: 調解本質上是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共識的和解契約。這表示它受《民法》契約篇的規範,例如如果簽約時有詐欺、脅迫等情況,就可能構成撤銷的原因。
  • 訴訟法上效力: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條文清楚指出,一旦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它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換句話說,對方可以直接拿著這份調解書,聲請法院查封您的財產或薪資,來要求您履行。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調解協議?

既然調解協議效力這麼強,是不是就沒辦法改變了呢?並非如此。法律仍賦予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機會,但必須符合非常嚴格的條件。

1.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針對協議「成立時」的瑕疵

這是最直接挑戰調解協議效力的途徑。如果調解協議在成立時就有問題,您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常見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包括:

  • 無效: 指調解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例如,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當事人不具備當事人能力等。
  • 得撤銷: 指調解雖然成立,但因為特定瑕疵,您可以主張撤銷,使其溯及既往歸於無效。最常見的原因是:
  • 詐欺: 對方故意欺騙,讓您陷於錯誤而簽署協議。但請注意,如果是第三人(非對方當事人)的詐欺,您必須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事實,才能撤銷。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脅迫: 您在受到不法威脅、心生恐懼下才簽署協議。
  • 錯誤: 調解本質上是和解,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由撤銷。但有少數例外,例如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或和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但雙方不知情等。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2. 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協議「成立後」發生的事由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是有效的,但在它成立後,發生了足以讓債權消滅或妨礙對方請求的事由(例如您已經清償、對方拋棄債權等),而對方卻仍拿著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這時您就不能提起撤銷調解之訴,而應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別人怎麼面對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我們將匿名改寫兩個實際案例,讓您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簽了協議才發現問題?時效過了就難救!

阿明與小華因土地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小華需將某塊土地移轉給阿明。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小華卻遲遲未履行。阿明去辦理移轉登記時,才發現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其實是小華已過世的父親,小華根本無權處分。阿明認為這調解有問題,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阿明的請求。理由是:

  1. 未履行非撤銷理由: 小華沒有履行協議,這屬於「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事,不構成調解在「成立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阿明應該是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想撤銷調解。
  2. 已知悉的事實: 調解時阿明已提出土地謄本,理應已知土地權屬狀況。他不能事後說不知道,再主張錯誤。
  3. 時效已過: 阿明遲遲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30日不變期間。

給您的啟示: 協議成立後的履行問題,不能作為撤銷協議的理由。而且,對協議內容的任何疑慮,都必須在簽署前釐清。最重要的是,挑戰調解協議有非常嚴格的時效限制,一旦錯過,權益可能就無法挽回。

案例二:調解委員的「勸說」算脅迫嗎?

陳小姐在一次車禍事故後,與對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為了促成和解,曾對陳小姐說:「您開價太高了,如果進入訴訟不一定會贏,而且強制執行很麻煩。」甚至提到「如果現在反悔,可能會影響法官對您的心證」。陳小姐在心生害怕下簽了協議,事後覺得自己是被迫的,想撤銷調解。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陳小姐的訴訟。理由是:

  1. 勸導不等於詐欺脅迫: 調解委員基於經驗所做的利害分析和勸導,目的是解決紛爭,並非故意詐欺或施加不法威脅。雖然提及可能影響法官心證,但調解委員並無判決權限,客觀上不足以構成不法壓制陳小姐的自由意志。
  2. 動機錯誤非撤銷理由: 陳小姐的「後悔」是基於對調解結果的動機錯誤,而非法律上可以撤銷的「錯誤」。

給您的啟示: 調解委員或法院人員在調解過程中的「勸諭」,通常被視為職責範圍內的行為,不會輕易被認定為詐欺或脅迫。除非有明確證據(如錄音、錄影)證明其言行已達「不法壓制」您意思自由的程度,否則僅憑事後反悔或主觀感受,很難成功撤銷調解。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了解了上述概念和案例,接下來是您實際操作的關鍵步驟:

1. 嚴守訴訟時效:30日是關鍵!

  • 黃金30天: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原則上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給您後30日內提起。這是一個「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喪失了訴訟的權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 知悉時起算: 如果您是在調解書送達後才「知悉」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事後才發現被詐欺),則從您知悉之日起算30日。但請注意,最長不得超過調解成立後的五年。

2. 準備充分證據:主張者負舉證責任

  • 證據是王道: 如果您要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詐欺、脅迫),您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需要提出具體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證據保全: 在調解過程中,若您感覺受到不當壓力,或有詐欺疑慮,務必盡可能「錄音錄影」、保留所有相關文件、通訊記錄,並尋找在場證人。這些都是未來您證明意思表示瑕疵的關鍵證據。

3. 審慎簽署協議:避免事後爭議

  • 仔細閱讀: 在簽署任何調解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每一條內容,確保與您的真實意思相符。
  • 充分理解: 確認您完全理解協議的法律效果和每一項條款的意義。若有任何不確定或疑慮,應當場提出,甚至拒絕簽署,切勿在不確定或感覺受壓迫下簽字。

4.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暫時喘息的機會

  • 若對方已拿著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而您也提起了「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

結論:掌握時效與證據,保障您的權益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穩定性極高。若您事後有「反悔」或「變更」協議的念頭,請務必先釐清您的情況屬於「調解成立時的瑕疵」還是「調解成立後的履行問題」。

最重要的是,挑戰調解協議有嚴格的時效限制,通常只有短短30天的不變期間。同時,您也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唯有掌握時效、備妥證據,並正確選擇救濟途徑,才能有效保障您的法律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跟一般的和解契約有什麼不同?

A: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除了具備和解契約的私法效力外,更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訴訟法效力。這表示它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查封您的財產,而無需再經過訴訟程序。

Q: 如果調解協議簽完後,對方一直不履行協議內容,我可以撤銷調解嗎?

A: 對方未履行協議,這屬於「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事由,不構成調解在「成立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您不能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您應該依據調解書的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

Q: 我感覺調解委員在調解時一直勸我簽字,語氣很強硬,這算不算脅迫,我可以撤銷嗎?

A: 調解委員基於職責所做的勸諭、利害分析,通常被法院視為正常的調解行為,目的是促成紛爭解決。除非有明確的客觀證據(如錄音、錄影)證明其言行已達到「不法惡害通知」或「壓制您意思自由」的程度,否則單純的語氣強硬或勸說,很難被認定為法律上的脅迫而成功撤銷。

Q: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出?

A: 原則上,您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給您後「30日內」提起。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不變期間」,一旦錯過,就喪失了訴訟權利。如果是在調解書送達後才知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則自知悉時起算30日,但最長不得超過調解成立後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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