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正經歷紛爭、尋求調解諮詢的您提供專業指引。當您面對合約糾紛、勞資爭議,或是任何商業往來中的不愉快時,是否曾感到迷茫,不知道該選擇調解、仲裁還是直接訴訟呢?
訴訟程序往往耗時費力,且結果公開,可能對您的聲譽或業務造成影響。幸運的是,台灣法律提供了多種訴訟外的爭議解決機制,其中「調解」與「仲裁」便是兩大重要選項。了解這兩者的差異,以及您的契約如何影響您的選擇,將是您化解紛爭、保障權益的關鍵。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調解與仲裁的法律基礎、實務運作,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做出最有利的決定。
搞懂調解與仲裁:兩種解決紛爭的門道
調解:追求共識的彈性途徑
「調解」是一種非對抗性的紛爭解決方式,由中立的第三方(調解人)協助雙方當事人溝通協商,目標是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共識。調解的過程通常比較彈性、保密性高,且費用相對較低。最重要的是,調解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其成立方式。
一般而言,調解協議若未經法院核定或特定法律程序賦予,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但若是在法院進行的調解,或依《仲裁法》規定經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如《仲裁法》第45條),並經法院裁定,便能取得與法院判決相同的強制執行力。
仲裁:具備法律拘束力的專業判斷
「仲裁」則是一種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依據事先約定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選定的仲裁人或仲裁庭進行判斷。仲裁判斷原則上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仲裁法》第37條),這表示它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仲裁的優點通常包括程序較為彈性、保密性高、仲裁人具備專業性(例如工程糾紛可選工程背景的仲裁人),且效率可能比冗長的訴訟程序更高。
契約裡藏著玄機:「應」與「得」的關鍵字
您手上的契約,其爭議解決條款的文字表述,是決定您該走調解、仲裁還是訴訟的關鍵。
仲裁協議:啟動仲裁的基礎
根據《仲裁法》第1條,當事人可以針對現在或將來的爭議,約定由仲裁庭仲裁。但前提是,該爭議必須是依法可和解的,且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這裡的「書面」不限於正式契約,來往的信函、電報、電子郵件等,只要能證明雙方有仲裁合意,都算數。
「應」與「得」的判斷:強制仲裁還是程序選擇權?
在實務上,契約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最常引起爭議的就是使用了「應」或「得」這些字眼。這兩字的差異,可能決定您是否能直接提起訴訟:
- 若契約約定「應」或「必須」提付仲裁: 這表示雙方已明確約定,一旦發生爭議,就必須透過仲裁程序來解決,而不能直接訴訟。這稱為「強制仲裁」。如果您違反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以依《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
《仲裁法》第4條:「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契約有明確的仲裁條款,例如:「因本合約引起之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那麼您就不能直接告上法院。如果告了,對方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異議,要求法院停止審理您的案件,並命令您去聲請仲裁。但請注意,如果對方已經針對案件內容進行了言詞辯論,就不能再提出這個異議了。
- 若契約約定「得」或「可」提付仲裁: 這表示雙方擁有「程序選擇權」。您和對方都可以選擇透過仲裁來解決爭議,也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訴訟。此時,通常會適用「繫屬先後原則」,也就是誰先合法啟動了程序,誰的選擇就優先。例如,如果對方先聲請仲裁,您就應配合仲裁程序;反之,如果您先提起訴訟,對方就不能再要求您去仲裁。
實務案例解析:看看別人怎麼走?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應」與「得」的差異,以及「繫屬先後原則」在實務中的運用:
案例一:契約約定「應」仲裁,卻跑去法院告狀
某家電子產品經銷商(甲公司)與其供應商(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經銷合約。合約中明確寫道:「因本合約引起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該協會之仲裁規則申請仲裁。」後來,甲公司認為乙公司違約,沒有依約供貨,於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乙公司收到法院的訴訟通知後,立刻向法院主張:「我們的契約明明約定要仲裁,甲公司怎麼可以不經仲裁就直接告法院呢?」法院審理後認為,契約條款中明確使用了「應提交」仲裁,這表示雙方早就約定好,有爭議就走仲裁程序。因此,法院裁定停止甲公司的訴訟程序,並命令甲公司必須先向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甲公司不服,提出抗告,但最終仍被法院駁回(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契約明確約定「應」仲裁,就必須遵守,否則訴訟可能會被法院停止。
案例二:政府採購案的強制仲裁與「先搶先贏」原則
某營造公司(丙公司)承攬了一項政府機關(丁機關)的公共工程。工程完成後雙方發生履約爭議,丙公司先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依照《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的規定,若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廠商是有權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這被視為一種「強制仲裁」的規定。
然而,就在調解不成立後,丁機關卻搶先一步,直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丙公司收到訴訟通知後,雖然知道自己有權利提付仲裁,但丁機關的訴訟已經「繫屬在先」了。丙公司向法院主張,政府採購法有強制仲裁的規定,要求法院停止訴訟並讓他們去仲裁。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政府採購法的確給予廠商提付仲裁的權利,但並沒有禁止機關不能提起民事訴訟。既然丁機關已經搶先合法啟動了訴訟程序,丙公司就應該受制於這個先啟動的訴訟程序,不能再要求停止訴訟去仲裁(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有「強制仲裁」的規定,但如果對方已經合法地啟動了訴訟程序,且該程序「繫屬在先」,那麼「先搶先贏」的原則仍然適用。
你的下一步怎麼走?實用操作建議
面對紛爭,如何選擇最適合的解決途徑,是您需要深思熟慮的。
1. 仔細檢視契約條款
- 您的契約是怎麼寫的?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請仔細閱讀契約中關於「爭議解決」或「管轄法院」的條款。是寫「應」或「必須」提付仲裁,還是「得」或「可」提付仲裁?
