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調解訴訟全攻略:家事案件當事人必讀

離婚調解訴訟全攻略:家事案件當事人必讀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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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與訴訟:家事案件當事人的必備指南

您好,我是律點通,深知您在面對家事案件時的徬徨與不安。特別是離婚,這不僅是法律程序,更牽涉情感、家庭與未來。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家事案件中「調解」與「離婚訴訟」的關鍵環節,讓您對整個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不再手足無措。

為什麼離婚前一定要先「調解」?——家事調解前置原則

您或許會好奇,為什麼想離婚不能直接上法院,還要先經過「調解」?這就是台灣《家事事件法》的「調解前置主義」。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這條文規定,除了少數例外(例如保護令事件),所有家事訴訟事件(包括離婚、繼承等),在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都必須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即使您沒有事先聲請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將您的訴訟聲請「視為」調解聲請,優先安排調解。

調解的目的不只是和解,更是為了「修復」 。法院希望透過調解,讓夫妻雙方有機會冷靜溝通,尋求對彼此和子女最有利的解決方案,甚至有機會修復關係,避免對簿公堂。

調解的進行方式: 調解程序通常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他們會協助雙方溝通,探討各種可能性。如果調解成立,法院會製作調解筆錄,這份筆錄的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法律強制力。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請注意,離婚的調解,必須由夫妻雙方本人親自到場並表明同意,調解才會成立。這點非常重要!

離婚訴訟的關鍵:不只看誰的錯,更看「婚姻是否已破裂」

如果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進入訴訟程序,由法官來判決。此時,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婚姻已無法維持。在台灣,離婚事由主要依據《民法》第1052條。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文就是所謂的「破綻主義」。它意味著,即使您的情況不符合第一項列舉的具體事由(如外遇、惡意遺棄等),只要婚姻客觀上已經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例如夫妻感情基礎蕩然無存、形同陌路,任何處於相同境況的人都會認為婚姻已無繼續的可能,您就可以請求離婚。

那麼,什麼情況算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判斷各種情況,例如:

  • 長期分居、互不往來:夫妻雙方長期沒有共同生活,失去聯繫,感情已無修復可能。
  • 惡意遺棄:一方刻意離家,不履行夫妻義務。
  • 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為:例如一方持續的言語暴力、冷暴力、不負家庭責任等,導致婚姻名存實亡。

重點提醒:誰的錯不那麼重要了! 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果導致婚姻破綻的重大事由,夫妻雙方都有責任,即使責任輕重不同,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只有當「唯一」導致婚姻破綻的人,才不能請求離婚。這讓離婚的門檻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實際情況。

跨國/兩岸婚姻的特殊考量

如果您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案件會有些特殊性:

  • 適用法律:通常會適用台灣的法律來判斷是否可以離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第53條,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 管轄法院:只要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的法院通常就有審判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但若對方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例如重病無法前來),法院可能就不具管轄權。
  • 送達與出庭:這常常是跨國/兩岸婚姻離婚案件的最大挑戰。如果對方不願配合或失聯,法院文書的送達會非常困難,可能需要透過海基會協助送達,或聲請「公示送達」(將法院文書公告,視為已送達)。若對方經合法通知後仍不到庭,法院仍可能依您的請求或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即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判決)。

實務案例:當婚姻名存實亡

小芳(化名)是一位台灣女性,與大陸籍的先生結婚多年。婚後先生從未入境台灣與小芳共同生活,兩人在長達二十年期間都處於分居狀態,彼此沒有任何聯繫。小芳覺得這段婚姻徒具形式,毫無實質意義,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雙方從未共同生活,長期分居,感情基礎早已蕩然無存,任何處於這種情況的人,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因此,法院認定這段婚姻已經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小芳與先生離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具體的家暴、外遇等過失,只要婚姻已經名存實亡、毫無實質,法院也會基於「破綻主義」判准離婚。特別是跨國或兩岸婚姻中,若一方長期未入境或失聯,這往往會成為判斷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

離婚訴訟實務建議:您該怎麼準備?

  1. 資料準備
  • 身分證明文件:雙方身分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
  • 分居或失聯證據:入出境紀錄(證明對方長期未入境)、通訊紀錄、報案紀錄、協尋紀錄等。
  • 感情破裂證據:任何能證明夫妻感情不睦、生活失序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親友證詞等。
  1. 管轄法院確認:確認您應向哪個法院(通常是夫妻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2. 財產與子女:離婚不只解除婚姻關係,更重要的是財產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親權行使負擔(俗稱監護權)、會面交往(探視權)及扶養費等問題。這些都應在訴訟中一併提出。

結論:面對家事案件,請勇敢面對

面對離婚,許多人感到迷茫與無助。但請記住,法律程序的存在是為了協助您解決問題,走向新的生活。從強制調解到訴訟,每一步都有其意義。了解這些基本原則,將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收集充分的證據,明確您的訴求,即使過程艱辛,您也能為自己和家人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事調解是什麼?為什麼離婚一定要先調解?

A: 家事調解是法院在處理家事案件前,提供的一個讓當事人理性溝通、尋求共識的平台。離婚案件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這是「調解前置主義」。目的是希望透過調解,協助夫妻找到對雙方和子女最有利的解決方案,避免直接對簿公堂,甚至有機會修復關係。

Q: 如果我沒有對方過錯的證據,還能訴請離婚嗎?

A: 可以的。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破綻主義」,即使沒有對方具體的過錯(如外遇、家暴),只要婚姻客觀上已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例如長期分居、感情蕩然無存、形同陌路,且已無回復希望,您就可以訴請離婚。法院會綜合判斷婚姻是否已名存實亡。

Q: 我的配偶是大陸地區人民,且長期失聯,我該怎麼辦?

A: 您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婚姻的離婚事由和效力適用台灣法律,且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針對配偶失聯問題,法院會協助進行文書送達,若對方仍無法聯繫上,可能需要聲請「公示送達」,讓訴訟程序得以繼續進行。

Q: 離婚訴訟中,除了離婚本身,還會處理哪些問題?

A: 離婚訴訟通常會一併處理與婚姻關係解除相關的附帶問題,主要包括: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雙方差額的一半。 - 子女親權行使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決定子女由誰照顧及重大事項決定權。 - 子女會面交往:即俗稱的「探視權」,未取得親權的一方與子女見面的權利。 - 子女扶養費:雙方依能力分擔子女生活、教育等費用。 建議您在提起訴訟時,就將這些問題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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