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子女親權協商:為孩子爭取最佳未來的法律指南

離婚子女親權協商:為孩子爭取最佳未來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親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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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任何家庭來說都是一場巨大的風暴,而當風暴中還有未成年子女時,如何為孩子爭取到最安穩、最有利的未來,往往是父母最深切的擔憂。在台灣,這個關鍵的決定權,我們稱之為「親權」,也就是過去大家常說的「監護權」。

您正準備參與婚姻調解,面對子女親權的協商嗎?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親權的規定、法院判斷的關鍵考量,並提供實用的調解策略,幫助您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中,為孩子找到最佳出路。

什麼是「親權」?為什麼它比「監護權」更重要?

在台灣,法律上已經沒有「監護權」這個詞,而是改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這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身分行為代理及財產管理等權利與義務。無論是夫妻協議離婚,或是法院酌定,所有關於親權的決定,都必須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核心的指導原則。

《民法》第1055條清楚闡明了這個精神: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代表,親權的歸屬首先尊重父母的協議,但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或父母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就會介入,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被犧牲。

那麼,法院在判斷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面向呢? 《民法》第1055條之1列出了多項重要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孩子、父母雙方以及家庭環境的各個層面,例如孩子的年紀、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對孩子的照顧態度,甚至是否會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實務上,法院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力求做出最周全的判斷。

共同親權還是單獨親權?法院怎麼看?

親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分為兩種:

  • 共同親權 (Joint Custody):指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通常要求父母即使離婚,仍能保持理性溝通,共同為子女的重大事項(如重大醫療、更改姓氏、移民、升學等)做出決定。日常照顧則可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法院在判斷是否採共同親權時,會特別看重父母是否能成為「合作式父母」,也就是願意為了孩子,放下個人恩怨,共同參與教養。
  • 單獨親權 (Sole Custody):指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通常發生在父母雙方關係惡劣、無法合作,或其中一方有嚴重不適任情況時。

法院在審酌時,除了《民法》第1055條之1的各項因素外,也會考量「繼續性原則」(維持孩子現有的穩定生活環境)和「最小變動原則」,尤其對於幼齡子女。此外,父母是否展現「友善父母」的態度——願意促成子女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也是非常重要的加分項。

在某些情況下,法院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確保孩子的心聲能被聽見,可能會依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通常由專業的諮商心理師、社工師或律師擔任,他們會獨立了解孩子的心理狀態、意願,並向法院提出專業報告,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被完整呈現。

實際案例告訴你:法院判斷親權的真實考量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親權酌定上是如何考量的:

案例一:放下恩怨,共同為孩子努力

陳先生和李小姐離婚後,對於兩個孩子的親權歸屬意見不合。陳先生希望共同親權,李小姐則擔心陳先生過去的行為不適合。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兩人曾有爭執,但他們在面對孩子照顧問題時,都能理性溝通,並願意配合社工訪視,展現出為孩子著想的態度。

法院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後認為,陳先生和李小姐雖然無法繼續當夫妻,但有潛力成為「合作式父母」。考量孩子多由李小姐照顧,且孩子本身也希望維持現狀,法院最終裁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其中,孩子的日常照顧由李小姐負責,但像重大醫療、更改姓氏、移民等重大事項,則必須由陳先生和李小姐共同決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夫妻關係破裂,只要雙方能展現出為孩子溝通合作的意願,法院會傾向酌定共同親權,並明確區分重大事項與日常事項的決定權,讓孩子能同時擁有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

案例二:不讓孩子見另一方,恐失親權

王先生和張小姐離婚協議時,就孩子小華的親權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張小姐多次阻撓王先生探視小華,甚至在孩子面前說王先生的壞話。王先生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希望擔任小華的主要照顧者。

法院經過家事調查官調查後發現,張小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她不願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反而將孩子的會面交往作為與王先生爭執的籌碼,讓孩子陷入兩難。法院認為,張小姐的行為顯然沒有將小華的利益放在首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在親權爭取中,「友善父母原則」至關重要。如果您有妨礙對方探視子女,或將孩子捲入父母紛爭的行為,法院會視為不利因素,即使是暫時處分,也可能將主要照顧責任交由更能維護子女利益的一方。

調解協商時,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孩子?

在婚姻調解中,為子女爭取親權,以下幾點是您務必掌握的策略: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協商都應圍繞孩子的實際需求和長遠發展。請務必在調解過程中,展現您將孩子利益置於個人恩怨之上的態度。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將孩子捲入父母間的衝突。
  • 展現合作意願:即使無法共同生活,也要努力成為「合作式父母」。這意味著願意與對方溝通,共同參與孩子的重大決策,並尊重對方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在協議中,盡可能具體約定主要照顧者、孩子居住地、會面交往方式(時間、地點、頻率)、扶養費分擔,以及重大事項的決定方式。
  • 準備充分的親職能力證明:提供穩定經濟能力、良好生活環境、充裕的親職時間,以及對孩子的照顧意願和態度等證明。如果能展現穩固的家庭支持網絡(如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的協助),對法院判斷照顧環境的穩定性會更有幫助。
  • 尊重子女意願:對於有表達能力的子女,應給予他們充分且無壓力的空間表達真實想法。法院會重視孩子的意願,尤其隨著年齡增長,其意見的權重會增加。
  • 尋求專業協助:若您在調解過程中感到情緒困擾或溝通障礙,可尋求心理諮商或社工協助,改善自身狀態。這也有助於在法院評估中展現積極的態度或改善意願。

結論:為孩子,您值得更好

子女親權的協商,是一場為孩子未來努力的過程。請記住,「子女最佳利益」是所有決策的核心。透過理解法律原則、展現合作意願、準備充分的親職證明,並保持「友善父母」的態度,您將能更有力地為孩子爭取到最穩定的成長環境與最完整的愛。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身為父母對孩子最深切的承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

A: 「子女最佳利益」是台灣法律在處理所有未成年子女事務時的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所有關於孩子的決定,無論是父母協議或法院判斷,都必須以孩子身心健全發展為最優先考量。法院會綜合審酌孩子的年齡、意願、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關係、是否有妨礙他方親權行使的行為,以及家庭支持等一切情狀來判斷。

Q: 共同親權好還是單獨親權好?

A: 沒有絕對的好壞,端看父母雙方的狀況。共同親權的優點是讓孩子能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與參與,父母共同決定重大事項。但這需要父母能維持理性溝通與合作。單獨親權則適合父母關係惡劣、難以合作,或其中一方有嚴重不適任情況時。實務上,法院會傾向選擇能成為「合作式父母」的共同親權,但若父母持續惡意攻訐,則可能酌定單獨親權。

Q: 如果對方不讓孩子跟我見面怎麼辦?

A: 若對方無故阻撓您與孩子的會面交往,這可能被法院視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的不利因素。您可以先嘗試透過調解溝通,若仍無效,可以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酌定或改定。法院會保障未同住父母的會面交往權,但同樣以不損害子女利益為前提。

Q: 調解時,我該準備什麼才能爭取到親權?

A: 在調解時,您應著重展現您對孩子「最佳利益」的承諾與實踐。具體來說,您可以準備: 穩定的生活環境證明:如居住環境照片、租賃或購屋證明。 經濟能力證明:如薪資單、存款證明、財產清單等,證明您有能力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 親職能力證明:如您過去照顧孩子的照片、學校聯絡簿、醫療紀錄等,證明您是主要照顧者或有良好的照顧經驗。 家庭支持系統:說明您的家人(如祖父母)能提供的協助。 友善父母態度:展現您願意與對方溝通合作,並鼓勵孩子與對方保持良好關係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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