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財產調解必看:搞懂債務分擔,避免多背不屬於你的債

財產調解必看:搞懂債務分擔,避免多背不屬於你的債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糾紛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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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調解中,債務分擔的眉角您搞懂了嗎?

當我們面臨財產調解,特別是涉及多方債務關係時,最常遇到的疑問就是:「這筆錢到底該誰還?我需要負全部責任嗎?」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債務的分擔方式,是「可分債務」還是「連帶債務」,將直接影響您在調解中的權利與義務。搞懂這些關鍵概念,能讓您在協商時更有底氣,避免簽下不明確的協議,導致日後糾紛。

釐清債務性質: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

在法律上,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可以向誰、請求多少金額。這主要分為兩種:

  1. 可分債務(平均分擔原則)

顧名思義,就是債務的內容可以被分割,而且分割後不影響其價值。最常見的就是金錢債務。例如,兩個人共同借了100萬元,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通常會被視為可分債務,每人應平均分擔一半。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這條文告訴我們,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您和對方有特別約定,否則大家共同的債務,原則上是平均分擔的。這對債務人來說很重要,代表您通常只需負責自己的那一份。

  1. 連帶債務(債權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

這是比較嚴格的債務關係。當數個債務人負有「連帶責任」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位債務人,請求償還全部的債務。也就是說,即使您只應分擔一部分,債權人仍有權要求您償還全部。若您清償了全部,才能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討他們應分擔的部分(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嚴格條件:

《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請注意條文中的「明示」兩個字!這表示,除非契約或調解協議中**明確寫明 **「連帶」或「連帶給付責任」,或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共同侵權行為),否則法院通常不會隨意推定為連帶債務。這是實務上判斷債務性質的關鍵。

案例故事:從判決看懂債務分擔的眉角

在真實世界中,許多爭議都源於對「連帶」二字理解不清。讓我們看看兩個常見的例子:

故事一:調解筆錄沒寫「連帶」,就不是連帶?

小王、小李、小陳三人因一筆共同的損害賠償糾紛,與對方在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筆錄上寫著:「小王、小李、小陳應給付對方共計新台幣300萬元。」但筆錄中並沒有明確寫上「連帶」兩個字。後來,對方卻向小王一個人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他償還全部300萬元。

小王不服,認為自己只應負擔三分之一,於是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由於調解筆錄中沒有明確記載「連帶」字樣,且損害賠償債務並非法律規定必須連帶的類型,因此,這筆債務不應被推定為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小王、小李、小陳三人應各自平均分擔100萬元。法院最終駁回了對方要求小王償還全部的主張。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在簽署調解筆錄或任何協議時,如果沒有明確寫上「連帶」二字,且非法律強制規定連帶的債務,通常會被認定為可分債務,每人只需負擔自己的部分。

故事二:共同借款,沒說連帶就是平均分攤?

張太太和她的前夫共同向一家公司借了一筆錢。後來兩人離婚,並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了這筆債務的金額。公司後來向張太太追討全部欠款。張太太主張,這筆債務是她和前夫共同的,沒有約定連帶責任,所以她只應負擔一半。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協議書中確實沒有約定連帶責任,因此依據《民法》第271條的規定,這筆債務屬於可分債務,張太太和前夫應平均分擔。法院最終判決張太太只需支付她應分擔的那一半款項。

這個故事再次印證: 只要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且債務性質可分,那麼債務人就只需平均分擔自己的那一份。

債務承擔:誰來替我還債?

有時候,會出現第三人願意「承擔」您的債務。這在《民法》第300條中有規定。但這裡也有眉角,要分清楚是哪一種承擔:

  • 免責的債務承擔:這是指原來的債務人完全脫離債務關係,由第三人完全取代。這種情況需要債權人同意,您才能真正「脫身」。
  • 併存的債務承擔:這是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負責。但原債務人並沒有因此免除責任。此時,您和承擔人通常會被視為對債權人負同一債務,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承擔人之間也是平均分擔。這表示,您可能還是需要對債權人負責。

調解筆錄與和解協議書的效力: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 調解筆錄:經過法院核定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它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可以拿著它向法院聲請查封、扣押您的財產。
  • 和解協議書:這是一種契約。如果您的和解協議書是基於原有的債務關係而簽訂的分期還款協議,通常會被認定為「認定性之和解」,這並不會讓原來的執行名義(例如之前的調解筆錄)失效。債權人仍然可以依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執行的範圍會受到這份協議書內容的拘束。

給財產調解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在簽署任何調解筆錄或和解協議書時,請務必確認債務的性質(可分或連帶)、各方應分擔的比例或金額、清償方式、期限等,都寫得一清二楚。特別是「連帶」二字,要非常小心!
  2. 避免默示同意:如果您不打算承擔某筆債務,應明確地表達拒絕。不要因為沉默或沒有立即反駁,而被對方解讀為默示同意。
  3. 了解債務承擔的類型:如果有人願意替您還債,一定要確認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您就沒責任了)還是「併存的債務承擔」(您可能還是有責任),並讓協議清楚載明。
  4.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所有關於債務協商、調解、還款的紀錄、文件、通訊內容,都應該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作為日後證明的重要依據。

結論:掌握關鍵,安心調解

財產調解的過程雖然複雜,但只要您掌握了「可分債務」與「連帶債務」的核心差異,並在簽署任何文件時,仔細確認條款,特別是關於「分擔比例」和「連帶責任」的約定,就能大大降低日後產生爭議的風險。記住,清晰的協議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財產調解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調解協議上沒有特別寫明「連帶」,債務就是平均分擔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271條及實務見解,如果調解協議或任何契約中,沒有明確記載「連帶」或「連帶給付責任」等字樣,且該債務性質上是可分割的(例如金錢債務),那麼原則上會被認定為「可分債務」,各債務人只需平均分擔其應負責的部分,不需負擔全部債務。

Q: 什麼情況下,我會變成要負「連帶責任」?

A: 您會負「連帶責任」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明示約定」,例如您在契約或調解筆錄上,明確同意負「連帶」清償責任;二是「法律規定」,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會直接規定債務人要負連帶責任,例如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如果沒有這兩種情況,一般不會推定為連帶責任。

Q: 如果有人說要幫我還債,我就不用還了嗎?

A: 不一定。這要看是哪一種「債務承擔」。如果是「免責的債務承擔」,且債權人也同意,那麼您就真的不用還了。但如果是「併存的債務承擔」,表示第三方只是加入債務關係,與您共同負責,您原本的債務責任並不會因此消失,債權人仍可以向您追討。因此,務必確認協議內容,保障自身權益。

Q: 我之前簽了調解筆錄,後來因為經濟困難還不出來,該怎麼辦?

A: 調解筆錄一旦經法院核定,就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您確實有履行困難,可以考慮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再次聲請調解,嘗試與債權人協商新的還款方案。若您是消費者債務,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即使曾協商不成立或毀諾,仍有機會聲請法院調解,或進一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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