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合約糾紛怎麼選?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銜接關鍵

合約糾紛怎麼選?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銜接關鍵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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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糾紛怎麼選?調解、仲裁、訴訟程序銜接關鍵

面對複雜的合約糾紛,您是否曾感到迷茫?究竟該選擇彈性的調解、專業的仲裁,還是走上對抗性的訴訟之路?更令人困惑的是,當合約中約定多種解決方式,或是爭議處理程序已啟動,您又該如何銜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剖析調解、仲裁與訴訟間的關係,並提供實用的判斷依據,助您在程序銜接的關鍵時刻,做出最明智的決策。

紛爭解決管道:調解、仲裁與訴訟的差異

在處理合約糾紛時,主要有三種常見的解決管道:

1. 調解:彈性、保密的協商之路

調解是一種非對抗性的方式,由中立第三方(調解人)協助雙方溝通,尋求共識。它的優點在於彈性高、保密性強,有助於維繫雙方關係。即使沒有事先約定,您也可以向仲裁機構聲請調解(《仲裁法》第45條)。如果調解成立,所作成的調解書與仲裁判斷具有相同效力,但若要強制執行,仍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

2. 仲裁:專業、高效的替代方案

仲裁是基於雙方「仲裁協議」而啟動的爭議解決方式。其核心是雙方同意將爭議交由仲裁庭判斷,排除法院管轄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這表示,只要爭議可以和解,雙方就能透過書面(包括電子通訊)約定提交仲裁。仲裁的優勢在於可選擇具備專業知識的仲裁人,程序通常較為快速、保密,且仲裁判斷原則上具有終局性,僅在極少數法定事由下才能聲請撤銷。仲裁和解書或仲裁判斷,同樣需要法院的執行裁定才能強制執行(《仲裁法》第44條)。

3. 訴訟:法院裁決的最終途徑

訴訟是向法院提起,由法官依法律規定進行審理並做出判決。雖然公開透明,但通常耗時較長,費用較高,且結果具對抗性,可能影響雙方關係。

程序銜接的關鍵:仲裁協議的效力與「繫屬先後原則」

在合約糾紛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當契約有仲裁約定,但一方卻直接提起訴訟,該怎麼辦?

仲裁協議的「妨訴抗辯」

當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但一方卻未遵守協議而提起訴訟時,另一方可以依《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將爭議提交仲裁。這就是所謂的「妨訴抗辯」。

《仲裁法》第4條:「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這條文賦予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的效力,強制當事人遵守仲裁約定。

程序選擇權與「繫屬先後原則」

然而,如果您的合約條款約定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例如「可選擇調解、仲裁或訴訟」),而非明確要求「必須仲裁」,這時就產生了「程序選擇權」的問題。法院實務上普遍採取的原則是 「繫屬先後原則」 :也就是哪種程序先啟動,就應優先適用該程序。這意味著,如果一方先提起訴訟,即使合約有仲裁選項,另一方也可能無法成功主張《仲裁法》第4條的妨訴抗辯。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程序選擇的眉角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理解仲裁協議與程序選擇的實務應用:

案例一:誰先啟動程序,誰就佔優勢

小陳的公司承攬了一項政府工程,合約中約定若有爭議,可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後來工程發生糾紛,小陳的公司在調解不成後,準備聲請仲裁,但政府機關卻已搶先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小陳的公司主張,政府採購法有規定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不能拒絕仲裁(《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要求法院停止訴訟。 然而,法院最終裁定,由於政府機關的訴訟程序已先啟動並繫屬於法院,即使合約有仲裁選項,且政府採購法有「強制仲裁」的條文,也不代表機關不能先行提起訴訟。因此,法院駁回了小陳公司停止訴訟的聲請,訴訟程序繼續進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合約有多種選擇時,「搶先」啟動程序的重要性。

案例二:明確仲裁協議的強大拘束力

另一家公司與經銷商簽訂了合約,其中第15條白紙黑字寫明:「因本合約引起的任何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該協會之仲裁規則申請仲裁。」後來發生糾紛,公司卻未依約先進行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銷商則向法院主張,雙方有明確的仲裁協議,要求停止訴訟。 這次,法院裁定支持經銷商。法院認為,既然合約已明確約定所有爭議都應提交仲裁,這就構成了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法院管轄的拘束力。因此,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公司必須先將爭議提交仲裁。這個案例強調,當仲裁條款寫得非常清楚且具有排他性時,法院會強制雙方遵守。

給程序銜接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簽約時務必確認爭議解決條款:
  • 明確性與排他性: 如果您希望將來爭議只能透過仲裁解決,請務必在合約中明確寫明「所有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均應提交仲裁解決」,並避免使用「或」等模糊字眼。
  • 多重選項的優先順序: 如果合約提供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選項,建議明確約定其優先順序,例如「雙方應優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方得提付仲裁,或經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得提起訴訟」。否則,很可能適用「繫屬先後原則」。
  1. 爭議發生時,把握啟動程序的時機:
  • 迅速評估: 在爭議發生初期,應迅速評估哪種程序對您最有利(考量成本、時間、保密性、專業性等)。
  • 先發制人: 如果契約允許選擇多種解決方式,且您已決定要走哪條路,請盡快啟動該程序,以取得「繫屬在先」的優勢。
  • 政府採購案的特殊性: 若是政府採購案件,廠商在特定條件下(如調解不成且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有權提付仲裁且機關不得拒絕(《政府採購法》第85-1條)。廠商應把握此權利,適時啟動仲裁程序。
  1. 強制執行環節不可輕忽:
  • 無論是仲裁和解書、仲裁機構調解書,還是仲裁判斷,若要強制執行對方,都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這是確保權益實現的重要步驟。

結論:做出最適合您的選擇

理解調解、仲裁與訴訟的特性,以及仲裁協議的效力與「繫屬先後原則」,是您在面對合約糾紛時做出正確決策的關鍵。透過預先規劃契約條款,並在爭議發生時策略性地選擇並啟動程序,您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順利銜接各項法律程序,將紛爭妥善解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合約同時寫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該怎麼選?

A: 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採「繫屬先後原則」。建議您迅速評估哪種方式最符合您的利益(例如:仲裁通常較快且專業,訴訟則有強制力但耗時),並盡快啟動該程序。若您希望強制對方進入仲裁,則需確認合約條款是否為「應」仲裁而非「可」仲裁。

Q: 如果我先提告,對方還能要求仲裁嗎?

A: 如果您的合約明確約定「所有爭議應提交仲裁」,那麼即使您先提告,對方仍可依《仲裁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要求您先進行仲裁。但如果合約只是「可」選擇仲裁,且您已先啟動訴訟,那麼法院通常會依「繫屬先後原則」讓訴訟繼續進行。

Q: 仲裁的結果一定能強制執行嗎?

A: 仲裁判斷原則上具有終局性,但若要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或行為,無論是仲裁判斷書、仲裁和解書或仲裁機構調解書,都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取得法院的執行裁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 什麼情況下,政府機關不能拒絕仲裁?

A: 依《政府採購法》第85-1條規定,針對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爭議,如果廠商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且該委員會已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但機關不同意導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就不得拒絕。這是保障廠商權益的「強制仲裁」條款,但這不代表機關不能在廠商提付仲裁前先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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