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調解必知權益與實務策略

離婚財產分配:調解必知權益與實務策略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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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中的財產分配,您準備好了嗎?

當婚姻走到盡頭,財產分配往往是調解過程中,最讓夫妻雙方感到複雜與焦慮的一環。您可能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或不清楚該如何計算與爭取。別擔心,律點通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核心原則,並提供實用的準備建議,讓您在婚姻調解中更有信心。

認識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其他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會依照一套特定的原則進行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明定: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告訴我們,法定財產制是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預設模式,大多數夫妻都適用此規定。

而最重要的分配原則,則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這條文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計算其在婚姻關係中賺取或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雙方剩餘財產有差距,多的那一方原則上要分一半給少的那一方。

但有幾種財產是不列入計算的:

  •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 例如您從父母那裡繼承而來的遺產。
  • 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像收到他人的贈與(包括夫妻之間的贈與,實務上多認為屬於無償取得)。
  • 慰撫金: 因精神痛苦所獲得的賠償金。

財產分配的「公平」原則:不只是數字,更是貢獻

雖然法律原則上要求「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導致「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是有權力調整甚至免除分配額的。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肯定了非經濟貢獻的價值!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便明確指出: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在考量是否調整時,會綜合衡量以下因素:

  •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 您在家中付出多少心力照顧家庭、養育子女?這都是對家庭財產累積的間接貢獻。
  • 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 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的整體付出。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 共同生活時間越長,協力貢獻通常越高;分居時間越長,貢獻度可能降低。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財產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還是在分居後才累積的?
  • 雙方的經濟能力: 考量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
  • 是否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行為: 如果一方長期不工作、沉迷賭博、吸毒等,對家庭財產累積沒有貢獻甚至造成負擔,其分配額可能會被大幅調整或免除。

防範惡意脫產:您的權益不應被犧牲

您可能會擔心,對方會不會在離婚前偷偷把財產轉移走?《民法》第1030條之3就是為了保護您的權益而存在: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故意減少您應得分配」的意圖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被轉移的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存的財產來進行分配。但要證明對方有這種「惡意」通常需要提出證據。

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時間點很重要

財產的價值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呢?《民法》第1030條之4有明確規定:

  •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成立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 判決離婚: 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 惡意處分財產: 以該財產處分時的價值為準。

這個時間點的差異,可能會影響最終的財產金額,務必留意。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理解法律精神

案例一:長期失職,財產分配大幅調整

王先生與林小姐結婚多年。婚後初期,王先生對家庭經濟尚有貢獻,但後來他長期失業,沉迷賭博、甚至施用毒品,對家庭經濟毫無助益,還對林小姐有家暴行為。林小姐獨自辛苦工作,撐起整個家,累積了部分婚後財產。離婚時,王先生卻要求平均分配這些財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果讓王先生平均分配財產,顯然對林小姐極不公平。考量到王先生長期不務正業、浪費成習,且有家暴行為,對家庭財產的增加並無實質貢獻,最終判決將王先生的分配額大幅調整,僅能分配到極小部分的財產差額。

案例二:未盡家庭責任,分配權利可能被免除

陳先生與李小姐結縭多年,但陳先生長期不分擔家務,也未盡照顧子女的責任,特別是他們的女兒罹患精神疾病,長年都由李小姐獨自照料。離婚時,陳先生卻主張要分配李小姐名下的剩餘財產。

法院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精神,是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共同財產累積的協力與貢獻。陳先生多年來未盡照顧家庭及教養子女的責任,對李小姐婚後財產的累積,難以認定有任何協力貢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免除陳先生的剩餘財產分配權,也就是陳先生無法從李小姐的財產中分得任何款項。

這兩個案例都明確顯示,法院在判斷財產分配時,不僅僅看誰賺得多,更會深入評估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家庭付出及財產累積的實際貢獻,包括非經濟層面的努力。

離婚調解前,您可以這樣準備

為了在調解中有效爭取您的權益,充分的準備至關重要:

  • 全面清查與證明財產: 務必區分清楚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並備妥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不動產權狀、汽機車行照、股票證明、保險契約、贈與或繼承證明等)。
  • 整理債務證明: 收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如貸款合約、借據等。
  • 蒐集貢獻度證據: 這點非常關鍵!除了經濟貢獻(薪資證明、投資獲利)外,更要重視非經濟貢獻的證明。例如:
  • 子女教育費用支出、接送紀錄。
  • 家庭水電瓦斯、網路、電話費等帳單。
  • 家務勞動的證明(例如證人證詞,或您為家庭付出的相關紀錄)。
  • 若對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賭博、吸毒、家暴等情事,應盡力蒐集證據(如報案紀錄、就醫證明、消費明細、證人證詞等)。
  • 留意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務必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內」提出請求,以免權利消滅。

結論:充分準備,爭取您的公平與權益

離婚調解不僅是法律程序的過程,更是您重新規劃人生的重要階段。在財產分配上,了解法律規定並做好充分準備,不僅能讓您在調解中更有底氣,也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請記住,您的非經濟貢獻同樣重要,法律會看見您為家庭的付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這是一種法律上賦予夫妻的權利,旨在肯定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家庭財產累積的共同貢獻。簡單來說,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通常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各自計算其在婚姻期間所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後),如果兩者有差距,財產較多的一方原則上要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這筆錢的計算公式是:(夫的剩餘財產 - 妻的剩餘財產) ÷ 2。

Q: 我全職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沒有在外工作,這樣對財產分配有貢獻嗎?

A: 絕對有貢獻!台灣《民法》明確肯定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非經濟貢獻的價值。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考量您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因此,即便您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您在家中的付出,如照顧孩子、處理家務、支持配偶事業等,都可能被視為對家庭財產累積的間接貢獻,進而影響財產分配的比例,甚至可能因此調整對方的分配額。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偷偷把財產轉移走,我該怎麼辦?

A: 若您懷疑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法律有《民法》第1030條之3來保護您。該條規定,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存的財產。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對方處分財產的行為具有「減少您分配額」的主觀意圖,例如交易時間點、交易對象(是否為親友)、交易價格是否顯不合理等。一旦證明成立,這些財產就能納入計算。

Q: 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候來計算呢?

A: 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會因離婚方式而異: 協議離婚: 以協議離婚成立時(即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判決離婚: 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惡意處分財產: 如果有被追加計算的惡意處分財產,則是以該財產被處分時的價值為準。了解這些時間點,有助於您準備相關的財產證明及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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