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簽了能反悔嗎?掌握法律救濟途徑,保障您的權益

調解協議簽了能反悔嗎?掌握法律救濟途徑,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調解爭議解決
LINE

您好,調解協議的當事人!當您簽署一份調解協議時,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疑問:「這份協議一旦簽了,是不是就完全不能反悔了呢?」

調解,是台灣常見且鼓勵的紛爭解決方式。它能幫助雙方快速、和平地化解爭議,避免冗長的訴訟。然而,一旦調解協議成立,它在法律上可是具有相當強大的效力。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當您遇到協議內容有瑕疵、對方不履行,甚至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時,法律為您提供了哪些救濟途徑。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有多大?

首先,我們要釐清調解協議的效力,這取決於它是否經過法院「核定」。

1.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如果您的調解協議是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那麼恭喜您,這份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這代表什麼呢?它有兩大重要意義:

  • 一事不再理:您和對方都不能再就同一事件,重複提起訴訟或告訴。
  • 可直接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您可以直接拿著這份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像拿著判決書一樣有效力。

2. 未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效力等同「私法契約」

即使調解協議未經法院核定,它仍然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 的效力。這表示您和對方都受到協議內容的拘束,不能任意反悔。然而,這份協議書不具備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協議出問題了,我該怎麼辦?

了解了調解協議的效力後,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當協議出現問題時,您可以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1. 挑戰協議本身的效力: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如果調解協議在成立時就存在瑕疵,例如內容違法、或您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被騙、被脅迫),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無效:指協議自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得撤銷:指協議雖已成立,但因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透過撤銷權使其溯及既往歸於無效。常見原因包括:
  • 詐欺:對方故意欺騙,讓您在錯誤的情況下簽署協議。
  • 脅迫:對方以不法手段威脅,讓您心生畏懼而簽署協議。
  • 錯誤:您在簽署時對協議內容有重大錯誤。但請注意,和解(調解)的「錯誤」認定非常嚴格。一般而言,您個人的「動機錯誤」或「後悔」是不能撤銷的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案例解析:調解委員的勸導算不算脅迫?】

小陳因為一場糾紛,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簽署了調解協議。事後他覺得自己被委員「說服」得太過頭,甚至覺得有點被「威脅」,因為委員提到了如果上法院可能會對他不利。小陳回家後越想越後悔,覺得這份協議對他很不公平,於是想撤銷它。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調解委員為了促成和解,基於經驗所做的利害分析和勸導,是為了幫助雙方解決問題,而非惡意的詐欺或脅迫。只要過程中您仍有充分考量和表達意見的空間,且最終法官也再次確認過調解內容,這種「後悔」或「主觀上的錯誤判斷」,通常不足以構成撤銷調解的理由。

給您的提醒:這告訴我們,在調解現場,務必充分思考、理性判斷,不要因為一時的壓力而草率簽字。事後想以「被誤導」或「後悔」為由撤銷,舉證難度非常高。

時效提醒: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您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提起,若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是後來才知道的,則從知悉時起算,但最長不能超過調解成立後5年。這是一個「不變期間」,務必把握時間!

2. 協議成立後才發生的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與情事變更原則

有時候,調解協議本身沒有問題,但可能是對方不履行,或是協議成立後發生了預料之外的重大變化,導致協議內容顯失公平。

  • 對方不履行或債權消滅: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的調解協議已具備強制執行效力(經法院核定),但對方卻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然而,如果執行過程中,您發現債權已經消滅(例如您已經還錢了),或者有其他妨礙執行的事由(例如約定的房屋已經燒毀),您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請注意,這個訴訟是針對「執行名義所載的債權」本身,而不是針對調解協議的效力。

  • 情勢發生重大變化:情事變更原則 如果調解協議成立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協議履行會顯失公平,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時,您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協議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案例解析:嗅覺永久喪失,調解金能調整嗎?】

張先生在一場車禍後,與對方簽署了調解協議,約定了一筆賠償金。當時他以為嗅覺喪失只是暫時的,所以接受了這個金額。但沒想到,調解成立後經過醫生診斷,他的嗅覺喪失竟然是永久性的!這讓張先生覺得原來的賠償金額根本不夠,顯然不公平,他想知道這種情況下,調解協議還能調整嗎?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張先生當時簽約時並非被詐欺或脅迫,但嗅覺從「暫時性」變成「永久性」,確實是調解成立後才知悉且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這種情況導致原協議的賠償金額顯失公平。因此,法院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判決對方需要增加賠償金額。

給您的提醒:這個案例顯示,即便調解協議本身沒有瑕疵,但若發生了不可預料顯失公平的重大情事變更,法律仍可能提供一條「調整」協議內容的途徑,以維護公平正義。但這需要嚴格的證明,並非所有情況都適用。

實用操作指引:簽署與後續處理

  • 簽署前務必看清楚:在簽署調解協議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每一條內容,確保完全理解且符合您的意願。若有任何疑問,務必當場提出。
  • 確認是否經法院核定:這是判斷調解效力及後續救濟途徑的關鍵。經核定的調解書,您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未核定的,則需另行起訴請求履行。
  • 把握時效,選擇正確途徑:如果認為調解協議本身有瑕疵(例如被詐欺或脅迫),請務必在30天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若問題是出在協議成立後,則需評估是「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無論是調解過程中的對話紀錄、文件,或是事後發現的證據(例如醫生診斷證明),都應妥善保留,這將是您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結論

調解協議雖然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但並非毫無轉圜餘地。法律為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以應對不同情況下的問題。從協議本身的瑕疵,到協議成立後的情事變更,只要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操作方式,就能在必要時,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利的工具,了解它,就能更好地運用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協議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A: 不完全是。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原則上不能任意反悔。但若協議本身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如被詐欺、脅迫或特定錯誤),或協議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您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Q: 如果簽名時被對方欺騙或威脅怎麼辦?

A: 若您是在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調解協議,您可以向原核定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請注意,您需要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且您的簽署是因此行為所致。此外,這類訴訟有30天的時效限制,務必把握時間。

Q: 調解後情況大變,協議內容還能改嗎?

A: 有可能。如果調解協議成立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協議履行會顯失公平,且沒有其他法定程序可以救濟時,您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更行起訴,請求法院調整或變更原協議的內容。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非常嚴格,需要證明變更的不可預料性、非可歸責性及顯失公平性。

Q: 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我該怎麼辦?

A: 這取決於您的調解協議是否經法院核定。如果已經法院核定,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未經法院核定,該調解書僅具私法契約效力,您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