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事調解不成立?掌握後續處理關鍵,保障您的權益

家事調解不成立?掌握後續處理關鍵,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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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面對家庭糾紛,選擇透過調解來尋求共識,卻不幸未能成功時,心中難免會感到沮喪與不安。調解不成立,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就此終止,這反而是法律程序進入下一階段的開始。身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徬徨,將為您詳細說明調解不成立後,您該如何應對,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調解不成立,接下來怎麼辦?

1.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當家事調解未能達成共識時,調解程序即告不成立。此時,您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向調解機關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是您後續提起訴訟的重要憑證,尤其在某些案件中,更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這表示,無論是法院進行的調解,或是鄉鎮市公所等其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只要調解不成立,您都有權利取得這份證明。務必妥善保管,它是您進入訴訟程序的敲門磚。

2. 訴訟時效的「回溯」機制:保障您的請求權

許多人擔心,調解過程耗費時間,會不會導致自己的請求權(例如離婚、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等)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針對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有特別的保障機制,稱為「訴訟繫屬效力回溯」。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白話來說,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您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您的訴訟效力將會回溯到您最初聲請調解的那一天。這個機制非常重要,它能有效避免您因先嘗試調解而喪失了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因此,收到證明書後,務必把握這黃金10天!

3. 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調解程序通常較為彈性,不強調嚴格的證據法則。然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舉證責任就成為勝訴的關鍵。簡單來說,誰主張一個事實,誰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它。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您主張對方有家暴事實,您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等);如果您主張對方隱匿財產,您就需要設法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明。沒有充分的證據,即使事實可能存在,法院也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支持您的主張。

生活案例解析:從他人經驗學習

案例一: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王先生與林小姐的離婚訴訟,在法院調解後未能成立。原本法院應安排下次言詞辯論庭期,並確保雙方都有機會到庭陳述。然而,承辦的法官卻在調解當天,在林小姐未到場的情況下,直接准許王先生聲請一造辯論,並很快做出判決。林小姐收到判決後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即使調解不成立,法院後續的訴訟程序仍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保雙方都有充分的辯論機會。原審法院的作法剝奪了林小姐的合法辯論權,構成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因此將判決撤銷發回,要求重新審理。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調解不成立,後續的訴訟程序仍有其嚴謹性。若法院的程序有瑕疵,當事人有權利提出異議或上訴,以保障自身的程序權益。

案例二:證據與時效的雙重挑戰

陳太太與張先生在處理夫妻財產分配時,因意見不合而聲請調解,但最終調解不成立。陳太太主張張先生在婚姻期間有隱匿部分財產,並要求分配。然而,陳太太除了口頭陳述外,未能提供明確的財產證明、金流紀錄或證人證詞來支持她的主張。此外,部分財產的隱匿行為,陳太太早在兩年前就已略知一二,卻在調解不成立後又拖延了一段時間才正式提起訴訟,導致部分請求權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最終,法院因陳太太舉證不足且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而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凸顯了證據蒐集與時效掌握的關鍵性。在調解階段,您可能不需要拿出所有證據,但一旦進入訴訟,所有主張都必須有證據支持。同時,務必注意您的請求權是否仍在法定時效內,以免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實務操作指引:為訴訟做好準備

  1. 立即取得證明書: 無論是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務必第一時間向調解機關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 嚴守10天起訴期限: 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務必在10天內提起訴訟,才能確保您的訴訟權益回溯至聲請調解時,避免請求權時效的疑慮。
  3. 積極蒐集與整理證據: 訴訟是證據的攻防戰。您應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您主張的證據,包括:
  • 書證: 婚姻相關文件(結婚證書、戶籍謄本)、財產證明(銀行存摺、對帳單、不動產謄本、股票交割單)、通訊紀錄(訊息截圖、電子郵件)、子女照顧相關紀錄(學校通知、醫療紀錄、社工報告)等。
  • 物證: 錄音、錄影、照片等。
  • 人證: 可證明特定事實的證人。
  • 專業鑑定: 若涉及子女最佳利益、財產估價等專業判斷,可考慮聲請法院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1. 選擇適當的後續途徑: 調解不成立後,最常見的後續途徑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針對自身狀況,評估訴訟的利弊與可行性。

結論

家事調解不成立,雖然令人感到挫折,但這絕非終點。只要您能掌握正確的法律程序,妥善準備關鍵文件與證據,並嚴格遵守時效規定,您依然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記住,每一次的挫折,都是為下一次的成功積蓄力量。積極面對,您將能為自己和家人爭取到最合理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有什麼用?

A: 它是您後續提起訴訟的重要憑證,尤其在某些案件中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要件,確保您的訴訟權益能回溯到聲請調解時,避免因調解過程耗時而喪失請求權。

Q: 如果我錯過10天內起訴的期限怎麼辦?

A: 錯過這個「不變期間」,您的訴訟將無法享有《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所規定的「訴訟繫屬效力回溯」保障。這可能導致您的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無法主張,因此務必嚴格遵守此期限。

Q: 家事糾紛訴訟,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證據類型廣泛,可能包括書證(如結婚證書、財產清單、銀行對帳單、不動產謄本)、物證(如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人證(如子女照顧狀況的證人、社工報告),以及專業鑑定報告(如子女最佳利益評估)。關鍵在於能證明您主張事實的資料,且越具體、客觀越好。

Q: 調解不成立後,我還可以再次聲請調解嗎?

A: 可以的。如果情況有所變化,或雙方當事人意願有所提高,您仍然可以嘗試再次聲請調解或進行私下協商。法律鼓勵當事人以和平方式解決糾紛,只要雙方有共識,隨時都可以再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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