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掌握爭議解決策略:調解與仲裁的選擇與眉角

掌握爭議解決策略:調解與仲裁的選擇與眉角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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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爭議解決策略:調解與仲裁的選擇與眉角

面對商業合作、工程履約或任何形式的合約糾紛,您是否曾感到迷茫,不知道該選擇調解、仲裁還是訴訟來解決?對於追求效率、專業與關係維護的「多元解決需求人」而言,精準掌握這些爭議解決機制,並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選擇,是保護自身權益的致勝關鍵。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探討台灣法律體系下的調解與仲裁程序,解析其適用法條、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幫助您在紛爭來臨時,不再手足無措。

爭議解決的兩大關鍵:調解與仲裁

在台灣,除了傳統的法院訴訟外,調解與仲裁是兩種常見且具效率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它們各有特色,適用情境也不同。

調解:以和為貴的協商之道

調解是一種由中立第三方(調解人)協助爭議雙方協商,尋求共識以達成和解的程序。它的核心精神是自願性彈性

  • 優勢:
  • 保密性高: 調解過程通常不公開,有助於保護商業機密與聲譽。
  • 關係維護: 相較於對抗性強的訴訟,調解更有助於維繫雙方未來的合作關係。
  • 彈性決議: 解決方案不受限於法律條文,可依雙方實際需求量身打造。
  • 效力: 依據《仲裁法》第45條,經仲裁機構調解成立並作成的調解書,與仲裁和解具有相同效力。然而,若要強制執行,仍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仲裁:專業裁決的效率途徑

仲裁則是一種由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給一位或數位仲裁人,由仲裁庭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判斷的程序。

  • 優勢:
  • 專業性: 仲裁人通常具備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能對複雜的商業或工程爭議提供更精準的判斷。
  • 效率性: 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更快速,能縮短爭議解決的時間。
  • 保密性: 仲裁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有助於保護當事人隱私。
  • 執行力強: 仲裁判斷原則上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法院審查。
  • 基礎: 仲裁必須建立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之上。

法律怎麼說?核心法條解析

了解調解與仲裁的基礎後,我們來看看台灣相關法律如何規範這些程序:

《仲裁法》:仲裁協議的基石

《仲裁法》是台灣仲裁制度的核心法規,其中幾個關鍵條文值得注意:

  • 仲裁協議的成立與形式:

《仲裁法》第1條第3項:「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仲裁法》第1條第4項:「前項書面之方式,當事人得以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成立。」 這條文確立了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且明確列舉了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也視為書面。這表示,只要您與對方在契約或往來文件中明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即使不是傳統的簽名紙本,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 仲裁協議的「妨訴抗辯」效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當事人就特定法律關係之爭議,已訂立仲裁協議者,對於該爭議,不得提起訴訟。但仲裁協議無效,或無法履行者,不在此限。」 《仲裁法》第4條第2項:「前項爭議,經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者,法院應依他方聲請,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代表一旦您簽訂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去法院打官司。如果對方違反約定提起訴訟,您可以在法院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要求對方去仲裁。這確保了仲裁協議的拘束力。

  • 仲裁機構的調解服務: 《仲裁法》第45條規定,即使雙方沒有仲裁協議,也可以向仲裁機構聲請調解,只要對方同意即可。這為沒有仲裁協議但希望透過專業機構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商業事件審理法》:鼓勵訴訟外解決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1條鼓勵法院在商業事件審理過程中,適時探詢當事人利用調解或仲裁等訴訟外方式解決紛爭的可能性,並在訴訟中達成仲裁協議時,停止訴訟程序。這顯示了國家法律對於ADR機制的推廣態度。

《政府採購法》:廠商的「強制仲裁」權

《政府採購法》第85-1條,對於政府採購爭議(特別是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設計了一套特殊的「先調後仲」機制。它規定,若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若調解不成立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方案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亦不得拒絕。這賦予了廠商在特定條件下,強制機關進入仲裁程序的權利,旨在保障廠商權益。

實務案例怎麼看?從故事中學教訓

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將更能理解這些原則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誰先啟動程序,誰就佔優勢?

情境故事: 想像一下,您是一家承攬政府工程的A營造公司。您與B縣政府簽訂了一份工程合約,合約中約定,如果發生爭議,可以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後來,工程出了問題,雙方爭執不下。A公司先去申請了調解,但調解失敗。沒想到,調解剛失敗,B縣政府就搶先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A公司賠償。A公司不服,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5-1條保障廠商的仲裁權,所以他們也立刻提付仲裁,並要求法院停止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裁定,不停止B縣政府的訴訟程序。法院認為,雖然合約約定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且《政府採購法》確實賦予廠商在特定條件下強制仲裁的權利,但B縣政府比A營造公司更早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程序已「繫屬在先」 。既然B縣政府有程序選擇權且已先行使,A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停止訴訟改為仲裁。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契約約定多種爭議解決方式時, 「繫屬先後原則」非常重要。誰先合法啟動了其中一種程序,誰就可能掌握了主動權。即使有特殊的法律保障(如《政府採購法》),也可能因為程序啟動的時點差異而影響結果。

案例二:契約約定「可以」仲裁,不代表可以隨意跳過!

