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釐清收養關係對繼承的影響:給繼承調解當事人的法律指南

釐清收養關係對繼承的影響:給繼承調解當事人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繼承法律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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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繼承問題,您是否曾被「收養關係」困擾?

在複雜的繼承案件中,除了財產分配,有時也會牽涉到家庭成員的「身分」認定,其中「收養關係」就是一個關鍵環節。一個看似單純的收養,其是否合法成立或有效終止,都將直接影響繼承權利的歸屬。作為繼承調解的當事人,理解收養關係的法律細節,將有助於您釐清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收養關係與繼承權的連結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合法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繼承案件中牽涉到養子女,其收養關係的合法性,將直接決定他們是否為合法繼承人,以及應繼承的比例。因此,深入了解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是您在繼承調解中不可或缺的知識。

收養關係如何合法成立?法院認可不可少

很多人以為,只要雙方說好要收養,或簽署一份協議書,甚至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收養關係就成立了。但這是常見的誤解!

依照《民法》的明確規定,收養子女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這個「認可」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的必要條件

《民法》第1079條第4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這表示,即使您手上有份白紙黑字的收養協議,甚至經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核定,這份調解書僅僅代表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它不具備法院認可裁定的法律效力,收養關係仍然沒有正式成立。您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才會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

《民法》第1079條第5項:「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收養,法院的審查會更加嚴謹,甚至會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與評估,確保孩子的權益受到最大保障。

收養關係如何合法終止?程序與「最佳利益」原則

如同成立,收養關係的終止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產生效力,進而影響繼承權。

1. 合意終止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透過雙方同意來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0條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合意,也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才能真正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0條第2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在認可時,同樣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2. 裁判終止收養

若無法達成合意,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在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第1項:「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587條規定,終止收養關係的訴訟,原則上在起訴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然而,即使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達成終止收養的合意,這份調解筆錄不具備直接終止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它僅能被視為雙方合意的證明,若涉及未成年養子女,仍需法院另為認可裁定;若為裁判終止的情形,則仍需法院做出終止收養的判決,才能真正生效。

案例故事:收養關係變動如何影響繼承?

在一個繼承案件中,王家子女對父親的遺產分配產生爭議。其中一名子女,小華,實際上是父親早年收養的養子。然而,多年來小華與養父母關係不睦,甚至互有訴訟。在父親過世後,其他手足質疑小華的繼承權,認為他與父親的關係早已形同陌路,應不具繼承資格。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回溯檢視當初收養關係是否合法成立?即使成立,後續是否有符合法定要件的終止?本案中,法院雖然認定小華與養父的收養關係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考量兩造之間因長期爭執導致親子感情與信賴已嚴重破裂,已達到《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程度,最終宣告終止收養。這意味著,小華與養父的法律上親子關係終止,也連帶影響了他在養父遺產中的繼承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終止,並非單純的家庭內部事務,其法律效力將直接影響繼承權利的歸屬。

給繼承調解當事人的實務建議

1. 核實收養關係的合法性

在繼承案件中,如果發現有涉及收養關係的繼承人,務必核實該收養是否已經法院認可裁定。僅有私下協議或鄉鎮市調解核定的收養,法律上仍不具效力,這將直接影響該「養子女」的繼承權。

2. 終止收養的注意事項

若繼承案件涉及生前曾有終止收養意願,但未完成法院程序的養子女,也應注意:即使有調解筆錄,若未經法院認可或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不生效力。這可能導致該養子女仍具有繼承權,進而引發爭議。

3. 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無論是收養的成立或終止,只要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都會以 「養子女最佳利益」 作為最優先的考量原則。這使得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具有高度的職權調查權,並會採取多種措施(如訪視、評估、親職教育等)以確保此原則的實現。

結論:掌握關鍵,讓繼承之路更順遂

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是繼承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作為繼承調解的當事人,理解收養關係必須經過法院「形成」的特殊性,以及調解筆錄在身分法上的限制,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核實收養與終止收養的合法程序,您將能更清晰地釐清繼承權利,讓繼承之路走得更加順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是否會影響繼承權?

A: 是的,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合法成立的收養關係會使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他們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同樣地,若收養關係合法終止,養子女則不再是養父母的繼承人,但會恢復其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

Q: 我手上有一份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核定的收養調解書,這樣收養就生效了嗎?

A: 不,僅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核定的收養調解書,並不代表收養關係就已生效。這份調解書僅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書面證明。根據《民法》第1079條第4項,收養子女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收養關係才算合法成立並生效。因此,您仍需向管轄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

Q: 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都同意終止收養,這樣關係就自動終止了嗎?

A: 不一定。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即使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這份合意書面仍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後,才會裁定終止。若養子女已成年,則雙方書面合意即可生效,無需法院認可。但若是一方不願合意,需要透過訴訟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則必須由法院判決才能終止。

Q: 法院在審理收養或終止收養案件時,最重視什麼原則?

A: 無論是收養的成立或終止,只要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都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優先的考量原則。法院會綜合評估養子女的身心發展、意願、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親職能力、共同生活狀況等,確保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決定能為孩子帶來最好的發展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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