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子調解指南:親權、扶養費與會面交往一次懂

親子調解指南:親權、扶養費與會面交往一次懂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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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父母在面對分居或離婚時,最擔心的莫過於孩子未來的照顧與教養。孩子會和誰住?教育費用怎麼分擔?另一方還能和孩子見面嗎?這些都是非常實際且重要的問題。這篇文章將以「律點通」的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親權、扶養費與會面交往的相關規定,並提供實用建議,希望能幫助您在親子調解過程中,為孩子也為自己,做出最完善的安排。

親權行使: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在台灣,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我們稱之為「親權」。當父母離婚後,親權的行使或負擔方式,是調解過程中的核心議題。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父母離婚後,首先應優先透過協議來決定由誰來行使親權(俗稱監護權),可以是單獨一方,也可以是雙方共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就會介入,依據請求或職權來決定。

而法院在做任何親權決定時,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子女之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酌定或改定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歸,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二、父母之年齡、健康、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三、父母對於子女之過去照顧事實及繼續性。四、父母一方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五、子女與父母或兄弟姊妹間之感情狀況。六、其他與子女最佳利益有關之事項。」

這代表法院會全面考量孩子的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過去的照顧事實,甚至父母是否願意支持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聯繫(這就是俗稱的「友善父母原則」)。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以確保所有決定都是為了孩子的長遠福祉。

扶養費:父母共同的責任

無論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消失。這是法律賦予父母的基本責任。

《民法》第1116條之2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那麼,扶養費的金額該如何計算呢?《民法》第1119條指出,扶養費的數額應綜合考量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身分地位。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並依父母各自的收入狀況來公平分擔。

會面交往權:維繫親子關係的橋樑

即使父母離婚,未擔任親權的一方,仍然有權利與孩子會面交往。這項權利旨在讓孩子能持續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與關懷,維繫重要的親子連結。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可以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但如果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形,法院也能依請求或職權變更原有的安排。

親子調解情境故事:從實務看法律

情境故事一:小明的親權與扶養費考量

小明爸爸和媽媽離婚後,為了小明的照顧權歸屬傷透腦筋。小明媽媽過去一直是主要照顧者,工作時間彈性,對小明的學習和生活細節都瞭若指掌。小明也清楚表達了想和媽媽住的意願。法院在審理時,綜合考量了小明媽媽過去的實際照顧事實、她對小明身心狀況的細緻了解,以及小明的真實意願,最終裁定由小明媽媽單獨行使親權。至於扶養費,法院則依據小明的生活開銷需求,並衡量爸爸媽媽各自的收入狀況,公平分配了扶養義務。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在處理親權時,最重視的是孩子實際的依附關係、父母的親職能力以及孩子的意願。

情境故事二:調解協議的穩定性與變更門檻

陳先生和李小姐離婚時,透過調解協議約定了孩子的扶養費。幾年後,李小姐覺得物價上漲,孩子也長大了,開銷變大,於是向法院聲請增加扶養費。法院審理後認為,物價上漲和孩子成長費用增加,在當初調解時都是可以預料到的情況,不構成法律上「情事變更」的要件。除非有非常重大的、不可預料的事件發生(例如一方收入突然大幅減少,或孩子罹患重大疾病導致扶養需求劇增),否則調解協議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很高的穩定性,不能輕易變更。這告訴我們,簽訂調解協議時務必考慮周全,因為它具有等同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同判決般重要

您在調解成立後,務必將協議內容送請法院核定,這一步驟至關重要。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表示,一旦您的調解協議經過法院核定,它就擁有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它具有「既判力」,也就是說,雙方不能再就同樣的事情去法院打官司;更重要的是,它還有「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打一場官司來確認權利。

實務操作建議:讓協議更順利

  • 具體明確: 協議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具體,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例如,會面交往應詳列時間、地點、接送方式、過夜安排等;扶養費應載明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限。
  • 以孩子為重: 所有的協議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高考量,而非父母間的意氣之爭。
  • 預留彈性: 考量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例如扶養費可以約定每年依物價指數或父母收入變動進行調整。
  • 友善合作: 即使分開,也請盡力保持合作態度,不應惡意阻礙對方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這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
  • 務必核定: 再次提醒,調解成立後,務必記得將調解書送請法院核定,讓它具備法律效力,保障您的權益。

結論:為孩子,也為自己

親子調解不僅是解決法律問題,更是為孩子打造一個相對穩定未來的機會。透過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在調解過程中保持理性與合作,您將能為孩子爭取到最佳的成長環境。記住,一份經過深思熟慮並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協議,是您與孩子未來生活的重要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A: 這是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最重要的考量。它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親職意願、親子感情、以及父母是否能支持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聯繫等所有情況,確保最終決定對孩子的成長發展最有利。

Q: 扶養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

A: 扶養費的金額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實際需求(例如教育、醫療、生活開銷等),以及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收入狀況和身分地位。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再依個案情況調整。

Q: 如果調解協議簽好了,以後還能變更嗎?

A: 調解協議一旦經法院核定,就具有等同確定判決的法律效力,原則上不能隨意變更。除非發生了「重大且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例如一方經濟能力劇變、孩子罹患重大疾病導致扶養需求大幅增加、或一方有嚴重不當照顧行為等),才有可能向法院聲請改定。單純的物價上漲或孩子長大開銷增加,通常不被認定為足以變更協議的重大情事。

Q: 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協議怎麼辦?

A: 由於調解協議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對方不履行(例如不給付扶養費、不讓您會面交往或不交付孩子),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金錢給付,法院會強制扣薪或查封財產;對於非金錢義務,法院可能會處以怠金(罰款)或管收,以促使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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