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協議債務分擔:釐清連帶責任與個別負擔

財產協議債務分擔:釐清連帶責任與個別負擔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民事法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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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協議債務分擔:釐清連帶責任與個別負擔

您是否正準備進行財產協議,卻對其中複雜的債務分擔問題感到困惑?無論是離婚財產分配、合夥事業解散,或是家族遺產繼承,債務的歸屬與分擔方式,往往是引發爭議的核心。一份清晰明確的協議,是保障您權益的基石。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債務分擔的關鍵概念,幫助您在簽署協議前,做好萬全準備。

債務分擔的兩大類型: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當有多人共同負擔同一筆債務時,首先要釐清這筆債務的性質是「可分債務」還是「連帶債務」。這兩者對您的責任範圍有著天壤之別:

1. 可分債務:各自負責,平均分擔為原則

《民法》第271條明確指出: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簡單來說,如果債務的內容可以分割(例如金錢債務),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為連帶債務,那麼每個債務人原則上只需要負責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推定為平均分擔。這意味著,債權人只能向您請求您應負擔的那一份,而不能要求您償還全部債務。

2. 連帶債務:一人負責,全體解脫

相較於可分債務,連帶債務的責任範圍就大得多。《民法》第272條解釋了連帶債務的定義: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連帶債務的成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

  • 明確約定:當事人之間白紙黑字約定,每個人都要對債權人負「全部給付的責任」。
  • 法律規定: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會直接規定為連帶債務(例如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如果沒有這兩種情況,就不會成立連帶債務。一旦成立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儘管對外是連帶責任,但連帶債務人之間,原則上仍應平均分擔(《民法》第280條)。若其中一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他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的部分(《民法》第281條第1項)。

實務案例解析:協議文字的重要性

在財產協議中,文字的精確性至關重要。稍有不慎,可能導致權益受損。

案例一:協議未載明「連帶」,債務變可分

小陳與前妻在離婚時,透過法院調解達成一筆共同債務的清償協議。協議書中載明兩人應共同清償該筆債務,但卻沒有明確寫上「連帶」 二字。後來,債權人向小陳聲請強制執行全部債務,小陳不服,認為他只應負擔一半。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調解筆錄上沒有明確記載「連帶」給付,且該筆債務並非法律規定必須連帶負責的類型,因此,這筆債務應被視為「可分債務」,小陳僅需負擔其應分擔的部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協議中若想約定連帶責任,務必明確載明「連帶」 字樣。

案例二:可分債權獨立請求,互不影響

另一對夫妻小張與小李,在離婚調解時協議共同出售一處房產,並約定出售所得的價款按照特定比例分配。房產順利出售後,小張依協議向履約保證公司請求其應得的款項。然而,小李卻主張小張沒有履行調解協議中的其他部分,因此履約保證公司不應支付款項給小張。法院審理後認為,房地買賣價金屬於金錢債權,性質上是「可分之債」。即使小張與小李之間還有其他未履行的協議事項,也不影響小張單獨請求其應分受的房產價金。這個案例說明,在可分債務或債權的情況下,各方權利義務是相對獨立的,不會因其他約定未履行而受影響。

債務承擔:誰來負責?

除了債務分擔,有時協議也會涉及「債務承擔」,也就是由第三人來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這又分為兩種:

  • 免責的債務承擔:依《民法》第300條,當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承擔債務,並且債權人同意時,原債務人就完全脫離債務關係,不再需要負責。這就像是「換手」的概念。
  • 併存的債務承擔: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責,但原債務人並未因此免責。這就像是「多一個人一起負責」,目的是增加債權人的保障,原債務人仍需負擔清償義務。

這兩種承擔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在協議中務必清楚載明,並確認債權人是否同意,以免產生誤解。

財產協議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未來爭議,保障您的權益,在進行財產協議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明確約定債務性質與比例:協議中務必清楚載明債務是「連帶債務」還是「可分債務」。如果是連帶債務,請明確寫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如果是可分債務,則應具體列出各方應分擔的比例或金額。
  • 債務承擔務必釐清:若有債務承擔,應明確是「免責」還是「併存」。免責承擔務必取得債權人同意。
  • 所有協議務必書面化:任何關於債務分擔、承擔或清償的協議,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並由所有相關當事人簽名蓋章。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 保留相關證據:對於任何口頭協議或默示同意,盡力收集其他客觀證據,如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財產協議中的債務分擔,看似複雜卻至關重要。透過了解「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差異,並在協議中明確載明,您可以大大降低未來發生爭議的風險。記住,清晰的文字是保障您權益的最佳工具。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財產協議的道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的財產協議中沒有明確寫明債務是「連帶」還是「可分」,會怎麼樣?

A: 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載明,且該筆債務並非法律規定必須連帶負責的類型,法院通常會依《民法》第271條推定為「可分債務」,由各債務人平均分擔。這表示債權人只能向您請求您應分擔的那一部分,而不能要求您償還全部。但為避免爭議,最好還是在協議中明確寫清楚。

Q: 我幫連帶債務人還清了全部債務,我可以向他要求償還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281條第1項,如果您作為連帶債務人之一,清償了超過您應分擔的部分,導致其他連帶債務人也因此免除責任,您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他們應分擔的部分,並可請求自免責時起算的利息。

Q: 什麼情況下,我把債務轉給別人,我就不用再負責了?

A: 這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根據《民法》第300條,當第三人(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約定由第三人來承擔您的債務,並且債權人也同意時,您的債務就會移轉給該第三人,您就不再需要負責了。請注意,債權人的同意是關鍵。

Q: 如果協議內容很複雜,包含多筆債務和財產分配,其中一個部分沒履行會影響其他部分嗎?

A: 這要看協議中各條款的性質。如果債務是金錢性質的「可分之債」,通常其履行是相對獨立的,不會因為協議中其他非金錢或不相關的條款未履行而受影響。然而,如果協議條款之間存在「對待給付關係」(例如:你給我錢,我才給你房子)或「停止條件」(例如:某件事發生才履行),那麼就可能互相影響。因此,在簽署複雜協議時,務必仔細審視各條款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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