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掌握剩餘財產調解的關鍵策略
面對婚姻關係的結束,財產分配往往是令人頭痛且充滿挑戰的一環。許多人會擔心,自己為家庭的付出,能否在財產分割時被公平考量?對方是否會隱匿或轉移財產?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概念,並提供實用的調解策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原則上會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就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指的是夫妻各自扣除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並且肯定您在家庭中的家事勞動價值。即使您沒有在外賺錢,在家照顧子女、打理家務的貢獻,也會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協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財產是不能列入分配的,例如: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
- 慰撫金。
這些被稱為「特有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會被排除在外。
財產價值,怎麼算才對?
計算剩餘財產的價值,最關鍵的就是「基準時點」。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時間點不同,財產的價值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
依據《民法》規定,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登記或死亡時)為準。但有一個重要的例外: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白話來說,如果您的離婚是透過法院判決,那麼財產的計算基準點就是您「提起離婚訴訟時」。
案例故事:阿華與美玲的離婚財產計算
阿華和美玲在結婚多年後決定離婚。兩人曾嘗試調解,但未果,最終阿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進行期間,美玲名下的一筆股票因為大盤上漲而價值翻倍。如果以「離婚判決確定時」來計算,美玲的股票價值會高出許多。然而,法院最終判決離婚,並根據相關規定,認定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點應是阿華「提起離婚訴訟時」的股票價值。這確保了在訴訟期間,財產變動不會影響判決的公平性。即使最終兩人是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或調解而離婚,實務上也會類推適用起訴時為準,這是為了避免一方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財產。
小心!別讓財產悄悄流失
有些配偶為了減少對方能分得的財產,可能會在離婚前惡意處分婚後財產。針對這種情況,《民法》有特別的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將婚後財產轉移、贈與或賤賣,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回來,視為他現有的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案例故事:小王的財產追回戰
小王與太太準備離婚,但小王發現太太在離婚訴訟前一年,將一筆數百萬元的存款提領一空,並聲稱已花用完畢。小王覺得事有蹊蹺,懷疑太太是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脫產。經法院調查,確認太太確實有惡意減少小王分配額的意圖。最終,法院將這筆被提領的存款「追加計算」回太太的婚後財產中,確保小王能分得應有的份額。
分配不公,可以調整嗎?
雖然原則上剩餘財產差額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
- 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 雙方的經濟能力等。
例如,如果一方長期分居且對家庭財產累積毫無貢獻,其分配額就可能被酌減。
調解成立,效力有多大?
許多人會選擇透過調解來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因為相較於訴訟,調解通常更快速、彈性且能保有隱私。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份調解筆錄具有既判力(雙方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及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調解時,務必確保調解內容明確、完整,並確實符合您的意願。
實務操作建議
- 完整揭露財產資訊: 在調解前,盡可能蒐集雙方婚後財產及債務資料,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可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所得清單等。財產透明是調解成功的第一步。
- 明確約定調解範圍: 調解筆錄應清楚載明處理事項,例如是否包含子女監護、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並具體列出財產項目、價值、分配方式及金額。避免使用模糊字眼。
- 掌握財產計算基準時點: 若已提起離婚訴訟,請以起訴時點為基準計算財產價值;若尚未起訴,則以預計調解成立或離婚生效時為準。提早準備該時點的財產清單和估價資料。
- 避免惡意處分婚後財產: 在婚姻關係不睦或離婚訴訟期間,切勿為了減少對方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類行為會被追加計算,反而可能導致更多法律糾紛。
結論
處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是一場需要智慧與勇氣的戰役。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財產計算原則,並善用調解機制,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好好守護,透過充分準備與謹慎談判,您一定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公平合理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但有兩種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一是因繼承或他人無償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例如您繼承了父母的房產,或是親友贈與您的現金;二是慰撫金,例如因車禍受傷獲得的精神慰撫金。這些屬於您的「特有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會被排除在外。
Q: 如果發現對方隱匿或轉移財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懷疑對方隱匿或惡意轉移財產,首先應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交易紀錄、不動產登記資料、對話紀錄等。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法院會協助向國稅局、金融機構等查詢。如果對方是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依《民法》規定,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回對方的現有財產中,納入分配範圍。
Q: 在調解程序中,我說的話或做的讓步,如果調解不成,會不會在後續訴訟中對我不利?
A: 不用擔心。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及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當事人能在調解中坦誠溝通、勇於讓步,不必擔心這些內容在調解不成立後,會被法院拿來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您可以放心地在調解中表達您的想法和底線。
Q: 我沒有工作,長期在家照顧小孩和家庭,這樣對財產增加有貢獻嗎?我的權益會受損嗎?
A: 當然有貢獻!台灣《民法》在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即使您沒有在外工作賺取金錢,您在家中照顧子女、打理家務、維繫家庭和諧等付出,都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協力」。在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時,法院會綜合衡酌您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因此您的權益不會因此受損,反而應被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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