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怎麼談?保障孩子權益的法律關鍵

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怎麼談?保障孩子權益的法律關鍵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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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扶養費您談對了嗎?

離婚,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場艱難的轉變。在面對關係結束的同時,如何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生活,尤其是扶養費的約定,更是您必須仔細考量的核心問題。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對孩子成長的承諾。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離婚後子女扶養費的規範,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為孩子爭取到最完善的保障。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失

許多人以為離婚後,對孩子的責任就只剩下探視權。然而,法律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且絕對的,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結束而消失。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兩條法規清楚告訴我們,不論您是否離婚,對孩子的保護、教養與扶養義務,都是您身為父母的天職。這筆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會依據孩子的實際需求(如教育費、生活費、醫療費等),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和社會身分來決定,也就是《民法》第1119條所說的「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簽了就不能改嗎?

在離婚調解或協議時,您可能會和對方約定扶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這份協議對簽署的父母雙方是有拘束力的。但請注意,這份拘束力並非絕對,特別是當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時。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民法》第1055條第2項:「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代表,雖然您可以協議,但如果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是可以介入並改定的。法院在審理時,會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放在首位,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您與前配偶有協議,法院仍可能為了孩子的利益而調整。

案例故事:王先生與李小姐的扶養費爭議

王先生與李小姐離婚時協議,王先生每月給付子女扶養費3萬元。後來王先生因故遲延給付,李小姐便依協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沒想到,法院卻將案件改為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並酌減了扶養費金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父母雙方已達成協議,但若一方未履行,當另一方請求時,法院在處理扶養費問題上,仍會保有一定的裁量權,特別是針對給付方式。根據相關判決(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法院通常會尊重原協議金額,除非有「情事變更」 ,否則不會輕易降低對子女有利的協議金額。這也再次強調,法院最終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情事變更原則:當生活出現意想不到的變化

您可能會問,如果離婚後我的經濟狀況變差了,或者孩子有特殊需求導致費用大增,扶養費可以調整嗎?這就涉及了「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這表示,如果離婚協議成立後,發生了非當時可以預料客觀重大變化,導致依原協議給付扶養費明顯不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例如,一方因重大疾病或非自願性失業導致經濟能力急遽惡化,或子女因特殊疾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此外,《家事事件法》第99條等條文也特別針對扶養費的變更設有規定。

然而,法院對「情事變更」的認定非常嚴格。一般可預見的物價上漲、子女年齡增長導致的費用增加,或是因個人選擇(如自願離職、投資失利)導致的經濟狀況變化,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符合情事變更的要件。

案例故事:陳媽媽的扶養費困境

陳媽媽與前夫協議好扶養費後,幾年過去,她發現孩子長大了開銷變多,物價也漲了不少,加上自己工作壓力大,想向法院聲請提高扶養費。但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法院認為,孩子長大費用增加、物價上漲等,都是簽協議時可以預料到的情況。陳媽媽自身的工作狀況變化(如工作強度高、經營事業盈虧)或前夫財產微幅增加,都不足以構成「非當時所得預料」的客觀情事遽變。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簽署協議時,應盡可能考量未來的變數。

離婚調解時,扶養費該怎麼談?實用建議

  1. 明確約定金額與給付方式:協議書上務必清楚載明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金額、給付日期、給付方式(如匯款帳號),以及遲延給付的處理方式。
  2. 考量子女實際需求與父母經濟能力:扶養費應合理反映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實際需求,並符合雙方經濟能力。建議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3. 預留彈性或定期檢視機制:考量到未來變數,您可在協議中約定未來定期檢視或調整扶養費的機制,減少日後爭議。

請記住,父母間的扶養費協議,僅是內部約定,不能免除您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即使您與前配偶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孩子依然有權利透過法定代理人向未盡義務的另一方請求扶養費。

結語

離婚調解中的扶養費約定,是保障孩子未來生活的基石。了解相關法律規範,並在協議時充分考量各種因素,才能為孩子爭取到最穩固的保障。請記住,法律的核心精神是「子女最佳利益」,這也是您在協商時最重要的依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中,扶養費可以約定由一方完全負擔嗎?

A: 可以,父母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其中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然而,這僅是父母內部的約定。在法律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共同且法定的,不因內部協議而免除。換言之,如果約定單獨負擔的一方未能履行,子女仍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以確保其權益。

Q: 扶養費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是否有固定標準?

A: 扶養費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並考量子女的實際教育、醫療、生活等開銷,以及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負債等狀況。

Q: 如果離婚後,我的經濟狀況變差了,可以聲請減少扶養費嗎?

A: 您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減少扶養費,但法院對此的認定非常嚴格。您必須證明發生了非當時所得預料的客觀重大變化,且若不變更原協議將導致顯失公平。例如,因重大疾病或非自願性失業導致收入銳減。若只是自身選擇(如自願離職、投資失利)或可預期的生活成本增加,通常不被法院採納。

Q: 我的前配偶積欠了扶養費,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前配偶未依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給付扶養費,您可以持有效的離婚協議書(經公證或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已積欠的扶養費,這通常被視為基於契約的給付訴訟;而對於未來扶養費的請求或變更,則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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