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爭議: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會面交往指南

探視權爭議: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會面交往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探視權
LINE

親愛的父母們,探視權爭議讓您心力交瘁嗎?

離婚或分居後,如何維繫您與孩子的親情連結,是許多父母最關心的議題。其中,「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不只是一方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成長過程中,與雙方父母保持穩定關係、健全發展人格的重要保障。然而,探視權的安排往往充滿挑戰與爭議。

身為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分享實務上的處理經驗,並提供具體的建議,希望能幫助您在親權爭議中,為孩子爭取到最佳的會面交往安排。

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在台灣,探視權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於 《民法》 。即使您沒有取得孩子的親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您依然有權利與孩子會面交往。這是為了保障孩子能夠持續感受到雙方父母的愛與關懷,促進其健全成長。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法條明確指出,法院可以介入,為未與孩子同住的父母,制定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但請注意,如果探視行為對孩子有害,法院也有權力介入變更。

法院判斷的最高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無論是親權歸屬還是探視權的安排,法院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是單一的考量,而是綜合評估多方因素後的結果。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法條列舉了法院會考量的具體因素,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這就是俗稱的「友善父母原則」。如果您惡意阻礙對方探視孩子,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友善父母」原則,進而影響法院的判斷。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這些專業報告對於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

調解協議的效力與彈性

許多探視權的安排是透過調解來達成。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一旦經雙方同意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代表您和對方都必須遵守調解筆錄的內容。

然而,孩子的成長與父母的生活狀況是會變化的。如果原來的調解內容因為「情事變更」而顯得不公平,或是已經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84條允許您向法院聲請變更調解內容。這提供了必要的彈性,讓探視安排可以隨著時間調整。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看見自己的方向

案例一:調解約定,不是說不履行就不履行!

小明爸媽離婚時,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爸爸每月特定週末可以探視小明,並由媽媽負責接送。但後來,媽媽以工作繁忙為由,多次拒絕依約接送,導致爸爸無法見到小明。爸爸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處理。法院強調,調解約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除非有危害孩子利益或情事變更等法定事由,否則不能片面拒絕履行。法院最終撤銷了原審允許媽媽片面拒絕的裁定,要求更審。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一旦調解成立,雙方都應嚴格遵守,不能隨意不履行。

案例二:長期未見孩子?法院會採「漸進式」安排

阿華爸媽離婚後,阿華已經三年多沒見到爸爸了。爸爸非常想念孩子,於是向法院聲請探視。媽媽則擔心孩子突然見到爸爸會不適應,建議初期應在社福單位監督下進行。法院考量到阿華與爸爸長期沒有互動,為了避免對孩子造成過大衝擊,並給予親子關係重新建立的機會,最終裁定採取漸進式安排,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會面交往時間,並明定平時、農曆春節及寒暑假之安排。這個案例說明,當親子關係長期疏遠時,法院會傾向採取溫和、逐步恢復的方式,以確保孩子的適應與福祉。

實務操作建議:為您的孩子爭取最佳探視安排

  1. 約定內容務必詳細明確: 在離婚協議或調解時,盡可能詳細約定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接送方式、是否過夜、特殊節日(如寒暑假、農曆春節、生日)的分配、通訊方式等。越具體越能減少未來的爭議。
  2. 積極遵守調解約定: 調解一旦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請務必嚴格遵守。若有困難,應主動與對方協商,或依法向法院聲請變更,而非片面拒絕履行。
  3. 適時聲請變更探視權: 孩子的成長、父母工作變動、居住地遷移等都可能導致原約定不再適用。若因「情事變更」導致原約定顯失公平或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或對方長期拒絕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聲請時應具體說明變更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4. 善用暫時處分: 如果在訴訟或非訟程序進行中,有急迫性需要調整探視安排(例如對方突然阻撓探視),您可以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以在最終裁定前保障您與孩子的會面權利。
  5. 積極配合專業訪視: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法院常會囑託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請您積極配合訪視,誠實表達自身狀況及對孩子的關愛,並提供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證據。

重要提醒與預防措施

  • 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任何關於探視權的安排與變更,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任何對子女不利的行為(如阻礙探視、灌輸仇恨觀念)都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 證據保全很重要: 若對方有拒絕探視、照顧不當等行為,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錄音、醫療證明、學校老師或社工的證詞等,以利日後向法院聲請。
  • 「友善父母」原則: 法院會審酌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行為。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友善父母」原則,進而影響親權或探視權的酌定或改定。
  • 尊重子女意願: 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的權重會逐漸增加。父母應尊重孩子的感受,並協助孩子表達真實意願。

結語

親權爭議中的探視權,不僅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基石。理解法律規定、善用法律工具,並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是您在爭議中保護孩子、維繫親子關係的關鍵。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方向、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怎麼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對孩子的照顧意願與態度;以及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等。法院特別會注意父母一方是否有阻礙對方探視孩子的行為(友善父母原則)。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輔助判斷。

Q: 探視權調解成立後,可以隨意更改嗎?

A: 探視權調解一旦經法院核定成立,就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但如果因為孩子長大、父母工作變動、居住地遷移等「情事變更」,導致原來的調解內容顯失公平或不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法院會審慎評估,確保變更的理由正當且符合孩子利益。

Q: 如果對方一直阻礙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會影響親權嗎?

A: 如果對方無故阻礙您探視孩子,首先應保留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等),然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調解或裁定內容。若阻礙行為嚴重且持續,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雖然阻礙探視是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友善父母原則),但探視權受阻並非必然導致親權改定。法院會評估阻礙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性,以及是否已嚴重影響孩子利益,才會考慮是否改定親權,因為親權改定的門檻較高。

Q: 孩子長大了,他(她)的意願在探視權上有多重要?

A: 隨著孩子年齡的增長,法院對其意願的尊重程度會逐步提高。對於年紀較大的孩子,法院會更重視其意願表達。但對於年幼的孩子,法院會更謹慎地評估其意願的真實性與自主性,避免其意願受到父母一方的影響或灌輸。實務上,社工或家事調查官會透過專業會談,評估孩子的成熟度及表達意願的真實性,作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