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向和解:家事調解,您不可不知的權益
家庭糾紛往往牽涉複雜的情感與法律層面,無論是離婚、扶養、繼承,或夫妻財產分配等議題,都可能讓身處其中的您感到徬徨無助。在台灣,當這些家庭紛爭進入司法程序前,多數情況下都會先經過一個重要的階段——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制度的設立,正是希望透過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引導家庭成員理性溝通,自主尋求解決方案,避免訴訟對家庭關係造成進一步的傷害。身為調解程序參與人,了解這項制度的運作方式,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
什麼是家事調解前置主義?
在台灣,根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大部分的家事事件在向法院聲請裁判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這就是所謂的「調解前置主義」。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表示,即使您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裁判,法院也會將您的聲請視為調解的聲請,並優先安排調解。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在進入正式訴訟前,給予當事人一個和緩、彈性的空間,嘗試透過協商解決問題。不過,少數特定事件(例如保護令事件、監護宣告等丁類事件)則不在此限,但當事人仍可主動聲請調解。
誰來主持調解?認識家事調解委員
家事調解程序並非由法官直接主持,而是由法院選任的家事調解委員負責。這些委員的選任有著嚴格的資格要求,他們必須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並擁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學經歷,或是豐富的社會經驗。
調解委員在程序中扮演著中立的第三方角色,他們的職責是:
- 協助釐清爭點:幫助雙方找出問題的核心。
- 促進溝通協商:引導當事人表達需求與想法。
- 提供專業意見:針對特定議題(如子女最佳利益)提供參考。
- 引導達成合意:協助當事人找到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
重要的是,調解委員不會代替當事人做決定,也不會強迫您接受任何方案,而是協助您與對方共同找出最適合的解決之道。
調解流程怎麼走?從聲請到結果
- 提出聲請:
- 直接聲請裁判:若您直接向法院遞交家事事件的起訴狀或聲請狀,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將其視為調解聲請,並先行移付調解。
- 單獨聲請調解:若您僅希望透過調解解決紛爭,可直接向法院遞交「家事調解聲請狀」。
-
法院安排與通知: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法院會選任適當的家事調解委員,並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給雙方當事人,鼓勵到場參與。
-
調解程序進行:
- 期日前說明:調解委員在調解開始前,會向當事人說明調解流程、法律效果及相關權利義務。
- 通譯服務:若有語言障礙(如外籍配偶不通曉國語),法院會主動詢問並提供通譯服務,確保溝通無礙。
- 地點與期限:原則上在法院調解室進行。家事調解原則上應在四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但若逾六個月仍未成立,除雙方書面同意續行外,程序將會終結。
- 調解結果:
- 調解成立: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就離婚、終止收養、分割遺產等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事項,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調解即告成立。其效力與法院的確定裁判相同,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成立後,您可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 調解不成立:若雙方無調解意願、顯無成立之望,或逾期未成立,調解程序將終結,案件將自動進入裁判程序,由法官審理。
- 法院裁定:對於子女親權、扶養費等當事人無法自行處分的「不得處分事項」,若雙方意思已接近或對事實無爭議,可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法院會綜合考量調解委員意見及家事調查官報告後為裁定。
生活情境:語言隔閡下的調解之路
王太太是一位從越南嫁來台灣的新住民,因與先生的婚姻關係生變,進入了離婚調解程序。第一次調解時,王太太因為國語不太流利,雖然調解委員和先生都有耐心,但她總覺得有些細節沒聽清楚,也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心裡非常焦急。
在第二次調解前,王太太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得知可以聲請通譯協助。她向法院提出了需求,法院也立即為她安排了越南語通譯。在通譯的協助下,王太太終於能夠清楚地理解調解委員的說明,並將自己的訴求完整地傳達給對方。雖然調解過程仍有挑戰,但至少在溝通上不再有障礙,讓她感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保障。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應主動提供通譯服務,而當事人也應勇於提出需求,確保溝通無礙。
給調解參與人的實用建議
- 積極參與,充分表達:調解程序是您表達意見、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即使是強制調解,積極參與也能幫助您釐清爭點,尋求對自身最有利的解決方案。
- 坦誠溝通,無需顧慮:在調解程序中,您所做的陳述或讓步,原則上於調解不成立後的本案裁判程序中,不得採為裁判的基礎。這項規定旨在鼓勵當事人坦誠溝通,無需擔心言論被作為不利證據。
- 仔細審閱,謹慎簽署:若調解中就程序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書面協議,且為得處分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因此,簽署任何書面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認符合您的意願。
- 權利受損,適時申訴:若您對調解委員的態度或中立性有疑慮,應透過法院提供的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保障您的程序權益。
結語
家事調解是解決家庭紛爭的一個重要途徑,它提供了訴訟之外,一個更具彈性與人情味的解決方案。了解其運作流程、法律效力以及您的權利義務,將能幫助您在面對家庭議題時,更有自信、更有效率地尋求圓滿的結果。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在調解的路上提供一些實用的指引與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為什麼我的家事案件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程序?
A: 這是台灣《家事事件法》所規定的「調解前置主義」。除了少數特定事件外,大部分家事案件在向法院聲請裁判前,都必須先進行調解。這是為了鼓勵當事人透過協商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對家庭關係造成更大傷害,並尋求更符合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解決方案。
Q: 如果調解不成立,我的案件會怎麼辦?
A: 如果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或法院會終結調解程序,您的案件將會自動進入後續的裁判程序。這意味著案件將轉由法官進行實質審理,最終由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
Q: 調解成立後,我需要做什麼才能讓它生效?
A: 對於離婚、終止收養等身分事項,調解成立並記載於調解筆錄後,其效力等同於確定裁判。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您無需額外向法院聲請。但若涉及財產給付等事項,調解筆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若對方未履行,您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我覺得調解委員不中立或不專業,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對調解委員的態度、中立性或專業度有疑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司法院有要求法院提供便利的申訴管道,並且會對申訴案件進行查證與處理,以確保調解品質與當事人權益。在程序中,您也可以禮貌地向調解委員提出您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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