情境故事: 您是一家C公司,與D公司簽了一份重要的經銷合約。合約中有一條明確寫著:「因本合約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該協會之仲裁規則申請仲裁。」後來,雙方發生了糾紛,C公司覺得仲裁太麻煩,直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D公司收到訴狀後,立刻向法院提出抗辯,說:「我們明明約定好要仲裁的,C公司怎麼可以直接告上法院?」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裁定,停止C公司的訴訟程序,並命令C公司必須去提付仲裁。法院強調,合約中明確的仲裁條款,就是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 。一旦簽了這份協議,雙方就必須遵守,不能隨意跳過仲裁程序直接打官司。D公司在法院言詞辯論前就提出了抗辯,符合《仲裁法》的規定,法院當然要維護仲裁協議的效力。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契約中的仲裁條款絕非兒戲。如果您的契約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那它就具有強大的拘束力。在發生爭議時,您原則上必須先依約提付仲裁,否則對方有權依《仲裁法》第4條提出「妨訴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

給您的實用操作指引

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和實務案例後,作為多元解決需求人,您可以如何實際運用呢?

1. 仔細審閱與訂立仲裁協議

  • 明確性是關鍵: 仲裁條款應清晰明確,例如「雙方同意將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而非模糊的「雙方可考慮仲裁」。
  • 範圍要界定: 思考仲裁協議要涵蓋哪些爭議?是僅限於契約本身,還是包括與契約相關的所有爭議?
  • 強制或選擇? 務必確認條款是「必須」仲裁,還是「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這將直接影響您未來的程序選擇權。

2. 爭議發生時的程序選擇考量

當爭議發生時,選擇調解或仲裁,請綜合考量:

考量因素調解仲裁
保密性高度保密,不公開原則上不公開
效率性彈性高,快速達成共識通常比訴訟快
成本通常較低仲裁費用可能不低於訴訟
專業性仰賴調解人引導,無強制力仲裁人具專業,判斷具拘束力
關係維護有助於維繫長期關係較訴訟溫和,但仍具對抗性
執行力需法院裁定後方可強制執行仲裁判斷可直接強制執行

3. 政府採購案件的特別提醒

如果您是政府採購案的廠商,請務必善用《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賦予您的「先調後仲」權利。在調解不成立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時,您可以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但請注意,行動要迅速,若機關搶先提起訴訟,您可能會失去主動權。

4. 應對程序衝突:繫屬先後與妨訴抗辯

  • 確認繫屬時點: 若契約約定多種解決方式,而雙方各自啟動不同程序,請務必確認仲裁程序啟動的時點(即「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通知時」),這對判斷繫屬先後至關重要。
  • 及時提出妨訴抗辯: 如果對方違反仲裁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您應在法院言詞辯論前,及時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請求法院停止訴訟並命令對方提付仲裁。

總結:精明選擇,化解紛爭

在複雜的商業環境中,爭議是難以避免的。然而,了解並善用調解與仲裁這兩大利器,將能幫助您更有效率、更專業地解決紛爭,甚至有助於維護重要的商業關係。請記住,無論是簽訂合約時的審慎約定,還是爭議發生時的程序選擇,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結果。精明地選擇,才能化解紛爭,保障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簽的合約會被強制要求走仲裁,而不是法院訴訟?

A: 主要是看您的契約中是否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如果契約條款清楚載明爭議應提交仲裁,且該協議有效,那麼雙方原則上就必須透過仲裁解決。另外,在《政府採購法》的特定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爭議中,若廠商申請調解不成立,廠商有權強制機關進入仲裁程序。

Q: 如果合約寫著「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我該怎麼決定哪個程序比較有利?

A: 這賦予您程序選擇權。建議考量以下幾點:1. 保密性: 仲裁和調解通常比訴訟更保密。2. 效率: 仲裁和調解通常比訴訟快。3. 專業性: 仲裁人可能比法官更具特定領域專業。4. 關係維護: 調解最能維護關係,仲裁次之。5. 執行力: 仲裁判斷可直接執行,調解書需法院裁定。依據您的優先順序選擇。

Q: 仲裁費用會比法院訴訟費用高嗎?

A: 不一定。仲裁費用通常包括仲裁機構的行政費用和仲裁人的報酬,這些費用可能與訴訟的裁判費相當,甚至在某些複雜或高爭議金額的案件中可能更高。但仲裁程序通常較快,可能節省時間成本和律師費用的累積。調解費用通常相對較低。

Q: 我方已經向法院提告了,但對方卻說我們有仲裁協議,這樣我的訴訟會被駁回嗎?

A: 不會直接被駁回,但您的訴訟程序可能會被停止。如果對方在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前,依《仲裁法》第4條提出「妨訴抗辯」,主張雙方有仲裁協議,法院就會裁定停止您的訴訟程序,並命令您在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若您逾期未提付仲裁,法院才會裁定駁回您的訴訟。所以,及時應對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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