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事糾紛怎麼辦?調解與訴訟,選對方式護權益

家事糾紛怎麼辦?調解與訴訟,選對方式護權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糾紛調解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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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庭糾紛,內心的煎熬與無助,我們完全理解。當情感的裂痕需要法律介入時,您可能會聽到「調解」和「訴訟」這兩種解決方式。它們究竟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才最適合您和您的家庭?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淺出地分析兩者差異,幫助您做出最明智的選擇,讓您在法律程序中不再感到徬徨。

調解與訴訟:本質與目的的差異

調解:修復關係,自主協商

調解是一種非訟性質的紛爭解決機制,強調當事人自主協商、互諒互讓,在調解委員或法官的協助下達成共識。它的目的不僅在於解決法律爭議,更著重於修復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尤其在家事事件中,這一點顯得格外重要。

《家事事件法》第23條:「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請求法院裁定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表示在許多家事案件中,例如離婚、子女親權、扶養費等,您必須先嘗試透過調解來解決爭議,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是為了給家庭成員一個機會,在法庭對簿公堂前,先透過溝通找到對彼此傷害最小、最符合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解決方案。調解程序通常較為彈性、保密,且費用較低。

訴訟:權威判決,強制執行

訴訟則是一種司法審判程序,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透過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爭議進行實體審理,並最終以判決形式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訴訟強調權威性、公開性及強制執行力。

以下表格簡要比較調解與訴訟的關鍵差異:

特性調解訴訟
本質非訟、協商、關係修復、彈性司法審判、權威、強制、嚴謹
程序較簡便、保密、時間較短較複雜、公開、時間較長
費用通常較低,調解成立可退還大部分裁判費通常較高,需繳納完整裁判費
結果雙方合意,彈性高,可超越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嚴格依循法律規定
目的尋求共識,化解紛爭,維持或修復關係釐清權利義務,強制解決爭議

調解與訴訟的法律效力與救濟

無論是調解或訴訟,一旦程序完成並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經法院核定或在法院成立的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也就是具備「既判力」與「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雙方都必須遵守。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打官司。

救濟:反悔或有瑕疵怎麼辦?

若您對調解內容有異議,例如認為是在被脅迫、詐欺或重大錯誤下簽署的,法律也提供了救濟途徑,但依情況略有不同:

  • 若是在「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並成立者: 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4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請求原訴訟事件繼續審判。這表示您要向原審法院提出請求,請法官回到原本的訴訟程序,繼續審理這個案件,而非另行提起一個新的訴訟。

  • 若是非「訴訟繫屬中」成立的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或法院調解(非移付調解): 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這是一個新的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宣告原來的調解書無效或撤銷它。

重要提醒: 無論是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撤銷調解之訴,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通常是調解成立或知悉無效/可撤銷事由後30天內),務必把握時間,以免錯失權益。

裁判費退還:為您省下費用

無論是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或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成立,原告均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項規定旨在鼓勵當事人透過調解解決紛爭,不僅節省司法資源,也為您減輕經濟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因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調解準用此條)

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懂法律

案例一:離婚調解成立後反悔,能直接重告嗎?

小陳與太太因感情不睦,在法院調解離婚,並就子女親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協議。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小陳卻發現太太沒有履行協議內容,他氣憤地想直接告太太「債務不履行」,要求對方履行或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小陳的訴訟。法院認為,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小陳對調解內容有異議,例如認為太太沒有履行,或調解本身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他不能隨意另起訴訟,而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常是30天)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才能推翻原來的調解書。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書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或有瑕疵,不能隨意撕毀協議或直接重新提告,而是必須透過特定的法律程序來處理,否則法院不會受理,您的權益也可能受損。

案例二:親權爭議訴訟中調解,事後有誤解怎麼辦?

