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家暴調解中,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與親權爭議解析

家暴調解中,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與親權爭議解析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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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陰霾,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家暴調解中的扶養與親權指南

面對家暴事件,選擇調解是您勇敢踏出的第一步。在調解過程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和「親權行使」(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焦點。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概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調解中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最大權益。

釐清核心概念: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首先,您需要知道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上天經地義的責任,不會因為您與對方離婚或分居而消失。這項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意味著父母雙方都應盡力維持子女與自己相當的生活水準。

根據《民法》的明確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代表無論您與對方關係如何,雙方都必須共同承擔孩子的養育責任,直到孩子成年。

子女最佳利益:法院裁定的最高原則

當您與對方無法就親權歸屬、扶養費、會面交往等事項達成協議時,法院會介入裁定。此時,法院唯一且最高的指導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親子間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以及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意願(若孩子有表達能力)、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過往的照顧事實、品行等眾多因素。有時,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來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扶養費怎麼算?法院如何決定金額?

扶養費的金額,並非隨意喊價。法律規定,應根據「受扶養權利者(子女)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本參考。例如,居住在高雄的子女,法院可能會參考高雄市的平均消費支出。但這不是唯一標準,若孩子有特殊醫療、教育需求,或父母一方收入較高,都可能影響最終的扶養費金額。

案例解析:扶養義務的實務應用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扶養方式與金額的區別

小美與阿華離婚後,對於孩子小光的扶養問題爭執不下。小美主張阿華應該每月給付扶養費,而阿華則認為他可以提供房子讓小美與孩子居住,並負擔教育費用,不一定要給金錢。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指出,根據《民法》第1120條,如果雙方爭執的點是「要用什麼方式扶養」(例如是給錢,還是提供住處、食物等),原則上應該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則要召開「親屬會議」來決定。只有當雙方都同意用「給付扶養費(金錢)」的方式扶養,但僅對「金額多寡」有爭議時,才能直接聲請法院裁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調解時,要先釐清爭議點是「扶養方式」還是「扶養金額」,才能採取正確的法律程序。

案例二:法院如何酌定親權與扶養費

小陳與小林協議離婚,但對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和扶養費始終談不攏。小陳希望單獨取得親權並要求扶養費,小林也想爭取親權。法院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特別請社工進行訪視報告。

法院綜合考量社工報告、子女的意願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意願和經濟能力後,最終裁定由小陳與小林共同行使親權,但由小陳擔任主要照顧者。同時,考量當地平均消費支出,法院認定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總計為2萬4千元,由小陳與小林雙方平均分擔,即小林每月應給付小陳1萬2千元。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處理親權和扶養費時,會全面考量孩子的成長環境,並依據父母的經濟能力公平分擔責任。

調解協商,您可以這樣做!

  1. 充分準備證據: 無論是調解或訴訟,請務必準備好證明自身經濟能力(如收入證明、薪資單、財產清單)和孩子實際需求(如生活開銷、學費、醫療費用收據)的文件。
  2.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在調解過程中,強調您能為孩子提供穩定、良好的成長環境和教養方式。這是法院最重視的考量。
  3. 彈性考量扶養方式: 除了金錢給付,也可以思考是否能搭配其他扶養方式,例如提供孩子居住、教育資源,或者一次性給付、分期給付等,以增加調解成功的可能性。
  4. 了解「情事變更」: 如果未來您的經濟狀況或孩子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先的協議或裁定變得不公平,您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酌減或變更扶養費。這給予您未來調整的彈性。

重要的提醒

  • 扶養義務不可預先拋棄: 即使您曾簽署協議,約定日後不得請求扶養費,但若孩子日後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仍然可能依法請求扶養。這是法律對未成年子女的保障。
  • 避免惡化關係: 雖然法律提供救濟途徑,但長期的爭執可能進一步傷害親屬關係,特別是孩子與父母的關係。在可能的情況下,仍應以和解、調解為優先,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家暴調解中的扶養與親權議題時,更有方向感和信心。請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而您的勇敢,將為孩子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扶養費應該怎麼計算?

A: 扶養費的計算主要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再依據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例如特殊醫療、教育費用)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其他扶養負擔)和社會身分綜合判斷。法院會盡力讓孩子維持與父母相當的生活水準。

Q: 如果對方不讓我探視小孩,我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A: 不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因離婚或對方妨礙探視而受影響。即使對方不讓您探視,您仍有支付扶養費的義務。若對方妨礙探視,您應另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或改定親權,而非停止支付扶養費。

Q: 扶養費的金額或方式,未來可以再變更嗎?

A: 可以。如果您的經濟狀況、孩子的需求或其他客觀情事發生重大變更,導致原先的扶養協議或法院裁定顯失公平時,您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酌減或變更扶養費的金額或方式。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它如何影響法院的判決?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和態度、親子關係等所有相關因素,目的是要做出對孩子成長發展最有利的決定。法院可能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來協助判斷。

Q: 我與對方可以協議放棄扶養費嗎?

A: 不可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原則上不能預先拋棄。即使您們協議未來不請求扶養費,但若子女日後確實無法維持生活,仍可能依法向您或對方請求扶養。這是法律對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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