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事調解不成立怎麼辦?掌握後續處理關鍵

家事調解不成立怎麼辦?掌握後續處理關鍵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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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接下來怎麼走?

當您面對家庭紛爭,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權或扶養費等議題時,許多人會選擇透過調解來尋求一個和平的解決方案。然而,如果經過努力,調解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宣告不成立,這並不代表您的權益就此終結。律點通理解您此刻可能感到迷茫或沮喪,但請放心,法律會引導您走向下一步。了解這些後續程序,將幫助您更有信心地應對挑戰。

調解不成立的兩種主要情境

家事案件的調解不成立後,後續的處理方式會根據您的案件是在哪個階段進入調解而有所不同:

1. 訴訟進行中的調解不成立:自動接續訴訟程序

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例如:離婚訴訟),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建議雙方先進行調解,這種情況稱為「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如果這項調解最終沒有成功,原來的訴訟程序會自動繼續進行,您不需要另外再提出一次訴訟。這能大幅節省您的時間和精力。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3項:「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當訴訟中的調解不成立時,案件會直接回到法院的審理程序,繼續按照既有的步驟進行,直到判決或有其他解決方式。

2. 起訴前的調解不成立:需要另行起訴

如果您的案件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是您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例如:您和對方都還沒有提起離婚訴訟,只是想先透過家事法庭的調解來解決爭議),那麼在調解不成立後,您就需要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讓案件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這時候,特別需要留意相關權利主張的時效問題,以免錯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3. 法官的「職權方案」:促成和解的最後機會

在處理財產相關爭議的調解時(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割共有物),如果雙方雖然還沒有完全達成共識,但意見已經非常接近了,法官有權利主動提出一個解決方案。這個方案會考量雙方的利益平衡,並在不違反你們主要意願的前提下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41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這個「職權方案」會送到你們手上,如果您們在收到後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這個方案就會被視為調解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這其實是法院在最後一刻,再給你們一次和解的機會,希望能夠避免冗長的訴訟。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中學習

案例一:調解未果,別擔心程序權益

小華和前妻因為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進行調解,但調解過程不順利,最終宣告不成立。在調解期日,由於前妻沒有完全到場,法院卻直接讓小華單方面陳述後就宣判了。後來小華發現這樣不對,提出上訴。法院認為,即使調解不成立,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後,如果當事人沒有全部到場,法院也不應該直接進行單方面的言詞辯論並宣判,而是應該另外安排時間讓雙方都有機會說話。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調解不成立,案件轉入訴訟程序後,您作為當事人,依然有權利獲得公平的審理機會。法院必須保障雙方充分辯論的權利,不能偏頗,這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保護您的訴訟權益。

案例二:協議條款的陷阱:「未履行即視為不成立」

小明和前妻在調解離婚時,針對扶養費達成了一致,並寫進調解筆錄。但筆錄中卻多加了一句:「若小明未依約支付扶養費,則本調解視為不成立。」結果小明後來真的沒付,前妻想直接拿調解筆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被駁回了。法院認為,既然調解內容已經約定「未履行即視為不成立」,那麼當小明沒付錢時,這個調解就已經失去效力了,自然不能用它來聲請強制執行,前妻需要重新提起訴訟才能要求扶養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雖然不是家事案件,但其原理對於家事案件的調解協議同樣重要。在簽署任何協議時,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那些帶有「條件成就即失效」的約定。這類條款可能讓原本看似有保障的協議,在對方不履行時變得無法直接執行,讓您必須重新打官司,耗費更多時間和金錢。

給家事案件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 確認案件階段: 了解您的案件是在「訴訟前」還是「訴訟中」進行調解,這會直接影響調解不成立後的處理方式。
  • 留意時效問題: 如果調解不成立後需要重新起訴,務必注意相關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給付)的法律時效,避免權利喪失。
  • 積極準備訴訟: 如果調解無望,就應及早整理所有證據資料,並評估勝訴可能性。調解過程中提出的證據,在訴訟中仍可作為參考。
  • 保護自身權益: 無論在調解或訴訟中,都要確保自己的程序權益受到保障,例如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

調解不成立確實會讓人感到沮喪,但這只是解決紛爭過程中的一個階段。了解後續的法律程序和應注意事項,能幫助您更有準備地面對挑戰,最終找到最適合您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我一定要打官司嗎?

A: 不一定。調解不成立後,您可以選擇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判決。但您也可以選擇暫時不採取法律行動,或者嘗試其他的紛爭解決方式,例如再次嘗試協商,或是尋求心理諮商等非法律途徑。不過,若涉及時效性權利(如扶養費追溯),仍建議考慮法律途徑。

Q: 調解不成立,是不是代表我之前提出的證據都沒用了?

A: 不是。您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證據、資料和主張,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仍然可以作為參考。但請注意,訴訟程序有其嚴格的證據法則和舉證要求,您可能需要在訴訟中重新提出並補強相關證據,以符合法院的要求。

Q: 如果對方在調解時態度很差,調解不成立後,我還能跟對方和解嗎?

A: 當然可以。即使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訴訟程序中,隨時都可以嘗試和解。有時候,進入訴訟程序反而會讓雙方更認真思考和解的可能性。您可以透過法院的協助,在訴訟過程中再次探詢和解的機會。

Q: 調解不成立後,我需要再繳一次裁判費嗎?

A: 這要看您的案件是在什麼階段進入調解。如果您的案件是在「訴訟進行中」移付調解,且調解不成立,訴訟會自動繼續進行,您之前繳的裁判費通常會直接沿用,不需要再額外繳納。但如果您的案件是「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才起訴」,那麼您就需要繳納訴訟的裁判費。家事案件的調解聲請原則上免徵費用,但若進入訴訟,則需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Q: 調解不成立會不會對我之後打官司有不利影響?

A: 通常不會。調解不成立本身,並不會直接對您在訴訟中的勝敗產生不利影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來判斷。調解過程中的發言通常也不會直接作為訴訟中的不利證據。但重要的是,調解不成立後,您要積極準備訴訟,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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