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調解書,事後才後悔或發現狀況,還有機會改變嗎?
您是否曾有這樣的經驗:與人發生糾紛,透過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好不容易簽下了調解書,以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事後卻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無法履行,甚至覺得自己當時被誤導了?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惑。調解書雖然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看似板上釘釘,但台灣法律仍設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機制,讓您在特定情況下有機會尋求救濟。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探究竟,了解什麼情況下調解書可以被挑戰,以及您該如何應對。
調解書的效力:如同判決,但有例外
首先,我們要了解調解書的重要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代表調解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具有高度拘束力,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但這並非絕對,法律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仍允許在特定瑕疵下,主張調解「無效」或「得撤銷」。
什麼情況下調解書可能「無效」?
「無效」是指調解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這通常是因為調解內容或程序存在重大且根本性的瑕疵,例如:
-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調解內容約定事項違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例如約定內容涉及非法行為。
-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調解內容有悖於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觀念,例如約定內容侵害他人基本人權。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客觀不能: 調解內容約定事項,自始在客觀上就無法履行。
- 程序上重大瑕疵: 例如調解時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如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或當事人不適格等,且未經合法補正。
什麼情況下調解書可能「得撤銷」?
「得撤銷」是指調解雖然已經成立並發生效力,但因為存在某些瑕疵,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讓調解溯及既往地失效。這類情況通常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關:
- 意思表示錯誤: 這是最常被提出,但也最難成功的理由。一般性的錯誤,例如您事後覺得「想不夠周全」、「誤判了自己的能力」等,通常不足以撤銷調解。法律對於調解的「錯誤」撤銷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主要規範在《民法》第738條: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白話來說,除非是調解所依據的文件是偽造的、或有法院確定判決您卻不知情、或是您對對方身分或「重要爭點」有重大錯誤,才有可能撤銷。法院對「重要爭點有錯誤」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是足以影響您是否願意簽下調解書的關鍵錯誤,且非因您自己的過失所致。
- 詐欺或脅迫: 如果對方故意用不實資訊欺騙您,讓您陷於錯誤而簽下調解書(詐欺);或是對方用不法手段威脅您,讓您心生畏懼而簽下調解書(脅迫),您就可以主張撤銷。但您必須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這些行為。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怎麼看?
法院對於調解的無效或撤銷認定非常謹慎,因為調解的目的就是解決紛爭,若輕易允許撤銷,將影響其穩定性。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簽了調解書才發現對方「搞破壞」,能撤銷嗎?
小陳與車行老闆老李因車輛損害賠償事件進行調解,雙方約定車輛依「現況」交付。調解成立後,小陳卻發現車輛輪胎被洩氣,甚至後來車子還被拖吊了。小陳認為老李沒有履行調解內容,且有破壞行為,因此向法院請求撤銷調解。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認為,小陳主張的輪胎洩氣、車輛遭拖吊等情況,都是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事情,並非調解成立當下就存在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此外,小陳當時有專業人士(法律學士配偶)協助,老李也有律師代理,雙方在充分協商下達成協議,難以認定有對調解內容不了解而產生錯誤的情況。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成立後的事件,原則上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調解的有效性,是看其成立當下的狀況。
案例二:我簽了調解書,事後卻發現根本沒錢付,能撤銷嗎?
阿華因為一筆債務與債權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阿華承諾了還款金額。但阿華當時沒有與家人充分討論還款來源,簽字後才發現家裡突發變故,根本無法籌措這筆錢。阿華因此向法院主張自己「思慮不周」,無法履行,請求撤銷調解。
法院怎麼判? 法院同樣駁回了阿華的請求。法院指出,阿華所稱的「思慮不周」、「沒有與家人談妥還款來源」等,僅能算是個人在做意思表示時的「錯誤判斷」 。這種錯誤不屬於《民法》第738條但書所列的特殊例外情況(例如文件偽造、不知確定判決、對重要爭點有錯誤),因此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單純的「後悔」、「思慮不周」、「誤判自身能力」或「對法律不了解」等,通常不被法院認定為足以撤銷調解的錯誤。調解是雙方讓步的結果,法律會高度尊重其穩定性。
挑戰調解書,您該知道的實務眉角
如果您認為您的調解書確實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並打算採取法律行動,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把握黃金時效:30天不變期間
無論您是要請求「繼續審判」(如果調解是在訴訟中成立的)或是「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如果調解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您都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就可能喪失救濟的權利了。
2. 準備充足證據:舉證責任很重
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的當事人,必須負擔嚴格的舉證責任。這表示您需要提出具體、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調解確實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例如,如果是主張詐欺或脅迫,您需要提供對話錄音、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來證明對方的行為。單純的口頭陳述或猜測,法院很難採信。
3. 區分調解類型:選擇正確的程序
您必須釐清您的調解書是在哪種情況下成立的,這會影響您後續救濟的程序:
- 若是在訴訟中經法院移付調解並成立者: 您應向原審法院請求繼續審判。
- 若是經當事人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 您應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程序上的錯誤,可能導致您的請求被法院駁回,得不償失。
結論:謹慎評估,掌握權益
調解制度的設計,是為了讓民眾能更快速、經濟地解決紛爭。因此,一旦調解成立,法律會賦予它高度的拘束力。若您想挑戰已成立的調解書,必須證明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且必須具備充分且強而有力的證據。單純的事後反悔、思慮不周或對結果不滿,通常難以成功。在簽署任何調解文件前,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保您充分理解且能接受,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A: 調解書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原則上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反悔。但若調解書存在法律上規定的「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例如詐欺、脅迫、或符合《民法》第738條特定例外情況的錯誤),您仍有機會透過法律程序挑戰其效力。這需要您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事由的存在。
Q: 如果我是被騙簽的調解書,可以撤銷嗎?
A: 可以。如果您能證明是因對方「詐欺」(故意以不實資訊讓您陷於錯誤)或「脅迫」(以不法手段讓您心生畏懼)而簽署調解書,根據《民法》第92條規定,您可以主張撤銷該調解。但關鍵在於您必須提出具體、確切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詐欺或脅迫的行為,且該行為直接導致您做出簽署調解書的意思表示。
Q: 調解後發現我根本沒錢履行,能撤銷嗎?
A: 一般情況下,單純因為事後發現自己「無力支付」或「清償能力有問題」,通常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法院會認為這是當事人簽署調解時,對自身財務狀況的「錯誤判斷」或「思慮不周」。這種錯誤不屬於《民法》第738條所規定的特殊例外,因此很難成功撤銷調解。
Q: 調解委員當時說錯話,我可以主張調解無效嗎?
A: 主張調解委員「說錯話」或「誤導」而導致調解無效或撤銷,在實務上非常困難。調解委員的職責是居中協調,促成雙方合意,而非提供法律意見或保證結果。除非您能證明調解委員有明確的詐欺行為、與一方串通或有其他違反職務的重大不法行為,且這些行為直接導致您的意思表示瑕疵,否則單純的「誤導」很難被認定為足以撤銷調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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