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調解成立後反悔?解讀調解無效與撤銷的法律門檻

調解成立後反悔?解讀調解無效與撤銷的法律門檻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調解糾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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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許多人解決紛爭、尋求共識的有效途徑。當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通常代表著一個段落的結束,也為雙方帶來了法律上的安定。然而,您是否曾有過這樣的疑問:好不容易調解成功了,但事後卻發現有哪裡不對勁,甚至覺得自己權益受損?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在什麼情況下,已成立的調解可能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調解的法律效力:為何難以推翻?

首先,我們要了解調解的法律地位。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一旦經當事人合意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與「訴訟上和解」有相同的效力。這代表它具有與「確定判決」一樣的拘束力與執行力。簡單來說,它就像一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契約,原則上不能隨意反悔。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正因為調解的效力如此強大,法律對於推翻它的條件也設定了相當高的門檻。這並非為了為難當事人,而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紛爭一再重複。

兩種可能推翻調解的狀況:無效 vs. 撤銷

1. 調解「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算數

「無效」指的是調解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它的存在形同虛設。這通常發生在非常嚴重的瑕疵情況下:

  • 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根據 《民法》第72條,如果調解的內容或成立過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或是背離了社會的善良風俗,例如約定內容涉及非法行為、侵害他人基本人權等,那麼這個調解就是無效的。

  • 自始客觀不能: 簡單來說,就是調解約定的事情在調解成立時,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實現。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然而,實務上對「無效」的認定非常嚴格,單純的內容不一致或當事人不滿意,通常不足以構成無效。

2. 調解「得撤銷」:有瑕疵可以反悔

「得撤銷」是指調解雖然在形式上成立了,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例如是在不自由或不真實的意願下簽署的,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 詐欺: 根據 《民法》第92條,如果您是因為對方故意說謊、隱瞞重要事實,導致您陷於錯誤而簽署調解書,您可以主張撤銷。但您必須證明對方確實有詐欺行為,且該行為讓您做出錯誤的決定。

  • 脅迫: 同樣根據 《民法》第92條,如果您是在受到對方不法威脅、恐嚇,心生畏懼而被迫簽署調解書,也可以主張撤銷。但單純的協商壓力或勸說,不構成脅迫。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錯誤: 這是最複雜也最難主張的一種。雖然 《民法》第88條規定因錯誤可以撤銷意思表示,但對於「調解」而言, 《民法》第738條設有特別限制。

《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表示,一般性的誤解、事後反悔、對自身清償能力判斷錯誤,或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事由,通常都不能作為撤銷調解的理由。只有當您對「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格」或「非常重要的爭議點」有錯誤,且符合上述條文列舉的特定情況,才有可能主張撤銷。

真實案例看調解的「無效」與「撤銷」

案例一:土地糾紛的「無效」與「詐欺」主張

王先生與鄰居阮小姐因為一塊土地的歸屬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書上寫明王先生需騰空並歸還部分土地,但他認為這塊地根本不在他佔有範圍內,因此主張調解內容「自始客觀不能」應屬無效。此外,王先生也懷疑是第三方在調解過程中誤導了他,導致他簽下不實的調解內容,因此主張受「詐欺」應撤銷調解。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調解書是雙方合意簽署,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就應有效。王先生主張的「與事實不符」或「未佔有」不足以構成調解無效。至於詐欺,王先生未能證明第三方有詐欺行為,更未能證明阮小姐知情或應知情。因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

啟示: 單純的「不滿意」或「與事實認知有落差」很難推翻調解。主張詐欺,尤其涉及第三方時,舉證責任非常重。

案例二:調解後發現「付不起」能撤銷嗎?

鍾小姐與對方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約定了一筆款項的給付。然而,調解成立後,鍾小姐卻發現自己根本沒有能力支付這筆錢,她認為是當時調解委員誤導了她,導致她基於錯誤認知而簽下調解書,因此請求撤銷調解。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鍾小姐的請求。法院指出,鍾小姐對於自己的清償能力應該是清楚的,不能在調解成立後,以「無能力支付」為由主張撤銷。調解撤銷的事由必須存在於調解成立的當下,而不是調解成立後才發生的困難。

啟示: 調解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當事人對自身能力或調解內容的「一般性誤解」或「事後反悔」,通常不構成撤銷調解的理由。

務必注意:黃金30天的不變期間!

如果您認為調解確實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請務必把握時間!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準用第500條,以及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您必須在30天的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撤銷調解之訴」。

  • 起算點:
  • 法院調解: 原則上自調解成立時起算。
  • 鄉鎮市調解: 自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起算。
  • 例外: 如果您是事後才「知悉」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則從您「知悉」的那一天起算。但請注意,法院會客觀判斷您何時「應已知悉」,而非僅憑您主觀的說法。

重要提醒: 這30天是「不變期間」,一旦錯過,您將喪失提起訴訟的權利,即使有再充分的理由也無法挽回。

總結與實用建議

調解的成立,是法律賦予當事人自行解決紛爭的機會,其效力不亞於法院判決。因此,要推翻一個已成立的調解,法律設定了非常高的門檻。

  • 簽署前務必三思: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仔細審閱調解書的每一個字句,確認內容與您的真實意圖完全相符。若有任何疑慮,請務必當場提出釐清。
  • 尋求專業協助: 如果案件複雜,或涉及重大權益,強烈建議您在調解前或調解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他們能為您分析利弊,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 證據是關鍵: 如果您確實懷疑調解過程有詐欺、脅迫或其他重大瑕疵,請務必立即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錄音、錄影、書面文件、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您日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 把握黃金時效: 一旦調解書送達,或您知悉任何可能推翻調解的事由,請務必在30天內採取行動。時間是您最重要的資產。

記住,調解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更多問題。理解其法律效力與挑戰的嚴格條件,能幫助您在面對調解時更加謹慎,並在必要時及時採取正確的法律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A: 調解書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原則上是不能隨意反悔的。除非調解本身存在法律上所稱的「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例如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或您是在受詐欺、脅迫或特定重大錯誤下簽署的,才有可能透過法律程序推翻。

Q: 什麼情況下調解會被法院認為無效?

A: 法院對調解無效的認定非常嚴格。通常是指調解的內容或成立過程,從一開始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背離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約定內容涉及非法行為。單純的不滿意或與事實認知有落差,不足以構成無效。

Q: 如果我被騙簽了調解書怎麼辦?

A: 如果您是在受到對方「詐欺」(故意告知不實資訊使您陷於錯誤)或「脅迫」(施以不法危害使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簽署調解書,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但您必須對這些詐欺或脅迫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在知悉事由後的30天內提起訴訟。

Q: 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我可以撤銷調解嗎?

A: 對方在調解成立後不履行約定,這通常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您不能以此為由主張撤銷調解。遇到這種情況,您應該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內容,或另行提起履行之訴,而非撤銷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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