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親權調解:掌握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指南

離婚後親權調解:掌握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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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調解:掌握子女最佳利益的關鍵指南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最讓父母擔心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親權的行使、照顧安排、會面交往以及扶養費用,每一項都牽動著孩子們的成長與幸福。透過法院的親權調解,父母雙方有機會在法律的框架下,共同為孩子擘劃一個穩定的未來。但您知道這些調解協議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又該如何確保協議內容真正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嗎?

作為律點通,我將引導您深入了解親權行使調解協議的法律重點,幫助您在面對這些重要抉擇時,能更有方向、更有信心。

親權調解的核心法律概念

什麼是親權?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包含保護、教養、監護、指定住所、財產管理等。在離婚或分居後,如何行使和負擔這些權利義務,是親權調解的核心議題。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是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的最高指導原則。無論是法院酌定、改定親權,或是父母雙方達成協議,都必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 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人格發展需求
  • 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教養意願與態度
  • 親子關係的互動狀況
  • 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

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協議,若法院認為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仍可不予核定或加以變更。 這點至關重要,突顯了孩子權益的優先性。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酌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歸,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二、父母之年齡、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職業、品行、意願及教養能力。 三、父母與子女之互動狀況及對子女之照顧意願與態度。 四、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 五、子女之意願,如子女已成年,其意願應予尊重。 六、其他有利於子女之因素。」

親權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透過法院成立的調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這表示一旦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具備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強制執行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無需再另外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賦予了調解協議強大的法律保障,讓您的權益不再是紙上談兵。

法律條文與實務應用

親權行使調解協議主要涉及《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規定。除了上述條文,還有以下重要規範:

  •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職權酌定。若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亦得改定。此為親權協議的基礎。

  • 《家事事件法》第24條:再次強調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的調解,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子女利益優先於父母協議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在實務中運作,我們將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看看法院如何看待親權調解協議:

案例一:父母協議,但法院不買單?

小美與阿明協議離婚,並約定他們的女兒小莉(當時未滿三歲)由媽媽小美單獨監護。然而,阿明後來反悔,不願讓小美帶走小莉。小美向法院聲請,要求阿明履行協議,交付女兒。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的看法:即使小美和阿明已經簽署了協議,但法院仍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審查。如果這份協議對小莉的成長不利,法院有權不採納或加以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深入了解小莉的實際需求和成長環境,確保她的權益不受損害。

案例二:孩子有意見,法院會聽嗎?

王先生和李太太離婚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王先生可以定期探視並帶未成年兒子小華回家同住。但隨著小華逐漸長大,他開始不滿意這樣的安排,覺得自己的時間和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這份調解。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指出,即使調解已經成立,法院對於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調解內容,仍負有職權審查義務,必須確保調解的妥當性,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特別是當子女已有表達意願的能力時,法院會審酌子女的真實意願和身心發展,來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原有的會面交往安排,而不是一味地強制執行。這顯示了法院對孩子意願的重視。

親權調解的實務操作建議

在進行親權調解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以確保協議內容對孩子最有利:

  1.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這是所有決策的最高指導原則。避免將子女作為談判籌碼,所有約定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考量。

  2. 協議內容具體明確:親權歸屬(單獨或共同)、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頻率、接送方式、寒暑假及特殊節日安排、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間、教育費、醫療費等,都應盡可能詳細約定,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

  3. 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針對子女教育、醫療、遷徙、出國等重大事項,應明確約定由誰決定,或是否需要共同決定,以避免日後產生歧見。

  4. 確保法院核定:務必確認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這是賦予協議法律效力與強制執行力的關鍵步驟。

  5. 考量情事變更的彈性:子女會成長,父母的生活狀況也可能變化。協議內容可考慮加入彈性條款或約定日後檢討機制,以適應未來的變化。

結論:為孩子的未來,做出最好的選擇

親權調解不只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為孩子打造穩定成長環境的藍圖。理解法律規範、掌握實務要點,並始終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您就能在親權調解的過程中,為孩子爭取到最妥善的安排。請記住,一個清晰、具體且符合孩子需求的協議,是保障他們未來幸福的重要基石。

願您與孩子都能迎向更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親權一定要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法院在酌定時,也會考量父母是否適合共同親權。如果父母雙方信任基礎良好、溝通順暢,共同親權有助於孩子同時感受到父母的愛與關懷;但如果雙方衝突頻繁,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導致孩子陷入父母的紛爭中,此時法院可能會傾向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Q: 為什麼法院有權力改變我們協議好的親權內容?

A: 這是因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處理所有未成年子女事務的最高指導原則。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協議,但若法院認為該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的身心發展或權益,法院仍有權力不予核定,或依職權、利害關係人(如子女本人、社工)的請求改定或變更。這是為了確保孩子的福祉始終放在第一位。

Q: 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好的會面交往約定怎麼辦?

A: 如果親權調解筆錄已經過法院核定,它就具有強制執行力。當對方不履行會面交往約定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綜合審酌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意願、執行急迫性等因素,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來執行。法院可能會先進行勸告,若仍無效,則可能採取漸進式或彈性化的執行方式,甚至考慮罰鍰等手段。

Q: 扶養費的金額是怎麼決定的?

A: 扶養費的金額主要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子女)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法院在審酌時,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父母的收入、資產、職業、生活水準,以及孩子的實際教育、醫療、生活開銷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以確保孩子能獲得合理的扶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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