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成立後,還能變更或修正嗎?
您是否曾簽下調解協議,卻在事後發現情勢有變,或是協議內容有筆誤,讓您感到不安?許多人認為調解協議一經簽字,就如同鐵板釘釘,無法再更改。事實上,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仍賦予當事人變更或修正調解協議的機會!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調解協議變更與修正的規定,讓您在面對這些狀況時,不再手足無措。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變更的區別
首先,您需要知道,無論是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一旦調解協議成立並經法院核定(或依法律規定視為成立),它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這表示協議內容對雙方都具有高度拘束力,必須遵守。
那麼,什麼是「變更」?什麼是「修正」呢?
- 變更:指的是對調解協議的實質內容進行修改。這通常需要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嚴格條件。
- 修正:則是指對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中明顯的錯誤(例如:錯別字、計算錯誤)進行更正,不涉及實質內容的改變,通常也無需當事人同意。
什麼是「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變更調解協議內容最主要的法律依據,它的概念是:當調解協議成立後,如果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客觀情事變化,導致再依照原協議履行會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原協議內容。
這項原則主要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第397條: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簡單來說,要適用這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 調解內容尚未實現:您想變更的部分還沒有完全履行完畢。
- 調解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調解簽署後才發生了客觀環境的重大變化。
- 該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這個變化是當時無法預見的,不是一般人能預料到的風險。
- 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如果繼續按照原協議履行,會對您造成明顯且無法接受的不公平。
- 無其他法定程序可供救濟:您不能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例如: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來解決問題。
實務上,法院對「情事變更」的認定非常嚴格。 必須是重大且不可預料的客觀事實變動,而非您主觀上的困難或預期落差。法院會綜合考量個案事實,判斷是否符合「顯失公平」的要件。
什麼是「顯然錯誤」?
如果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上只是單純的「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明顯錯誤,例如:金額多寫一個零、人名寫錯字等,且不影響雙方真實的合意內容,這就屬於「顯然錯誤」。
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來聲請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應附記於判決原本,並以正本送達;對於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判決經更正後,其更正前之判決,不得上訴、抗告。」
實務上,判斷是否為「顯然錯誤」的關鍵在於,這個錯誤是否一眼就能看出,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或解釋,而且不影響當事人原本的合意內容。
實務案例解析:情事變更的嚴格門檻
案例一:扶養費協議的變數
小陳與前妻調解成立,約定小陳需支付一筆金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然而,在調解成立時,小陳已知自己罹患癌症,後來不幸因此病逝世。小陳的繼承人主張,小陳的死亡導致扶養義務消滅,這屬於情事變更,希望變更原先的調解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在調解時就已經知道自己罹癌,其後因該疾病死亡,難以認定這個情況是調解成立時所「未能預料」的。因此,法院判決這不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要件,不能變更原調解金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情事變更」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是不可預料的重大變動。如果您在調解時已經預見或應該預見某種情況,那麼該情況的發生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情事變更。
案例二:家事事件中子女權益的變動
小明父母離婚後,透過調解約定由母親負責接送小明與父親會面交往。但後來母親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接送,父親於是向法院聲請變更原調解約定。
法院審理後,雖然最終發回重審,但強調:《家事事件法》第84條規定,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調解,如果內容不當或有情事變更,法院應依職權介入,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意味著,即使調解成立,若有不當或情事變更,法院仍可變更。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在家事事件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調解,法院對於變更調解內容有更大的職權介入空間,並且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核心的判斷標準。
給調解協議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協議內容:在簽署調解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每一條款,確保內容具體明確,沒有模糊不清的詞語,避免日後解釋上的爭議。
- 預想潛在風險:在能力範圍內,盡量預想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並與對方討論是否能將這些風險納入協議考量,例如:約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調整給付金額或方式。
- 變更門檻高,三思而後行: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門檻極高,法院通常會嚴格審查。因此,除非有非常特殊且符合要件的情況,否則成功變更調解協議的機率相對較低。
- 優先考慮雙方合意:最簡單且風險最低的變更方式,是雙方當事人透過重新協商並達成新的合意,簽署書面協議,或再次聲請調解,將變更內容納入新的調解筆錄。
結論:穩定為原則,變通為例外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為了維持紛爭解決的穩定性。這表示,除非遇到極端且不可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或協議內容存在明顯錯誤,否則調解協議原則上是不會輕易變動的。理解這些原則,將能幫助您在調解成立前後,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在必要時,知道如何採取適當的行動。
記住,提早的準備和對法律原則的理解,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協議成立後,我發現有些地方不合理,可以反悔嗎?
A: 調解協議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除非您能證明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嚴格要件,或協議內容有「顯然錯誤」,否則通常無法變更。
Q: 如果我遇到無法預料的重大變故,導致我無法履行調解協議,該怎麼辦?
A: 您可以考慮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變更調解內容。但您必須證明這個變故是調解成立時無法預料的,而且導致您履行原協議會顯失公平。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要件,所以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Q: 調解筆錄上的金額寫錯了,但我已經簽名了,還能改嗎?
A: 如果只是單純的「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的錯誤,且不影響您真實的合意,這屬於「顯然錯誤」。您可以向原受理調解的法院書記官聲請更正。這種更正通常不需要雙方同意,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聲請進行裁定。
Q: 變更調解協議的成功機率高嗎?需要注意什麼風險?
A: 成功變更調解協議的機率相對較低,尤其依據「情事變更原則」的門檻非常高。法院會嚴格審查「不可預料」和「顯失公平」的要件。此外,提起變更之訴會產生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且結果不確定,因此在行動前務必審慎評估。
Q: 如果調解內容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或探視,變更的條件會不同嗎?
A: 是的,在家事事件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調解,法院對其變更具有更強的職權介入空間。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即使調解成立,若有不當或情事變更,法院仍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4條等規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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