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資調解不成立下一步?保障權益必看指南

勞資調解不成立下一步?保障權益必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勞資關係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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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不成立,我的權益怎麼辦?

當您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並已嘗試透過調解程序解決,卻不幸收到「調解不成立」的通知時,心中難免會感到迷茫與不安。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爭議就此終結,更不表示您的權益無法被保障!

身為律點通,我將引導您釐清調解不成立後的下一步,讓您了解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選擇,以及如何善用相關資源,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什麼是「調解不成立」?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法律上如何定義「調解不成立」。根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1 條,調解不成立主要有兩種情況: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簡單來說,就是調解委員會因為人數不足無法開會,或是雖然開了會,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沒有辦法做出一個讓大家都滿意的調解方案。實務上,如果您或對方無故不到場,也可能被視為調解不成立。

當調解不成立時,您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一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這份文件是您進行下一步法律行動的重要依據,請務必妥善保管。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即規定了這項權利。

調解不成立後,我可以怎麼做?

調解不成立後,您有兩大主要途徑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選擇哪一種,會根據您的爭議性質和實際情況而定。

1. 申請仲裁

仲裁是一種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由勞資雙方選定的公正第三方(仲裁人)來做出裁決。根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調解不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的爭議屬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例如:要求提高工資、改善工作環境等,不是針對既有權利的爭執),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由其中一方單獨申請仲裁,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仲裁判斷的結果,通常具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若對方不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點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有所明定。

2. 提起勞動訴訟

這是最常見的後續處理方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自從 《勞動事件法》 實施後,勞資爭議的訴訟程序有了很大的變革,對勞工的保障更為周全。

  • 「視為調解之聲請」: 即使您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法院也會將您的訴訟「視為」先聲請勞動調解,並會先安排勞動調解程序。這是因為 《勞動事件法》 鼓勵勞資雙方透過調解解決爭議,減少訴訟程序的耗費。如果勞動調解仍不成立,案件才會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 勞工法庭: 法院為審理勞資爭議,通常會設立勞工法庭,由專業的法官來審理案件,這對於處理複雜的勞動案件非常有幫助。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即指出法院應設勞工法庭。

  • 費用與扶助: 提起訴訟會產生裁判費。不過,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調解程序的費用會併入訴訟費用計算。更重要的是,對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欠薪、資遣費等),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也規定,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扶助,減輕您的經濟負擔。

實際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案例一:小陳的補助申請之路

小陳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他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解。在行政調解還沒完全結束前,小陳擔心權益受損,便先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僱傭關係的民事訴訟。後來,法院依 《勞動事件法》 規定,將小陳的訴訟案件先轉為勞動調解,但最終也調解不成立,才正式進入訴訟程序。當小陳申請勞工涉訟補助時,卻被勞工局以「未等行政調解結束就先提告」為由拒絕。小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工局的補助目的在於協助勞工,不應過度限縮。即使小陳在行政調解程序尚未終結前就向法院提告,但法院已經依 《勞動事件法》 將其「視為調解之聲請」,且後續也經法院調解不成立,這就符合了補助的實質要件。法院最終判決小陳勝訴,撤銷了勞工局的否准處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勞動事件法》 的「視為調解」機制,能更彈性地保障勞工的訴訟權益,即使程序順序稍有不同,也不應因此失去權益。

案例二:王先生的調解執行困境

王先生與雇主透過調解達成協議,約定雇主應支付一筆款項。然而,調解成立後,雇主卻沒有依約履行。王先生於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雇主卻抗辯說自己已經有部分給付,而且王先生工作表現不佳,不應要求資遣費。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雇主的抗告。

法院指出,一旦勞資爭議經合法調解成立,其協議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等同於契約。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的程序中,法院只會審查是否符合執行的條件,而不會再重新審查原先爭議的實體內容(例如:王先生有沒有權利拿到資遣費)。這個案例雖然是調解「成立」後的狀況,但它反面強調了,無論是調解、仲裁或訴訟,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獲得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可以強制執行的結果,以確保您的權益能夠真正實現。

實務操作指引:下一步怎麼走?

  1.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無論您選擇仲裁或訴訟,這份文件都是您啟動後續程序的重要憑證。請務必向調解委員會申請核發。

  2. 評估爭議性質: 您的爭議是屬於「權利事項」(如工資、資遣費)還是「調整事項」(如要求加薪、改善待遇)?這會影響您選擇仲裁或訴訟的合適性,尤其是在單方申請仲裁的情況下。

  3. 考慮仲裁或訴訟:

  • 仲裁: 如果勞資雙方有共識,或您的爭議屬於特定調整事項,仲裁可能是一個相對快速且專業的選擇。
  • 訴訟: 若仲裁不適用或雙方無共識,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 《勞動事件法》 下的勞動調解先行機制,能讓您在進入訴訟前,仍有一次調解的機會。
  1. 積極申請法律扶助: 如果您是勞方,且您的爭議屬於權利事項,請務必了解並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的法律扶助。這能大幅減輕您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的經濟負擔。

  2. 證據保全: 無論選擇哪種途徑,完整的證據都是您勝訴的關鍵。在調解過程中已提出的證據,在後續程序中依然重要,請務必妥善整理並補充。

結論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非句點,而是您爭取權益的新起點。了解法律提供的各種途徑,善用「視為調解」的彈性機制,並積極尋求法律扶助,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接下來的程序。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工具,請勇敢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我應該做的第一件事是什麼?

A: 您應該立即向調解委員會申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您啟動後續法律程序(如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重要文件,請務必妥善保管。

Q: 勞資爭議的「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有什麼不同?為什麼這很重要?

A: 「權利事項」是指針對既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如工資、資遣費、加班費)的解釋或適用爭議。而「調整事項」則是針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如要求加薪、改善工作環境)所產生的爭議。這兩者的區分很重要,因為它會影響您後續選擇仲裁或訴訟的適用性,特別是「調整事項」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申請仲裁。

Q: 如果我選擇提起訴訟,我需要自己負擔所有的法律費用嗎?

A: 不一定。如果您的勞資爭議屬於「權利事項」,且您是勞方當事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規定,提供適當的法律扶助,包括訴訟或仲裁的費用補助,這將大幅減輕您的經濟負擔。建議您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申請資格與方式。

Q: 如果對方在調解期日無故不到場,調解會被視為不成立嗎?

A: 是的,實務上,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調解委員會可能會將其視為調解不成立。這也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1 條中「未能作成調解方案」的精神,因為一方不到場導致無法進行實質調解。

Q: 仲裁和訴訟,我該如何選擇?

A: 選擇仲裁或訴訟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仲裁通常較為迅速,且仲裁判斷具有強制執行力,但通常需要雙方共同申請(特定調整事項除外)。訴訟則由法院審理,程序較為嚴謹,有上訴機會,且《勞動事件法》下的勞動調解先行機制對勞工權益保障周全。您可以根據爭議性質、對時效的要求、費用考量以及是否能與對方達成仲裁共識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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