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協商指南:離婚後子女會面交往權益解析

探視權協商指南:離婚後子女會面交往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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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父母而言是關係的結束,但對孩子來說,卻是新生活的開始。如何在父母分開後,仍能確保孩子獲得雙親的愛與關懷?這正是「探視權」協商的核心。身為扶養費協商人,您肩負著為孩子未來幸福把關的重責。本文將深入解析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實務運作,並提供實用建議,助您在協商過程中,為孩子爭取到最佳的會面交往方案。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為孩子打造愛的連結

在台灣,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以及父母的會面交往權,主要依循《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這些法條的核心精神,都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 《民法》第1055條:這條是處理離婚後子女親權歸屬及探視權的核心依據。它規定了父母雙方可以協議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方式;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介入酌定。更重要的是,第五項明確賦予法院,可以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如果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法院也能變更。

  • 《民法》第1055條之1:這條是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具體準則。法院在決定親權或探視權時,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還有親子間的感情狀況等七大面向。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確保判斷的客觀性。

  • 《家事事件法》第24條:這條規定,即便在調解過程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調解內容,都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代表即使父母雙方都同意的方案,如果法院認為對孩子不利,仍可能不予核准。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這條規定,調解一旦成立,就與訴訟上的和解有同一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意味著,一旦探視權的調解筆錄確定,雙方就必須遵守。

核心概念解析:理解「子女最佳利益」與「會面交往權」

作為協商人,您必須深刻理解這兩個概念: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Principle)

這不是一個單一因素,而是綜合性的判斷。它要求我們放下父母間的恩怨,從孩子的角度出發,思考什麼樣的安排最有利於其身心發展。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例如,幼齡子女可能適用「幼兒從母原則」)、意願(尤其是表達能力較好的孩子)、身心健康、與父母雙方的感情連結、父母的教養意願與能力、以及父母是否能合作親職等。

會面交往權 (Visitation Rights)

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維繫與雙親關係的權利。它的目的在於確保孩子即使在父母離異後,仍能感受到雙方的愛。協商時,我們會考量孩子的年齡、父母的居住距離、工作時間、接送能力,甚至孩子對探視的意願與適應能力。例如,對於長期未接觸的親子,可能需要採漸進式安排,初期由專業人士陪同。

實務情境模擬:看法院如何處理探視爭議

了解法條與概念後,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看看法院在探視權爭議中是如何判斷的:

情境一:親子關係疏離,如何從零開始?

小華的父母離婚多年,小華一直由媽媽照顧,與爸爸的關係非常疏遠,甚至有些害怕。爸爸雖然想探視,但小華總是抗拒。在協商過程中,媽媽擔心強制探視會傷害孩子,爸爸則希望能重建親子關係。

法院的考量與建議: 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會高度保護孩子的身心安全。考量孩子年幼、與一方缺乏親情基礎,且有抗拒心理時,通常不會直接裁定單獨相處或過夜。反而會採取專業機構介入的方式,例如:

  • 由社工或心理師引導孩子逐步接近對方。
  • 提供探視方親職觀念及互動技巧的輔導。
  • 初期採取有監督的探視,待親子關係逐步建立後,再漸進調整探視方式。

協商啟示: 當親子關係疏離或孩子有抗拒時,不宜強求立即性的過夜探視。可以建議雙方考慮引入第三方專業協助,採取漸進、有監督的探視模式,讓親子關係有時間自然發展。

情境二:調解筆錄已定,但對方不配合怎麼辦?

小明父母在法院調解下,已明確約定爸爸每週末可以探視小明。然而,媽媽卻經常以各種理由(如小明生病、功課多、要補習等)拒絕爸爸探視。爸爸感到非常困擾,想知道這個調解筆錄還有沒有用?可以變更嗎?

