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您的財產權益該如何保障?
面對離婚調解,除了子女監護、扶養費等議題,夫妻財產的分配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環。您是否也擔心,自己多年的付出與貢獻,在離婚時無法獲得公平的評價?別擔心,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讓您在調解過程中更有方向,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其他的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法律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關係因為離婚而結束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指的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各自努力所累積的「婚後財產」,扣除掉婚姻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後,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那麼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這項規定是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2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從法條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
- 只計算「婚後財產」 :婚前就有的財產,或者是在婚姻中因為「繼承」或「受贈」等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會列入分配範圍。
- 要扣除「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會從財產中扣除。
- 原則上「平均分配」 :這是法律的預設原則,體現夫妻平等。
- 「公平調整」機制: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得不公平,例如一方對家庭毫無貢獻,或有其他特殊情況,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財產價值,什麼時候算才準?
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時點非常重要,會直接影響您可以分配到的金額。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如果您的離婚是透過「判決離婚」,那麼計算時點就會提前到「起訴時」。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實務上,即使是透過「調解離婚」或「訴訟上和解離婚」,因為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夫妻關係實質上已經破裂,法院多數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起訴時」作為財產計算的基準點。這點在您準備離婚程序時務必留意。
小心對方「惡意脫產」!
有些當事人會擔心,在離婚前對方會偷偷轉移或變賣財產,讓自己分不到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民法》也提供了保護措施。
如果夫妻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金額而處分婚後財產,那麼這筆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納入分配。這需要您提出證據來證明對方有惡意脫產的意圖。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是如何實際運用的:
案例一:離婚調解,財產計算基準日怎麼算?
小陳與小美結婚多年,因感情不睦決定離婚。小美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並在調解過程中達成離婚合意。但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小美認為應該以她向法院「聲請調解(也就是起訴)」的那一天來計算財產價值,因為從那天起,她就覺得婚姻關係已經實質上結束了;但小陳卻主張要以「調解成立」的那一天來算。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多數會認為,雖然是透過調解或和解離婚,但既然已經走上法院程序,夫妻之間的協力關係事實上已經動搖。為了避免一方利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或累積財產,導致不公平,因此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起訴時」作為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點。這對小美來說,更有利於保障她在起訴時的財產權益。
案例二:長期分居,財產貢獻度如何認定?
王先生與王太太結婚後,因故長期分居長達十年。後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太太也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王先生主張,他們已經分居這麼久,王太太對他的財產增加幾乎沒有任何貢獻,如果還要平均分配,對他來說顯失公平。
法院審理後認為,考量夫妻長期分居,王太太確實難以認定對王先生財產的累積與增加有相當貢獻。因此,法院依《民法》規定,認為若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裁定將王太太的分配額調整為剩餘財產差額的三分之一。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婚後財產,如果一方對財產增加或維持確實沒有貢獻或協力,特別是長期分居導致實質脫離家庭生活,法院是有權酌減其分配比例的。
離婚調解的實用準備建議
- 全面盤點財產與債務:仔細清查您和對方名下所有的婚後財產(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單價值準備金、汽機車等)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越完整越好。
- 蒐集證據:針對所有財產與債務,盡可能蒐集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摺對帳單、股票交易明細、保單、借貸契約等。若有婚前財產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也要準備好相關證明。
- 注意對方異常的財產行為:如果發現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例如突然大量提領存款、變賣不動產等,請立即蒐集證據,並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
- 主張您的貢獻度:如果您認為平均分配不公平,請積極舉證您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包括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配偶事業的支持等,這些都是法院會考量的因素。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代表,誰主張財產是婚前財產、無償取得,或是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誰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
結論:掌握資訊,安心面對
離婚財產分配是複雜的法律議題,但只要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原則、了解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點,並積極準備相關證據,就能在離婚調解中更有效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記住,這不僅是數字的計算,更是對您在婚姻中付出與貢獻的肯定。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離婚調解時,更有信心與方向,順利邁向人生的新階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什麼情況下的財產不列入分配?
A: 「婚後財產」指的是您與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但有兩種情況的財產不列入分配:一是因「繼承」而來的財產,二是因「受贈」或其他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或金錢),以及「慰撫金」也不列入。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也屬於個人特有財產,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
Q: 如果發現對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或變賣財產,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減少您應得分配額的財產處分行為,您可以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納入分配。您需要盡快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轉帳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車輛過戶證明等,證明對方處分財產的意圖與時間點,並在調解或訴訟中提出。
Q: 我長年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務,沒有外出工作,這樣對財產增加有貢獻嗎?
A: 當然有!《民法》明確規定,法院在判斷是否調整分配額時,會綜合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以及「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即使您沒有在外工作,您對家庭的付出,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子女、支持配偶事業等,都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貢獻,應獲得公平的評價。
Q: 我與配偶的退休金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
A: 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分配有其特別法規定,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通常會優先適用這些特別法,而非直接納入《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這些特別法通常規定,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一定年限(例如2年),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具體情況會因您的職業別、退休時間及相關法規的修正時點而有所不同,建議您查詢相關法規或諮詢專業人士。
Q: 對方有外遇,我可以要求在財產分配上分得更多嗎?
A: 一般來說,外遇行為本身並不會直接影響您在剩餘財產分配中的比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是基於夫妻對婚姻財產的共同貢獻,而外遇行為主要涉及的是「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請求權。兩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然而,如果對方為了外遇而惡意處分或浪費婚後財產,導致財產減少,那麼這些減少的財產可能會被追加計算,間接影響分配結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