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協議能變更嗎?法律效力、情事變更與修正解析

調解協議能變更嗎?法律效力、情事變更與修正解析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訴訟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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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的調解協議,真的就板上釘釘,一點都不能改了嗎?」許多協議執行申請人心中,常有這樣的疑問。一份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確實具有等同確定判決的強大效力。然而,人生情境多變,法律也並非全然不近人情。在特定嚴謹的條件下,調解協議的內容仍有「變更」或「修正」的可能。今天,律點通就帶您深入了解,如何正確理解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哪些情況下,您可以合法地尋求變動。

「調解協議」效力有多大?

您手中的調解協議,一旦經過法院核定,就具備了極高的法律拘束力。這股效力,來自於《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1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簡單來說,這表示您的調解協議擁有既判力執行力既判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再重新提告,法院也必須尊重原調解內容;而執行力則代表,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正因為效力如此強大,要變更或推翻它,門檻自然也高。

什麼情況下,調解協議可以「變更」?

調解協議的「變更」,通常是指對原協議實質內容的調整,這在法律上主要依循「情事變更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這條文是變更調解協議的核心依據。但要適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嚴格條件:

  1. 調解內容尚未實現: 協議中約定的給付或效果,必須還沒有完全履行完畢。
  2. 情事變更發生於調解成立後: 導致不公平的客觀狀況,必須是在調解成立「之後」才發生。
  3. 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這個變化必須是當時在調解時,您和對方都無法合理預見的。例如,可預期的市場波動、子女成年等,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可預料。
  4. 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 若不變更,會導致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嚴重失衡,對一方造成顯著且難以承受的不公平。
  5. 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也就是說,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法律途徑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針對特定領域,法律還有更具體的規定:

  • 商業事件: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9條也提到,商業調解協議除了情事變更外,經兩造同意變更也是合法途徑。這強調了商業交易中雙方合意的重要性。
  • 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84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的調解若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法院可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程序上相對簡便。

什麼情況下,調解協議可以「修正」?

「修正」與「變更」不同,它不涉及調解實質內容的改變,而是針對筆誤或計算錯誤等。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雖然此條文是針對判決書,但在實務上會類推適用於調解筆錄。如果您的調解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的錯誤(例如金額數字寫錯、當事人姓名錯別字,但實際合意內容並非如此),可以聲請法院或原調解委員會進行更正。這目的是讓筆錄與實際合意相符,而非改變協議內容。

這不是「變更」!關於調解「無效」或「撤銷」

有時候,您可能覺得調解協議不公平,但這不一定是「情事變更」。如果調解成立時,您是因為受騙、被脅迫,或是對重要事實有重大誤解(例如,以為對方有錢可還,結果根本沒有),這屬於「意思瑕疵」。這種情況下,您並非請求「變更」協議,而是主張協議無效得撤銷。一旦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協議將不具效力,雙方關係會回復到調解成立前的狀態。這與情事變更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途徑。

真實案例告訴你:法院怎麼看「情事變更」?

法院對於「情事變更」的認定非常嚴格,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疾病惡化,能變更扶養費嗎?

有一位張先生,在調解時已確診罹患第三期胰臟癌,後來不幸因此病逝。他的繼承人主張,張先生的死亡導致扶養義務消滅,構成情事變更,請求變更原調解中約定的扶養費債務。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這個請求。判決認為,張先生在調解時就已經明確知道自己罹癌,因此他之後因該疾病死亡,難以認定為調解成立時所無法預料的情事。這表示,如果情事在調解時就已經存在或可合理預見,即使結果嚴重,也不會被認定為「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

案例二:資力減損與子女成年,能變更扶養費嗎?

另一個案例中,一位當事人聲請變更扶養費約定,理由是自己收入減少、資力受損,且子女已成年。

法院怎麼說? 法院同樣駁回了請求。法院指出,當事人聲稱的資力減損,並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而其精神疾病等狀況,在調解成立前就已存在。至於子女成年,這更是可以預料的自然發展,不屬於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情事變更必須是「非協議成立時所能預料」且導致「顯失公平」,法院會非常審慎地判斷。

實務操作建議:我該怎麼做?

如果您認為您的調解協議需要變更或修正,以下是您可以考慮的途徑:

  • 雙方合意變更: 最簡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與對方再次協商,達成新的共識。建議將新的協議內容以書面明確記錄,並可考慮再次聲請法院核定,以確保其效力。
  • 提起「情事變更之訴」: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合意,且您的情況確實符合前述「情事變更」的嚴格要件,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變更原調解的給付內容。請注意,這是一個門檻很高的訴訟。
  • 家事事件的「變更裁定」: 若是家事事件的調解,且符合情事變更原則,您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4條聲請法院以裁定方式變更。
  • 聲請「更正顯然錯誤」: 若僅是調解筆錄上的筆誤、誤算等明顯錯誤,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類推適用,聲請法院更正。

重要提醒:

  1. 調解成立的嚴肅性: 簽署調解協議前務必深思熟慮,因為它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2. 情事變更門檻高: 法院對「情事變更」的認定非常嚴格,需要充分證據證明「不可預料」及「顯失公平」。
  3. 單方變更極困難: 除了顯然錯誤的更正,單方面聲請變更調解內容的成功機率極低。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調解協議是解決紛爭的重要工具,其穩定性是法律所重視的。雖然變更或修正的門檻較高,但並非毫無機會。作為協議執行申請人,理解這些法律原則,特別是「情事變更」的嚴謹性,將能幫助您更務實地評估自身狀況,並在必要時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掌握這些關鍵資訊,才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協議一旦成立,真的就不能改了嗎?

A: 不是完全不能改。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確實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具有高度拘束力。但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97條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或僅是筆誤等「顯然錯誤」,仍有機會透過特定法律程序進行變更或修正。最直接且無爭議的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再次合意變更。

Q: 什麼是法律上說的「情事變更」?法院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A: 「情事變更」是指調解協議成立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客觀情事,導致依原協議履行會顯著失公平。法院判斷的標準非常嚴格,主要看該情事是否「非當時所得預料」且「導致顯失公平」。例如,疾病惡化但調解時已確診、子女成年等可預期事件,通常不被認定為情事變更。

Q: 如果調解筆錄上寫錯了金額或人名,可以怎麼辦?

A: 這屬於「顯然錯誤」,而非情事變更。您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類推適用)聲請原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更正」。更正的目的是讓筆錄內容與您實際合意相符,不涉及協議實質內容的變動。

Q: 萬一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我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如果調解協議經法院核定,且內容涉及給付(例如支付金錢、交付物品),在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提起訴訟。這是調解協議具有「執行力」的重要體現,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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