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有問題?無效與撤銷救濟懶人包

調解協議有問題?無效與撤銷救濟懶人包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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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出問題?您有權利要求救濟!

調解協議,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扮演著迅速解決紛爭的重要角色。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擁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協議內容如同法院判決一般,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不能輕易反悔。

然而,如果調解協議的簽署過程有瑕疵,例如您是在被欺騙、脅迫,或對關鍵事實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簽字,那麼這份協議並非全然無法翻轉。台灣法律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途徑,讓您有機會重新審視並挑戰這些不公平的協議。

了解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其本質

為什麼調解協議這麼重要?因為它被法律賦予了極高的地位: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訴訟中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著,您手中的調解書,可以直接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但它的本質,仍屬於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私法上和解契約。正因為是契約,所以當契約的成立過程存在瑕疵時,法律才會提供救濟的機會。

您的調解協議可能「無效」或「可撤銷」嗎?

當調解協議出現問題時,主要有兩種法律狀態:「無效」或「得撤銷」。

  • 無效 (Invalidity):指的是調解協議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簽了字也如同廢紙。通常發生在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者協議的標的根本不可能實現等情況。這類型的無效,通常不受時間限制,您可以隨時提起宣告無效之訴。

  • 得撤銷 (Voidable):這表示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為存在某些特定的瑕疵,法律允許您行使撤銷權,一旦撤銷成功,協議將溯及地歸於無效。最常見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

  • 被詐欺或被脅迫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這表示,如果對方故意欺騙您,或以不法手段威脅您,導致您在不自由的狀態下做出決定,您有權撤銷。

  • 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這通常指您內心的真實想法與您外在表現出來的意思不一致。然而,由於調解協議具有和解契約的性質,法律對「錯誤」的撤銷有更嚴格的限制: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者。」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限制了您不能僅僅因為「事後覺得不划算」或「當初沒想清楚」就主張錯誤而撤銷調解。您必須符合上述三種例外情況之一,尤其是「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才有可能成功。

案例故事:真實世界的調解爭議

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會遇到以下情況,讓您更容易理解法律的適用:

案例一:鄉鎮市調解時效的嚴格限制

小陳在一場嚴重車禍後,與對方進行了鄉鎮市調解。當時他認為傷勢不重,便簽下了和解書。不料,數月後他被診斷出永久性失能,領到了身心障礙證明。小陳覺得自己被調解委員和對方誤導,認為調解金額根本不足以彌補他的損失,想撤銷這份調解。他主張自己是「事後才知悉」傷勢的嚴重性,應該從知悉時起算撤銷時效。

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法院指出,針對鄉鎮市調解的撤銷訴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有明確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前項情形,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法院強調,這個30日的期間是從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給您後就開始起算,原則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知悉在後」的彈性規定。除非調解本身有「絕對無效」的原因,否則一旦超過這30天,即使您事後才發現問題,也可能錯失撤銷的機會。

案例二:調解委員的「勸導」是否構成詐欺或脅迫?

張小姐在一次調解中,覺得調解委員不斷勸她接受較低的賠償金額,並告知她如果訴訟會非常耗時、強制執行很麻煩,甚至提到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張小姐因此感到害怕與壓力,最終簽署了調解協議。事後她覺得自己是被脅迫或詐欺,想撤銷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調解委員的勸導通常是基於其經驗,旨在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屬於對利弊得失的分析,只要沒有達到不法、足以壓制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程度,通常不會被認定為詐欺或脅迫。即使調解委員的說法讓張小姐感到不悅或壓力,只要她仍有思考和拒絕的空間,就難以構成法律上的詐欺或脅迫。張小姐主觀上因為擔心訴訟麻煩而簽字,屬於動機錯誤,也難以據此撤銷和解契約。

協議執行申請人必讀:救濟時效與注意事項

綜合以上,如果您認為調解協議有問題,以下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點:

  • 時效是關鍵!時效是關鍵!時效是關鍵! 特別是鄉鎮市調解,務必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採取行動。一旦錯過,您的救濟權利可能就此喪失。

  • 仔細審閱協議內容:在簽字前,務必逐字逐句閱讀調解書,確認所有條款(尤其是金額、履行方式、期限)都與您的真實意願完全一致。若有任何疑問,立即提出並要求澄清或修改。

  • 證據保全:如果您認為調解過程中有被欺騙、脅迫的情況,請盡快收集並保全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未來訴訟時的重要依據。

  • 區分「協議瑕疵」與「對方不履行」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沒有問題,只是對方不依照約定履行,這不屬於「撤銷調解」的範疇。此時,您可以直接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結論:掌握時機,保障權益

調解協議是解決紛爭的有效工具,但其效力強大,一旦成立便具備法律拘束力。因此,在簽署前務必審慎評估,確認無誤。若事後發現協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例如被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請務必把握黃金的30日除斥期間,尤其是鄉鎮市調解的時效更為嚴格,切勿錯過主張權益的機會。了解這些法律知識,將能幫助您在面對調解協議爭議時,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調解協議會被認定為「無效」?

A: 調解協議被認定為「無效」,通常是指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約定做違法的事)、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協議的標的根本不可能實現(例如約定賠償一個不存在的物品)。這類型的無效是自始且當然的,通常不受30日撤銷時效的限制,您可以隨時提起宣告無效之訴。

Q: 如果我覺得調解時被對方「騙」了,可以撤銷協議嗎?

A: 如果您主張被詐欺,必須證明對方有「使您陷於錯誤」的故意,並故意用不實資訊誘使您簽署協議,且您確實是因此錯誤而做出不利的決定。這需要您負舉證責任。即使證明有詐欺,也必須在法定時效內(通常是知悉詐欺後30天內)提起撤銷之訴。若詐欺行為是由第三人所為,則還需證明相對人(對方當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事實,您才能撤銷。

Q: 鄉鎮市調解和法院調解,撤銷的時效有什麼不同?

A: 這是非常關鍵的差異: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您必須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給您後30天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個30天是嚴格的「不變期間」,原則上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知悉在後」的彈性規定,除非是調解有「絕對無效」的原因。 法院調解: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調解之訴也應在調解成立後30天內提起。但若撤銷理由是事後才發生或知悉,則可從知悉時起算這30天,但最長不得超過調解成立後5年。

Q: 簽署調解協議前,我應該特別注意什麼?

A: 在簽署任何調解協議前,務必逐字逐句仔細閱讀協議書的每一條內容,特別是關於金額、履行期限、權利義務範圍等關鍵條款,確認其與您真實的意願完全一致。如果您對任何條款有疑問、不理解或覺得與原先談好的不符,請務必立即提出並要求澄清或修改。切勿在不清楚或有疑慮的情況下草率簽字。

Q: 如果調解協議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對方沒有依照約定履行,這不屬於「撤銷調解」的問題,而是對方的「債務不履行」。此時,由於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您可以直接持這份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例如,如果對方應支付款項卻未支付,您可以聲請查封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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