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處理民事糾紛先知道:強制調解程序全攻略

處理民事糾紛先知道:強制調解程序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調解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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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為了一件民事糾紛感到苦惱嗎?或許您正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您知道嗎,在台灣,有些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您正式提出訴訟之前,法律會要求您必須先經過一道重要的程序——那就是「調解前置程序」。

這項程序的目的,是希望透過第三方的協助,讓雙方當事人有機會在法庭外達成和解,不僅能節省您寶貴的時間和金錢,也能讓爭議更圓滿地落幕。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制度,確保您在面對糾紛時,能更聰明、更有效率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調解前置程序」?

「調解前置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指在某些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先嘗試透過法院或特定機關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才能正式進入訴訟程序。這就像是為了解決紛爭多開一扇門,讓大家有機會「坐下來好好談」,避免直接對簿公堂的僵硬局面。

這個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鼓勵雙方透過協商來找到共識,減少訴訟的耗費,同時也能讓司法資源更有效率地被運用。

哪些案件需要先調解?

那麼,您的案件是否屬於必須先調解的範圍呢?這主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一些特別法的規定來判斷。以下列出幾個與您生活較為相關的常見類型:

1.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常見類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以下這些常見的民事糾紛,原則上在起訴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相鄰關係爭執。 二、不動產界線或界標爭執。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管理、處分或分割爭執。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因建築物或共同部分管理爭執。 五、不動產租金或地租增減爭執。 六、地上權期間、範圍、地租爭執。 七、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 十、特定親屬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簡單來說,當您遇到像車禍糾紛、醫療爭議、勞資糾紛(如欠薪、資遣費問題),或是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糾紛時,通常都得先走調解這一步。這項規定旨在讓這些常見且可能透過協商解決的案件,有機會在進入冗長訴訟前就找到出口。

當然,《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也列舉了一些例外情況,例如:雙方明顯無法調解、已經過其他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因票據爭執等,這些情況下就可以直接起訴,不必強制調解。

2. 特別法規定的類型

除了《民事訴訟法》外,還有一些特別法也規定了強制調解:

  • 勞動事件: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資爭議案件在起訴前,原則上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勞動調解程序。這顯示法律非常重視勞資關係的穩定與和諧,鼓勵雙方透過調解解決問題。
  • 商業事件:依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0條,特定的商業訴訟事件在起訴前也應先經商業法院調解。
  • 醫療爭議:依照《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醫療爭議在提起民事訴訟前,原則上應先申請調解。如果直接起訴,法院也會將案件移送調解會先行調解。

「直接提告」會怎樣?—「視為調解之聲請」解析

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的範圍,但您不小心或不清楚規定,直接向法院遞狀起訴了,會發生什麼事呢?

這時候,法院並不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而是會將您的「起訴」 「視為調解之聲請」 。這是一個法律上的擬制,意味著法院會先啟動調解程序,而不是直接進入訴訟審理。您可能會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您補繳一筆「調解聲請費」(通常是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重要提醒:務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這筆費用,否則您的案件可能會因此被駁回,導致您的權益受損。

如果調解最終未能達成共識,也就是「調解不成立」,法院會發給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此時,案件就會正式轉入訴訟程序,而且您的訴訟效力將會回溯到您當初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的那一刻,不會因為調解程序而有所延誤。

真實情境:調解程序怎麼走?

為了讓您更了解「調解前置程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幾個貼近生活的案例:

1. 勞動糾紛案例:小明的薪資爭議

小明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離職後發現公司有一筆加班費和預告工資沒有結清。他氣憤之下,沒有先申請勞動調解,直接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支付欠款。法院收到小明的訴狀後,並沒有直接開庭審理,而是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將小明的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隨後,小明收到法院的通知,要求他補繳1,000元的勞動調解聲請費。小明雖然覺得有些意外,但還是按時繳納了費用。之後,法院安排了勞動調解庭,讓小明和公司有機會在勞動法庭的調解委員協助下,釐清爭議、嘗試協商。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才會正式進入訴訟審理階段。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直接提告,法院也會依法將案件轉為調解程序,並要求補繳相應的費用。及時補繳費用,才能讓您的案件順利進行。

