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爭議解方:保障子女會面權益與最佳利益

「探視權」爭議解方:保障子女會面權益與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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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爭議解方:保障子女會面權益與最佳利益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父母對孩子的愛卻不會因此停止。然而,離婚後如何與孩子保持連結,特別是關於「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的約定與執行,往往成為許多父母最頭痛的難題。您是否正為無法順利探視孩子而焦慮?或擔心現有的探視方式對孩子造成困擾?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探視權的規範,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探視權爭議中,不僅能維護自身權益,更能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找到最適合家庭的解決方案。

什麼是親權與會面交往權?

在台灣法律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權利義務統稱為「親權」,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包含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等。親權的行使範圍廣泛,舉凡子女的居住所、就學、醫療決定、財產管理等都屬其範疇。

而「會面交往權」,則是未擔任親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相處的權利。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與父母雙方維持連結、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一切爭議的核心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無論是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的酌定或變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都是法院審酌的最高指導原則。這意味著,所有協議或裁定都必須以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為最優先考量。

《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明確列出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考量的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父母之年齡、健康、品行、意願、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三、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四、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家人間之感情狀況。 五、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六、過去教養之狀況。 七、其他與子女最佳利益有關之相關事項。」

法院在判斷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確保能全面評估孩子的實際狀況與需求。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與重要性

許多探視權爭議會透過法院調解來解決。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這份調解筆錄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這表示,雙方都必須遵守協議內容。

然而,調解內容並非萬無一失。《家事事件法》第24條特別強調:

《家事事件法》第24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這代表即使是雙方合意,若調解內容對孩子有不良影響,法院仍有職權審查的義務,必要時可不予核定或後續變更。

實務案例:當探視權協議遇到現實挑戰

在探視權的實務操作中,常會遇到一些狀況,讓原先的協議難以執行。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應對:

案例一:協議了,對方卻不讓看小孩,怎麼辦?

小陳與前妻離婚時,透過法院調解,協議了明確的假日探視時間與方式。然而,前妻卻常常以孩子生病、補習等理由,阻撓小陳探視,讓小陳感到非常沮喪與無助。他想知道,明明有協議,為什麼還是無法順利看到孩子?

律點通解析:

這種情況在實務中很常見。由於您與前妻的會面交往協議已經過法院調解並核定,這份調解筆錄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執行方法。」

法院在執行時,會優先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可能會採取柔性勸說、命支付怠金(罰款),甚至在極端情況下,會採取直接交付子女的方式。重點是,您並非束手無策,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途徑。

案例二:協議對孩子不好,可以改嗎?

小芳與前夫協議的會面交往方式,是每週末讓孩子到前夫家過夜。但孩子最近開始反映,週末往返奔波讓她很疲憊,且前夫家作息與學校生活習慣差異大,導致孩子週一上學時精神不濟,甚至影響課業。小芳擔心這樣的探視方式已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想知道是否有辦法調整?

律點通解析:

即使是已經成立的調解協議,若發現內容已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或因「情事變更」導致原協議顯失公平,仍有變更的可能。如前面提到的《家事事件法》第24條,調解內容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2項也提到,若調解成立後,因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導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在您的情況中,孩子身心狀況的變化,以及對學習的影響,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要的情事變更。法院會重新審視,確保探視方式能真正符合孩子的需求。

探視權爭議的實用解決策略

面對探視權爭議,除了了解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掌握實用策略,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 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 在調解或協議時,盡量詳細列明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寒暑假及特殊節日安排、過夜與否等細節。越具體,日後爭議越少。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任何約定都應將孩子的福祉放在首位。聆聽孩子的心聲(特別是有表達能力的孩子),考量其年齡、身心發展需求,而非僅考量父母雙方的意願。
  • 善意父母原則: 即使離婚,也應盡力保持合作態度,共同為孩子的成長努力。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惡意阻撓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這些行為都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或會面交往的判斷。
  • 預留情事變更的彈性: 孩子會長大,父母狀況也可能改變。了解《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2項的「情事變更原則」,當有重大且不可預料的變化導致原協議顯失公平時,可適時向法院聲請變更。
  • 尋求專業協助: 家事調解委員、社工或律師都能提供專業的諮詢與協助。他們能幫助您釐清權益、擬定周全的協議,並在必要時協助您進行法律程序。

結論

探視權爭議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情感與親情的考驗。請記住,您在法律上擁有維護自身探視權的權利,而孩子也享有與父母雙方連結的權利。透過對法律的理解,以及運用智慧與彈性,您一定能為自己和孩子找到最適合的平衡點,讓親情在變動中依然堅定。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正在經歷探視權爭議的您,帶來清晰的指引與實用的幫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台灣法律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過去教養狀況,甚至是否有妨礙他方親權行使的行為等。目的在於確保所有決定都能讓孩子獲得最妥善的照顧與發展。

Q: 如果探視權協議達成後,對方不遵守約定,我該怎麼辦?

A: 若您與對方已透過法院調解並核定探視權協議,這份調解筆錄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綜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執行方法,例如命對方支付怠金(罰款),或在必要時採取直接交付子女的方式,以確保協議得以落實。

Q: 探視權協議簽訂後,未來可以修改嗎?

A: 是的,探視權協議並非一成不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4條第2項的「情事變更原則」,若協議成立後,因不可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此外,若原協議內容經證明已危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也有職權依《家事事件法》第24條撤銷或變更,以保障孩子的福祉。

Q: 我聽說過「委託行使親權」,這是什麼意思?我能這樣做嗎?

A: 「委託行使親權」是指父母一方將其親權中的特定事項,在一定期間內委託給另一方(或他人)行使。例如,親權人將孩子的就學、醫療決定等權限委託給未任親權的一方。實務上,法院多數傾向肯定離婚父母間這種「委託行使親權」調解的效力,只要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尊重當事人意願,這能為父母在親權行使上提供更大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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