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爭議怎麼辦?搞懂調解與訴訟,為自己找到最佳解方
親愛的家事案件當事人,當家庭關係面臨挑戰,需要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紛爭時,您是否常感到不知所措?面對「調解」與「訴訟」這兩個選項,究竟該如何選擇?它們之間有什麼不同?又會對您的權益產生什麼影響?
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與疑問。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調解與訴訟的本質差異、法律效力,以及在台灣家事案件中的實際運作方式,幫助您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明智選擇。
家事事件的「強制調解」:您必須知道的第一步
在台灣,許多家事案件在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前,都必須先經過「調解」這道程序。這並非可有可無,而是法律的強制規定,目的在於鼓勵當事人透過溝通,和平化解爭議,避免對簿公堂。
《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除了少數特殊情況(丁類事件通常指宣告死亡、失蹤等非關當事人實質權益爭執的事件)外,所有家事事件在您想請法院判決前,都必須先嘗試調解。即使您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也會將您的請求「視為」調解聲請,先安排您進入調解程序。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調解前置主義」,意味著在法院眼中,先嘗試和平解決,永遠是第一優先。
調解與訴訟,本質大不同
雖然兩者都是解決紛爭的途徑,但調解和訴訟在精神與程序上卻有著根本的差異。
特性 | 調解 (Mediation) | 訴訟 (Litigation) |
---|---|---|
本質 | 非對抗性,透過協商、溝通達成合意 | 對抗性,由法官依法律和證據做出裁決 |
目的 | 促成雙方和解,維繫關係,尋求雙贏 | 釐清事實,適用法律,透過國家公權力解決紛爭 |
程序 | 彈性、非公開、注重當事人意願,有調解委員協助 | 嚴謹、公開、需遵循嚴格程序規定,由法官審理判決 |
時間 | 通常較短 | 通常較長 |
費用 | 通常較低(調解成立可退還部分裁判費) | 通常較高 |
結果 | 由當事人自主決定,雙方合意即可 | 由法院依法律規定判決,具強制力 |
調解的效力:成立與核定的關鍵
許多人以為,只要在調解庭上達成共識,簽了名,調解就「成了」。但實際上,調解的效力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那就是「法院核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兩條法規告訴我們,調解一旦經當事人合意「成立」,就等同於「訴訟上的和解」。而訴訟上的和解,其效力更進一步,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一旦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就具備了既判力(雙方不能就同一事件再告一次)和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打官司)。
簡單來說,調解「成立」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共識,但要讓這個共識真正變成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聖旨」,就必須經過法院的「核定」。法院會審查調解內容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公序良俗等。一旦核定,這份調解書就如同法院的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效力。
不履行或想反悔?調解後的救濟途徑
萬一調解成立並經核定後,您發現有問題,或者對方不履行約定,該怎麼辦呢?這時候,救濟途徑會依「調解發生時機」而有所不同:
-
起訴前調解(例如在家事事件法強制調解程序中成立): 如果調解有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或調解內容有重大錯誤),您需要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是一個新的訴訟,目的是要推翻原來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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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調解(在訴訟進行中,法官將案件移付調解並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訴訟繫屬中經合意而移付調解,或依本法規定逕行調解,而調解成立者,其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這表示,如果在訴訟進行中成立的調解有問題,您可以向原審理的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讓原本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這與起訴前調解的救濟方式不同,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特別提醒: 這裡所指的「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必須是調解成立時就已經存在的問題(例如簽約時被騙、有錯誤等),而不是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約定。如果對方不履行,您應該直接拿著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請求撤銷調解或繼續審判。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案例一:調解成立,真的「成立」了嗎?
小陳和小美因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進入法院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並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小陳以為事情就此落幕,沒想到在法官還沒簽名核定前,小美反悔了,表示不願意接受這個結果。
結果: 法院認為,雖然當事人簽名表示合意,但法院調解的「成立」,除了當事人合意,還必須經過法官的審核並在調解程序筆錄上簽名核定,才能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在本案中,由於法官尚未核定,因此調解並未真正「成立」,小美有權反悔,雙方仍需回到訴訟程序。
給您的啟示: 法院調解的「成立」並非當事人簽名即刻生效,還需法官核定。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務必確認所有程序都已完備,才能確保調解結果的最終效力。
案例二:調解後對方不履行,該繼續審判還是強制執行?
阿華與阿珍因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問題在訴訟中達成調解,約定阿華每月支付扶養費。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阿華卻數月未依約支付。阿珍心急如焚,向法院聲請「繼續審判」,希望法院重新判決。
結果: 法院駁回了阿珍的請求。法院解釋,請求「繼續審判」的前提是調解在成立時就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調解當時阿華是被脅迫簽字的)。但阿華未支付扶養費,屬於調解「成立後」發生的不履行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阿珍應該直接拿著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華的財產,而不是要求繼續審判。
給您的啟示: 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後,若對方不履行,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繼續審判是針對調解本身有「瑕疵」的情況,而不是對方「不守約」的情況。務必區分兩者,才能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給家事案件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 優先考慮調解: 家事案件往往牽涉情感,調解相較於訴訟,更能維繫雙方關係,也較能彈性地達成符合雙方需求的解決方案。若案件符合強制調解規定,務必配合;即使非強制調解,若有協商空間,也建議主動嘗試。
- 充分準備: 無論選擇調解或訴訟,都應事先整理好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收據、證明文件等),並明確自身訴求,才能在程序中有效表達。
- 審慎評估調解內容: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判決,難以推翻。因此,在簽署調解筆錄前,務必仔細審閱每一條款,確保內容可行、合法,且符合您的最佳利益。
- 留意救濟時效: 若調解成立後發現確實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請務必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提出救濟,以免錯失權利。
結論
面對家事紛爭,選擇調解或訴訟,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調解提供了一個相對和平、彈性、快速的解決途徑,有助於維繫關係;而訴訟則提供國家公權力的最終裁決,確保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理解兩者的差異、效力與救濟方式,能讓您在選擇時更有方向。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複雜的家事案件中,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解方,讓紛爭早日落幕,生活重歸平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事案件為什麼一定要先調解?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少數特殊情況,所有家事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這是法律的「強制調解前置主義」,目的是希望當事人能透過溝通協商,盡量和平解決紛爭,減少訴訟的負擔,並有助於維繫家庭關係。
Q: 調解筆錄簽名後,是不是就不能反悔了?
A: 不一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作成筆錄後會「成立」,但要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還需要經過法院的「核定」。如果調解筆錄尚未經法官簽名核定,或法院未核定,則可能還有反悔的空間。一旦經法院核定,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原則上就不能隨意反悔了。
Q: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案件會怎麼辦?
A: 如果調解不成立,您的案件將會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如果您的案件本來就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只是被「視為調解聲請」,那麼調解不成立後,原來的訴訟程序就會繼續進行。法院會安排言詞辯論庭,由法官審理並作出判決。
Q: 如果調解成立後,對方不按照調解內容履行,我該怎麼辦?
A: 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對方卻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份調解筆錄就如同確定判決書一樣,具有執行力,您不需要再重新提起訴訟來請求對方履行。
Q: 我發現調解內容有問題,可以撤銷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調解是在「起訴前」成立的,且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您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如果是「訴訟中」成立的調解,同樣有上述原因,則可以向原審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請注意,這裡的原因必須是調解成立時就已存在的問題,而不是對方不履行約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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