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調解後財產怎麼分?效力、執行力與兩岸差異全解析

離婚調解後財產怎麼分?效力、執行力與兩岸差異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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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後,財產分配真的有保障嗎?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人頭痛的莫過於「財產分配」問題。許多人選擇透過調解來處理,認為這樣能更和平、快速地解決爭議。但您是否曾疑惑:離婚調解書真的有法律效力嗎?上面約定的財產分配,如果對方不履行,我能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離婚調解的法律效力與執行力,特別針對財產分配的眉角,讓您在離婚財產分配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保障。

什麼是離婚調解?它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在台灣,無論是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一旦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都相當高。這點在法律上被賦予了極大的權威性。

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明確規定: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表示,調解一旦成立,就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換句話說,調解書的內容對雙方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這同樣適用於家事事件中的離婚調解,依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其效力與法院所為的確定裁判相同。

調解書,哪些能強制執行?哪些不行?

雖然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並非所有內容都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裡需要區分兩個重要概念: 「形成力」「執行力」

  • 執行力:指調解內容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依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這代表,如果調解內容是「給付」性質,例如約定「給付一筆金錢」、「交付某項財物」等,就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形成力:指變更或創設法律關係的效力。例如「離婚」本身就是一種身分關係的變更。調解本身無法直接「形成」身分關係。因此,即使調解離婚成立,您仍需持調解筆錄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簡單來說,與財產「給付」相關的約定,才具備強制執行的基礎;而身分關係的變更,則需要額外的登記手續。

法院調解 vs. 鄉鎮市調解:財產分配差在哪裡?

  • 法院調解: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成立的調解,其給付內容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效力最強,是處理財產分配的首選。
  •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經法院核定後,雖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其執行力仍僅限於「給付」內容。對於非給付性質的約定(例如遺產分割協議),即使調解成立,若對方不履行,您仍需另外提起訴訟,取得法院的給付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跨海離婚財產怎麼分?大陸調解書在台灣有效嗎?

如果您是與大陸地區配偶離婚,並在大陸法院進行調解,這部分會比較複雜。根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台灣法院目前認為,條例中可認可的僅限於「民事確定裁判」和「民事仲裁判斷」,不包括大陸地區法院成立的調解書。這是因為大陸法院的調解書效力可能被推翻,台灣法院無法直接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然而,這不代表大陸的調解書完全無用!您可以持經海基會驗證過的大陸法院民事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完成身分上的離婚手續。

調解內容有問題?還有機會反悔嗎?

如果您發現調解內容有詐欺、錯誤,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等瑕疵,依《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您仍有機會尋求救濟,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繼續審判」。

但請注意! 這類訴訟有嚴格的30日不變期間限制,通常從調解成立之日起算。如果您未能在此期間內提出,即使事後發現問題,也可能喪失救濟機會。因此,務必仔細審閱調解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運作:

案例一:鄉鎮市調解的執行力限制

小陳與前妻離婚時,透過鄉鎮市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好將共同持有的房產過戶給小陳。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小陳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前妻遲遲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小陳拿著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卻被法院駁回了!

法院解釋,鄉鎮市調解雖然經核定後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這種「過戶房產」的約定,屬於「形成」性質,並非直接的「給付」。因此,不能直接拿著調解書去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不配合,小陳還是得另外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二:大陸地區離婚調解書在台灣的處理

阿美與大陸籍丈夫在大陸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上除了載明離婚外,也約定好丈夫要給阿美一筆贍養費。阿美回到台灣後,想拿這份大陸調解書去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前夫支付贍養費,結果卻被駁回了。

台灣法院說明,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法院只能認可大陸地區的「民事確定裁判」和「民事仲裁判斷」,不包含大陸法院的「調解書」。因此,阿美無法直接在台灣強制執行贍養費。不過,阿美可以持經海基會驗證過的大陸法院調解公證書,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身分上的離婚手續。

給離婚財產分配人的實用建議

  • 優先選擇法院調解:若涉及複雜的財產分配、子女親權或扶養費等給付內容,法院調解筆錄的執行力較強,能省去後續訴訟的麻煩。
  • 明確約定內容:無論在哪裡調解,務必確保調解筆錄內容具體、明確,特別是金錢給付、財產分配、子女探視等,應詳列金額、時間、方式等細節,避免因內容不明確而無法執行。
  • 調解離婚不等於「完成離婚」 :調解成立後,務必記得持調解筆錄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您的婚姻關係才算正式解除。
  • 及時主張權利:若您認為調解內容有瑕疵,務必在法定的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請求撤銷,以免喪失救濟機會。

結論

離婚調解是解決爭議的有效途徑,其法律效力不容小覷。然而,對於財產分配的執行力、不同調解方式的差異,以及跨兩岸案件的特殊性,都需要您有清晰的認識。了解這些關鍵點,才能確保您的權益在離婚財產分配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調解成立後,我還需要做什麼才能真正離婚?

A: 即使離婚調解已成立並取得調解筆錄,您的婚姻關係並不會自動解除。您需要持調解筆錄正本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會同另一方(或由一方單獨持文件)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登記後,您的婚姻關係才算正式解除。

Q: 調解書上約定的財產分配,如果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A: 這取決於調解內容的性質。如果調解書上約定的是「給付」性質的財產分配(如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品),且是法院調解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您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若是非給付性質的約定(如房產過戶),則可能需要先提起訴訟,取得給付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Q: 鄉鎮市調解和法院調解,在財產分配上效力有差嗎?

A: 兩者在「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點上是相同的。但主要差異在於「執行力」的便利性。法院調解筆錄的給付內容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而鄉鎮市調解雖然經法院核定後也具確定判決效力,但對於某些非給付性質的約定(如遺產分割協議、房產過戶),仍需另行訴訟取得給付判決才能強制執行,便利性相對較低。

Q: 如果我發現調解內容有被騙或搞錯,還能反悔嗎?

A: 可以,但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如果您認為調解有詐欺、錯誤、違反強制規定等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必須在知悉該事由後30日的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或請求「繼續審判」。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您將喪失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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