- 確認仲裁機構與規則: 如果有仲裁條款,是否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地點、適用的仲裁規則,以及仲裁人的選定方式?這些細節都會影響後續程序的進行。
2. 評估程序啟動的時機
- 爭議發生,誰先啟動程序? 若契約是「得」仲裁,那麼誰先合法地啟動了仲裁或訴訟程序,誰的選擇就優先。因此,評估自身的優勢,並盡速採取行動,非常關鍵。
- 對方已提告,我能怎麼辦? 如果契約是「應」仲裁,但對方卻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您務必在法院進行本案言詞辯論之前,依《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對方提付仲裁。若錯過時機,您可能就喪失了這項權利。
3. 政府採購爭議的特殊考量
- 廠商的權利: 如果您是政府採購案的廠商,且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若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方案,您有權利提付仲裁,且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這是法律賦予廠商的特殊保障。
- 仍需注意「繫屬先後」: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若機關已先行合法提起訴訟,您仍需注意「繫屬先後原則」,以免喪失程序主導權。
結論
面對紛爭,選擇調解或仲裁,並非單純的程序選擇,更是對時間、成本、保密性與最終結果的策略性考量。深入理解您的契約條款,並掌握相關法律規定,將使您在爭議解決的道路上更有底氣。
無論您最終選擇哪種途徑,律點通都建議您在做出決定前,仔細評估自身情況,並考慮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仲裁判斷的效力真的跟法院判決一樣嗎?
A: 是的,根據《仲裁法》第37條,仲裁庭所做出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表示仲裁判斷具有拘束力。不過,原則上若要進行強制執行,仍需聲請法院做出執行裁定,除非雙方有特別書面約定某些特定類型的仲裁判斷(如金錢給付)無需法院裁定即可直接強制執行。
Q: 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還能申請仲裁嗎?
A: 可以的。即使您的契約中沒有預先約定仲裁條款,根據《仲裁法》第45條,只要爭議雙方事後達成合意,仍然可以向仲裁機構聲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立,所作成的調解書經法院裁定後,也同樣具有強制執行力。這為沒有預設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條透過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途徑。
Q: 調解不成,就一定要走訴訟嗎?還有其他選項嗎?
A: 調解不成並不意味著您只剩下訴訟一途。如果您的契約中含有「得」提付仲裁的條款,或者即使沒有,只要雙方事後同意,您仍然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可以作為訴訟的替代方案,通常具有更快的效率和更高的保密性。所以,調解失敗後,您可以考慮與對方協商,是否願意轉向仲裁解決。
Q: 申請仲裁會不會比訴訟更花錢?
A: 仲裁的費用結構與訴訟不同,通常會包含仲裁機構的行政費用和仲裁人的報酬。雖然仲裁費用可能因爭議金額和複雜度而異,但相較於訴訟,仲裁程序因其效率較高,可能會減少因時間拉長而產生的其他隱性成本(如律師費、時間成本等)。此外,仲裁程序通常更具彈性,有時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來控制成本。建議在決定前,向相關仲裁機構查詢費用標準,並與律師討論評估。
Q: 政府採購案的履約爭議,是不是只能透過仲裁解決?
A: 不一定。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政府採購爭議若未能達成協議,可以選擇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對於廠商來說,如果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方案,廠商有權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這賦予了廠商較強的仲裁選擇權。然而,這並不代表機關就不能提起訴訟。實務上,仍會考量「繫屬先後原則」,也就是誰先合法啟動程序,誰的程序就優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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