2. 共有物分割案例:老王和鄰居的土地糾紛

老王和他的鄰居們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但因為使用方式產生爭執,老王決定向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由於共有物分割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的強制調解事件,法院同樣將老王的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並安排了調解庭。

然而,在調解期日當天,其中一位鄰居因為有事無法到場。老王心想,既然對方沒來,是不是就可以直接進入訴訟,讓法院判決了?但法院並沒有這麼做。法官表示,雖然有人沒到場,但調解庭的本質是為了促成和解,並非正式的言詞辯論庭,所以不能直接視為調解不成立並立刻進入訴訟審理。法院會另行通知雙方,擇期再進行調解或直接進入言詞辯論程序,以確保所有當事人的程序權益都受到保障。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調解期日有當事人未到場,法院在處理上仍會嚴謹,不會輕易剝奪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通常會另訂期日,以確保公平性。

給您的實用操作建議

面對民事糾紛,了解「調解前置程序」能幫助您少走彎路,更快地解決問題:

  • 第一步:確認案件類型 在您準備提起民事訴訟前,務必先確認您的案件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或其他特別法(如《勞動事件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的強制調解範圍。

  • 第二步:主動聲請調解 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強制調解範圍,建議您主動向管轄法院或相關調解機關聲請調解。這樣可以避免後續法院將您的起訴轉為調解,省去補正程序的麻煩。

  • 第三步:留意法院通知 如果您不慎直接起訴,法院會將其「視為調解之聲請」。此時,請務必留意法院發出的補繳調解聲請費裁定,並在指定期間內足額繳納,否則您的訴訟可能會被駁回,權益受損。

  • 第四步:積極參與調解 無論是主動聲請調解或被視為調解聲請,您都應積極參與調解程序。充分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並表達自身訴求,才能提高調解成立的機會。調解的成功,往往比訴訟更能達到雙贏的結果。

  • 第五步:為訴訟做準備 如果調解最終不成立,案件將轉入訴訟程序。這時,您應提前準備好所有訴訟相關資料,並預期法院將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結論

「調解前置程序」是台灣司法體系中一個重要且實用的機制,它為許多民事糾紛提供了一個訴訟之外的解決途徑。透過調解,您不僅有機會更快速、更經濟地解決問題,也能避免與對方撕破臉,為未來保留更多彈性。

了解這項程序,並善用其規則,將能讓您在面對法律爭議時,更有方向感,也更能有效率地維護自身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調解前置程序」有更清晰的認識,讓您在處理糾紛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調解前置程序」?我的案件適用嗎?

A: 「調解前置程序」是指在某些特定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過法院或特定調解機關的調解。常見的適用案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勞資爭議、不動產相鄰或共有物爭議,以及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糾紛等。您需要根據您的案件類型,核對《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或相關特別法(如《勞動事件法》)的規定來判斷。

Q: 如果我的案件需要強制調解,但我卻直接向法院提告了,會怎麼樣?

A: 法院不會直接駁回您的訴訟。依據法律規定,您的「起訴」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法院會通知您補繳一筆調解聲請費(通常為新臺幣1,000元)。您務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繳納這筆費用,否則您的案件可能會因此被駁回。繳費後,法院會安排調解程序。

Q: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案件會怎麼辦?

A: 如果調解未能達成共識,也就是「調解不成立」,法院會發給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此時,案件就會正式轉入訴訟程序。您的訴訟效力會回溯到您當初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的那一刻,不會因為調解程序而有所延誤。法院會再另行通知您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Q: 調解程序中,如果對方沒有到場,我的案件會直接判決嗎?

A: 不會直接判決。即使調解期日有當事人未到場,法院所訂的期日原為調解期日,並非正式的言詞辯論期日。法院通常會另訂期日,讓雙方有再次調解或正式進入訴訟辯論的機會,以確保所有當事人的程序權益都受到保障,不會因為一方未到場就直接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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