法院的考量與建議: 調解筆錄一旦成立,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最高法院曾有案例指出(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單純一方因個人因素(如工作繁忙、接送負擔大)而拒絕探視或要求變更,是不足以構成變更探視權約定的理由。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或「情事變更」等法定要件。

協商啟示: 調解筆錄是嚴肅的法律文件。協商時務必確認約定內容具體可行,且雙方有遵守的意願。若一方惡意阻撓探視,被阻撓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強制執行探視權效果有限,更建議透過再次調解或專業介入,解決根本的信任問題。

協商實務指引:為孩子擬定完善的探視方案

作為扶養費協商人,您可以引導父母們:

  • 優先選擇調解:調解程序彈性高,能依個案狀況擬定更細緻的方案,避免冗長訴訟。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放下個人恩怨,從孩子的角度思考,提供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
  • 尋求專業協助:若親子關係複雜或父母溝通困難,可建議引入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士,他們的訪視報告與建議對法院判斷至關重要。
  • 約定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 會面時間與頻率:例如每月第幾週、平日或假日、過夜與否。
  • 地點與接送方式:誰負責接送、在哪裡接送、遲到或取消的處理方式。
  • 特殊節日安排:寒暑假、農曆春節、生日等。
  • 通訊方式:電話、視訊的頻率與時間。
  • 資訊分享:子女健康、學業等重要資訊的分享機制。
  • 行為規範:不得灌輸子女反抗觀念、不得惡意詆毀他方。
  • 強調遵守既有約定:一旦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確定,必須嚴格遵守。單方片面拒絕探視可能導致強制執行,甚至影響法院對其親職意願的評價。
  • 情事變更的判斷與聲請:若客觀情事確實發生重大變化(如子女年齡增長意願改變、父母一方生活狀況重大變遷),導致原約定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應備妥證據向法院聲請變更。

結語:為孩子鋪設一條愛的橋樑

探視權的協商,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應用,更是為孩子未來幸福鋪路的過程。身為扶養費協商人,您的專業與同理心,能幫助父母們超越個人情緒,專注於孩子的需求。透過明確具體的約定,並在必要時引入專業協助,我們就能為孩子建立起穩定而充滿愛的雙親連結,確保他們在成長路上,持續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探視權協商中具體如何應用?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判斷探視權的核心。它要求協商內容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而非父母的權利爭奪。具體應用上,會考量孩子的年齡(幼齡可能從母,大齡尊重意願)、身心健康、與父母雙方的感情連結、父母的教養意願與能力、以及父母是否能合作親職等。協商時,應引導父母思考:什麼樣的探視頻率、方式和環境,最能讓孩子感到安全、被愛,並有助於其健全發展。

Q: 探視權調解成立後,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怎麼辦?

A: 探視權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一旦成立,雙方都必須遵守。如果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而,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效果有限,因為它涉及情感交流。實務上,法院可能更傾向於透過再次調解、請社工或心理專業人士介入協助,甚至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例如改為有監督的探視、漸進式探視),以期重建親子關係,而非單純的強制執行。

Q: 如果孩子表達不願意見另一方,協商時該如何處理?

A: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要求法院應注意「子女之意願」。但孩子意願的權重會因其年齡和心智成熟度而異。對於年幼子女,應謹慎判斷其真實性,是否受主要照顧者影響。對於青少年子女,其意願通常會被給予較高尊重。協商時,應鼓勵父母探究孩子不願意見面的真正原因,是否因長期疏離、陌生感,或甚至受到惡意灌輸。若有必要,可建議引入專業心理諮詢或社工協助,了解孩子真實想法,並協助雙方建立信任與連結。

Q: 探視權的調解內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變更?

A: 探視權調解筆錄一旦確定,原則上應遵守。但若有「情事變更」且已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時,可以聲請法院變更。情事變更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必須是足以影響子女最佳利益的客觀重大變化,例如:孩子年齡增長導致原探視方式不符需求、父母一方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遷、或一方長期惡意阻撓探視導致親子關係嚴重受損等。單純一方因個人不便(如工作繁忙)通常不足以構成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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