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庭紛爭,您是否感到無助,不知從何開始解決?在台灣,家事調解制度是化解家庭衝突的重要途徑,它提供了一個中立的平台,讓家庭成員在專業協助下,尋求對彼此最有利的解決方案。身為「調解選擇考量人」,了解家事調解的運作方式、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項,將是您做出明智決策的關鍵。
什麼是家事調解?為何它如此重要?
家事調解制度的核心宗旨,是希望透過中立第三方的協助,促使家庭成員間的紛爭得以自主解決,進而維繫家庭和諧。這項制度的適用,主要依據《家事事件法》及相關子法規。
強制調解:大部分家事事件的必經之路
在台灣,大部分的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這就是所謂的「調解前置主義」。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代表,當您向法院聲請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事件時,即使您直接提出訴訟,法院也會將您的聲請視為調解的聲請,並先安排調解程序。其目的在於考量家事紛爭常涉及複雜的情感糾葛,希望透過調解,協助當事人化解衝突,尋求符合家庭成員最大利益的解決方案,而非直接進入對立的訴訟程序。
任意調解與例外:保護令事件的特殊考量
雖然大部分家事事件都強制調解,但仍有例外。例如,丁類事件(如保護令事件)原則上不強制調解,但當事人仍可自行聲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3項:「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然而,針對保護令事件,法律有更明確的規定,基於其涉及人身安全及緊急性的特殊考量,是完全排除調解的: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3條:「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此外,即使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仍可依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但原則上以一次為限,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9條第1項)。
家事調解的申請條件與流程全解析
了解了家事調解的範圍後,接下來我們看看實際的申請條件與流程:
誰可以聲請調解?
- 強制調解事件:除保護令事件外,所有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均應先經法院調解。即使直接聲請裁判,亦視為調解聲請。
- 任意調解事件:丁類事件(如保護令事件除外)當事人亦可自行聲請調解。
- 法院職權移付:法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亦可依職權將案件移付調解。
調解程序怎麼走?
- 事件繫屬法院: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家事事件聲請或訴訟。
- 篩選與分案:法院行政團隊會篩選案件,並由家事法庭庭長或指定法官收案。
- 選任調解委員:法官會從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士中,選任一至三位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5條)。這些委員通常具備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且富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1項)。
- 通知與說明:法院會寄發調解期日通知書,並附具調解相關說明資料,鼓勵當事人到場。調解委員在調解前應向當事人說明調解流程與效果。
- 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原則上在法院進行,但必要時經法官許可,亦得在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以考量未成年子女等利益。
- 調解結果:
- 調解成立: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具確定裁判效力。
- 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應記錄調解不成立並報請法官處理,程序繼續進行。
- 裁定:對於不得處分之事項,若當事人意思接近或不爭執事實,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調解成立了,法律效力如何?
這是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家事調解一旦成立,其法律效力非常強大: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調解筆錄的內容,就如同法院的最終判決一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直接執行。此外,若調解成立,原當事人還可在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這也是一項實質的鼓勵措施。
實務情境模擬:阿華與美玲的財產分配調解之路
讓我們透過一個情境故事,來了解家事調解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阿華和美玲決定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分配遲遲無法達成共識。他們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訟,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告知他們必須先進行調解。這是為了給雙方一個在法庭外解決爭議的機會,避免直接對簿公堂。
第一次調解庭,雙方情緒激動,對立嚴重,調解委員雖然努力引導,但進展緩慢。時間很快過去了三個月,眼看著四個月的原則調解期限即將屆滿。調解委員觀察到,雖然雙方爭執不休,但仍願意坐下來溝通,只是需要更多時間消化情緒和思考。於是,在徵得阿華和美玲的書面同意後,調解程序獲得了延長,這符合《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中關於調解時間彈性的規定。
又經過了兩個月的努力,在調解委員的耐心引導和專業建議下,雙方終於在第六個月的調解庭上,就財產分配達成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並在調解筆錄上簽字。這份調解筆錄,就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具有法律效力,讓他們能順利步入新的人生階段,避免了漫長而耗費心力的訴訟。
這個案例顯示,家事調解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程序,更是一個提供彈性與機會的平台,讓當事人有空間在專業協助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案。
調解過程中的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為了讓您的調解過程更順利,以下是您應注意的事項與潛在風險:
常見注意事項
- 充分準備:事先釐清自身訴求與底線,並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積極參與:調解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的參與意願與態度。
- 理解程序:務必了解調解流程、自身權利義務及調解成立的法律效力。法院及調解委員有義務提供相關資訊。
- 通譯需求:若您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應主動向法院提出通譯需求,確保溝通無礙。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調解不成立的後果: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將進入訴訟程序,這可能意味著更長的時間耗費與金錢支出。
- 調解委員的中立性:雖然法規要求調解委員中立,但若您感覺委員態度不公或有偏頗,應依循申訴管道提出。司法院已發函要求法院應提供便利的申訴管道,並妥速處理申訴,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 避免壓力下妥協:調解應是當事人自主協商的過程,不應有強迫或不當壓力。若您有此情況,應明確表達不願調解的意願,或尋求協助。
結語
家事調解制度的設計,旨在提供一個相對溫和、彈性且注重家庭和諧的解決紛爭方式。它不僅能節省您的時間與金錢,更重要的是,有助於您與家庭成員在紛爭中找到共同的平衡點,甚至重建關係。在您考量調解時,請務必充分了解相關規定,積極參與,並勇敢表達自身需求,為自己和家庭爭取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事事件哪些一定要先調解?
A: 大部分家事事件,像是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繼承分割等,在向法院聲請裁判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即使您直接提出訴訟,法院也會先將案件轉為調解程序。
Q: 保護令事件需要調解嗎?
A: 保護令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中的丁類事件,原則上不強制調解,甚至法律明文規定不得進行調解或合併調解。這是因為保護令事件通常涉及人身安全緊急性,需要法院迅速介入處理。
Q: 家事調解成立後,會有什麼效力?
A: 家事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筆錄後,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表示調解內容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此外,若調解成立,您還可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
Q: 如果對調解委員的態度或公正性有疑慮,該怎麼辦?
A: 司法院非常重視調解委員的中立性與專業素養。若您覺得調解委員的態度不中立或有偏頗,可以向法院的相關單位(如家事法庭或訴訟輔導科)提出申訴。法院會提供便利的申訴管道並妥善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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