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為,簽了調解書,就代表事情塵埃落定,再也無法改變。但有時候,簽完字才發現有誤解、情勢變了,或是根本被騙了,這時該怎麼辦呢?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在台灣,調解協議是否能變更,以及其背後嚴謹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讓您不再迷惘。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為何變更如此困難?
您必須先了解,調解協議一旦經法院核定,它就擁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它具有既判力(事情不能再爭論)、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強制執行)及形成力(法律關係因此改變)。正因為調解協議的效力如此強大,法律對於其變更或撤銷,自然設下了非常嚴格的門檻,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三種可能改變調解協議的途徑
雖然困難,但並非毫無機會。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仍提供您尋求變更或撤銷調解協議的管道。主要有以下三種:
顯然錯誤的「更正」:筆誤可以改,實質內容不行!
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變更」,而是針對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中,明顯的文字、數字錯誤或計算錯誤進行修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明顯錯誤,法院可以依聲請或職權進行更正。實務上,這條文也類推適用於調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調解書上只是書記官寫錯了您的身分證字號、金額多寫一個零(但雙方合意是另一個數字),或是筆誤等,這些「顯而易見」的錯誤,是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更正的。但請注意,這種更正不能改變調解協議的實質內容,例如將原本約定賠償10萬元改成5萬元,這就不屬於顯然錯誤的更正範圍了。
協議無效或撤銷之訴:當簽約當下就有問題!
如果您認為調解協議在成立時,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的瑕疵,例如被詐騙、被脅迫,或是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您就可以考慮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無效原因:調解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約定販賣毒品)、違背善良風俗,或是調解的標的根本無法實現(例如要求死人復活)。
- 得撤銷原因:主要指您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最常見的是:
- 詐欺或脅迫:對方用欺騙手段讓您簽字,或用暴力、恐嚇逼迫您簽字。
- 重要錯誤:根據《民法》第738條,和解(調解準用)原則上不能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但有三種特殊情況例外: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裡的「錯誤」指的是影響和解基礎的「重要錯誤」,例如您以為對方是A公司,結果卻是B公司,且這個身份對您簽約很重要。但請注意,如果您只是對法律效果有誤解,或是對自己做決定的「動機」有錯誤,通常不構成撤銷的理由。
情境故事:誤解協議範圍的陳先生
陳先生與某服務公司發生費用爭議,雙方到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書上寫明「就本案所生之民、刑事請求權均拋棄」。陳先生簽字時,以為「本案」只指服務費本身,不包含其他如復水費、復電費等雜項費用。事後,公司向他追討這些雜項,陳先生才驚覺自己誤解了協議範圍,認為調解書應該撤銷。
然而,法院認為,調解書文字已明確指出「本案」是指「服務費議定」的爭議,且陳先生對其他費用的誤解,屬於其做決定的「動機錯誤」,而非調解書內容本身的錯誤。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先生撤銷調解的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簽字前務必確認協議內容的每一個字句,避免因個人理解偏差而後悔莫及。
注意時效! 如果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您必須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的30天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二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情事變更原則:當環境巨變,顯失公平時!
這是最常被提及,但也最難成功主張的變更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明確規定,確定判決(調解準用)的內容如果尚未實現,而因為「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時,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調解)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要成功主張情事變更,必須滿足非常嚴格的條件:
- 調解內容尚未實現:協議的義務還沒有完全履行。
- 情事變更:調解成立後,客觀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 非當時所得預料:這個變化在您簽調解書時,是完全無法預見的。
- 顯失公平:如果按照原調解內容履行,將對您造成顯著的不公平。
- 無其他救濟途徑:這是最後的手段,不能有其他法律程序可以解決。
情境故事:罹癌後身故的扶養費爭議
王先生與繼承人曾達成調解協議,約定他需支付扶養費給繼承人。然而,王先生在簽署調解書時,已知自己罹患癌症。不幸的是,他在調解後不久因該病過世。王先生的繼承人主張,王先生的死亡導致扶養義務消滅,構成情事變更,請求變更原調解內容。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這項請求。法院認為,王先生在調解時已明確知道自己罹患癌症,其後因病離世,這並非「調解成立時所未能預料」的重大變故。這個案例再次強調,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門檻極高,必須是完全出乎意料的客觀情勢變化,而非當事人已知悉或可預料的風險實現。
結論:簽名前務必三思,簽字後謹慎應對
調解協議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原則上不容任意變更。無論您是發現調解書有筆誤,或是認為協議本身有瑕疵,甚至是遭遇了不可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途徑。然而,這些途徑都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與時效限制。因此,在簽署任何調解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確認內容與您的真實意思完全相符;若簽字後才發現問題,也應把握時效,並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或撤銷要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書簽了多久就不能改了?
A: 這要看您主張的理由。如果是鄉鎮市調解,主張「無效」或「得撤銷」,必須在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30天內提起訴訟。如果是主張「情事變更」,則沒有固定時效,但必須在調解內容「尚未實現」且符合其他嚴格要件時才能提出。
Q: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情事變更」?
A: 情事變更的門檻非常高。必須是調解成立後發生了「非當時所得預料」的「重大情事變化」,導致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且調解內容「尚未實現」,同時「沒有其他法定程序可供救濟」時,才能主張。例如,您簽約時不知道自己罹患絕症,簽約後才確診,導致經濟能力大幅改變,這才可能符合。
Q: 我對調解書的內容有誤解,這算是「意思表示錯誤」可以撤銷嗎?
A: 這要看您是「內容錯誤」還是「動機錯誤」。如果是調解書上寫的內容本身與您真實意思不符(例如金額寫錯),或符合《民法》第738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如文件偽造、對方身份錯誤等),才可能構成撤銷理由。但如果您只是因為自己對法律效果或做決定的「動機」有誤解,通常不構成撤銷的理由。
Q: 如果對方不願意配合變更調解協議,我該怎麼辦?
A: 若無法透過雙方合意變更,您就必須評估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律要件,例如主張「顯然錯誤更正」、「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情事變更之訴」。這些都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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