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台灣剩餘財產怎麼算?

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台灣剩餘財產怎麼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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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於許多家庭來說是個艱難的決定,尤其當子女監護權涉及其中時,更讓人憂心未來的生活安排。除了孩子的照顧,財產的公平分配也是您必須面對的現實課題。許多人會問:「離婚時,我的財產到底該怎麼分?」「如果我長期在家照顧小孩,沒有工作,還能分到財產嗎?」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關鍵原則,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更有信心。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認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法律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種制度的核心精神,是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不論是經濟收入還是家務勞動,都對家庭財產的增加有所貢獻。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

但這裡有幾個重要的計算原則:

  • 婚後財產: 指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 排除項目: 有些財產是不列入分配的,像是因繼承或無償贈與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這些財產被視為個人特有,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
  • 扣除債務: 計算時,婚後財產必須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

法律怎麼說?相關法條解析

讓我們看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確立了「平均分配」的原則,也明確排除了繼承、贈與和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兩項條文非常重要!它代表法院在判斷分配比例時,不只看誰賺得多,還會綜合考量您在婚姻中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包括您在家務上的付出、對子女的照顧養育等,這些「非經濟性貢獻」在現代法律實務中越來越受重視。

財產價值怎麼算?「基準日」的認定是關鍵!

在計算剩餘財產時,財產價值的「基準日」非常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哪些財產納入計算,以及其價值是多少。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原則上,是以離婚登記完成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請注意,實務上對於「離婚訴訟中的調解離婚」有一種特別的認定方式。

調解離婚的基準日:與判決離婚「類推適用」

雖然調解離婚並非判決離婚,但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在實務上普遍採「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您最終是透過法院調解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通常也會回溯到您「提起離婚訴訟時」。

這是因為法院認為,一旦夫妻雙方已經走到訴訟這一步,婚姻基礎通常已經動搖,很難再期待一方對他方的財產增加有所協力或貢獻了。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家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條文賦予調解筆錄與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也間接支持了調解離婚類推適用判決離婚基準日的實務見解。

實際案例分享:財產計算基準日的影響

案例一:小林與阿顏的離婚風波

小林和阿顏因感情不睦,小林在民國105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他們透過法院調解,最終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成功調解離婚。阿顏主張,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日應該以小林「提起離婚訴訟」的日期(105年12月8日)為準。

法院最終支持了阿顏的看法,認為雖然他們是調解離婚,但因為已經提起離婚訴訟,婚姻基礎已然動搖,因此應「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小林提起離婚訴訟的日期作為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日。這代表訴訟提起後,任何一方財產的增減,原則上就不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考量了。

家務貢獻與分配比例:法院怎麼看?

實際案例分享:家務貢獻與分配比例的調整

案例二:阿甲與阿乙的公平之爭

阿甲與阿乙離婚後,阿甲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阿乙提出抗辯,指出阿甲婚後長期失業、沉迷賭博、甚至有施用毒品和家暴的行為,認為阿甲對婚後財產的增加沒有實質貢獻,甚至有負面影響,因此請求法院免除阿甲的分配額。

法院在審理後發現,阿甲在婚姻初期確實對家庭經濟有所助益,但後期確實有長期未工作、沉迷賭博、毒品等情況,並且有家暴行為,對阿乙婚後財產的增加未能提供應有的協力。最終,法院綜合考量了這些因素,將原本應平均分配的剩餘財產差額,調整為阿甲分配十分之一,阿乙分配十分之九。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在考量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評估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度,包括經濟收入和非經濟性付出。如果一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甚至不法行為導致財產減少,或者對家庭毫無貢獻,法院是有權利調整分配比例的,以實現實質公平。

小心!惡意處分財產會被「追加計算」

有些夫妻在離婚前,會擔心財產被對方分走,而刻意將婚後財產轉移、贈與他人或隱匿。針對這種情況,《民法》也有相關規定來保障您的權益: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例如無故將大筆存款轉走、將房產過戶給親友等),這些被處分的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仍然會被「追加」回來,視為現存財產來進行分配。這是為了防止一方惡意脫產,損害他方權益。

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保障:您應該知道的重點

面對離婚與財產分配的挑戰,您不必孤單。了解以下重點,能幫助您更有準備:

  • 確認財產制度: 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 掌握基準日: 即使是調解離婚,財產計算基準日通常會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時」。
  • 清查婚後財產: 仔細列出您和對方在基準日的所有婚後財產與債務,並記得排除繼承、贈與和慰撫金。
  • 重視貢獻度: 除了金錢,您在家庭中的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非經濟性貢獻,都是法院考量分配比例的重要因素。
  • 留意惡意脫產: 若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有異常的財產處分,應主張「追加計算」。

記住,您有權利為自己和孩子的未來爭取公平的保障。充分準備,才能讓您在離婚的過程中,更有底氣地面對一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我能分到多少?

A: 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時,將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度(包括家務、子女照顧等),以及是否有惡意脫產等情形,來調整分配比例,因此實際分得的金額會因個案狀況而異。

Q: 離婚調解成立,財產計算的日期是以調解那天算嗎?

A: 不一定。雖然調解成立具備判決效力,但實務上普遍認為,若您是透過「提起離婚訴訟」後才進行調解並成立,那麼財產計算的基準日通常會回溯到您「提起離婚訴訟時」。這是為了避免訴訟期間財產的變化影響公平性。

Q: 如果我長期在家照顧小孩,沒有工作,離婚時還能分到財產嗎?

A: 當然可以。台灣法律強調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這不僅限於經濟收入。您在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方面的付出,都是對家庭重要的貢獻。法院在審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將這些非經濟性貢獻納入考量,以確保分配的公平性。

Q: 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轉走或隱匿了,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例如無故轉帳、贈與他人、隱匿資產)的行為,您可以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進現存的婚後財產中。這需要您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登記資料、證人證詞等,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意圖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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