王先生與李小姐因孩子親權歸屬問題對簿公堂。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建議雙方嘗試調解,希望他們能為孩子的最大利益找到共識。經過一番協商,他們在法官協助下達成調解,約定由李小姐擔任親權人,王先生則有探視權。然而,事後王先生認為自己是在壓力下簽字,且對某些條件有誤解,他想推翻這個調解結果。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王先生請求繼續審判的訴求。法院指出,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後,若當事人主張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應向原審法院「請求繼續審判」,並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調解確實存在瑕疵(例如證明有被脅迫、詐欺或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大錯誤)。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王先生提出的理由不足以證明調解有瑕疵,故調解結果仍有效力。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在訴訟中成立的調解,雖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要推翻它,程序上是「請求繼續審判」。同時,也提醒我們,調解時務必謹慎,確認內容是自己真實意願,且充分理解其法律效果,避免日後因「誤解」而產生爭議。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選擇適合您的道路?

面對家事糾紛,選擇調解或訴訟是個重要的決定。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 紛爭性質與關係修復意願: 如果您仍希望與對方維持一定程度的關係(例如共同撫養子女),或願意透過協商解決問題,調解會是較好的選擇。家事事件法特別強調調解前置,就是希望給予關係修復的空間。
  • 時間與費用考量: 調解通常程序較簡便、迅速,且費用較低。若調解成功,還能退還大部分裁判費。訴訟則耗時較長,費用也相對較高。
  • 保密性需求: 調解程序通常不公開,有助於保護當事人及家庭的隱私。訴訟原則上公開審理。
  • 對結果彈性的需求: 調解結果可以依據雙方合意彈性約定,不限於法律規定。訴訟判決則嚴格依循法律條文。

常見注意事項

  • 調解內容務必明確: 調解筆錄應清楚記載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
  • 確認調解效力: 確保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或在法院成立,方具確定判決效力。
  • 把握救濟時效: 若對調解結果有異議,務必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30日不變期間)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繼續審判。
  • 代理權限確認: 若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應確認代理人是否具備足夠的代理權限,特別是涉及捨棄、認諾、和解等重要事項。

風險提醒

  • 調解不成立的風險: 調解不成立可能導致訴訟程序延遲,增加時間成本。
  • 調解瑕疵救濟的複雜性: 若調解內容有瑕疵,其救濟程序仍需耗費時間與精力。建議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充分理解調解內容及法律效果,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

結論

無論是調解或訴訟,都是解決家事糾紛的法律途徑。調解提供了彈性、保密且有助於修復關係的機會,而訴訟則能透過法院的權威判決,強制性地解決爭議。特別是家事案件,法律鼓勵您優先考慮調解,為家庭成員尋求最妥善的安排。

理解兩者的差異,並仔細評估您的情況與需求,才能做出最有利於您和家庭的選擇。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家事糾紛時,更有方向感,為自己和家人找到一個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和訴訟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A: 調解是一種協商過程,強調雙方自主溝通、互諒互讓,目的是修復關係並達成共識,程序較彈性保密,費用較低。訴訟則是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透過審判程序強制解決爭議,結果由法官判決,程序較嚴謹公開,費用相對較高。

Q: 家事案件為什麼一定要先調解?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許多家事案件在請求法院裁定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這稱為「調解前置主義」,目的是希望家庭成員在對簿公堂前,能有機會透過協商,找到對彼此傷害最小、最符合家庭整體利益(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解決方案,避免訴訟對家庭關係造成更大的撕裂。

Q: 調解成立後反悔了怎麼辦?

A: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不能隨意反悔。若您認為調解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常是30天)採取法律行動:若是在訴訟中移付調解成立者,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若是非訴訟繫屬中成立的調解,則應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Q: 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A: 如果調解不成立,您的案件將會進入訴訟程序。對於原本就屬於調解前置的家事案件,調解不成立後,法院會將案件轉為訴訟程序,繼續審理。這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時間拉長,費用也會增加。

Q: 調解或訴訟要花很多錢嗎?

A: 相較於訴訟,調解的費用通常較低。最重要的是,如果調解成立,您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這能為您省下不少費用。訴訟則需要繳納完整的裁判費,且隨著審級增加,費用也會累計。因此,從經濟角度考量,調解是更具成本效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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