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子女監護權: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原則

離婚子女監護權: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原則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子女監護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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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監護權:最佳利益與友善父母原則

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場艱難的考驗,但當未成年子女涉入其中時,這場考驗更是充滿了父母對孩子的擔憂與不捨。在台灣的法律中,處理子女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與會面交往,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指導原則。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核心概念,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您在離婚調解中實用的指引,幫助您為孩子做出最妥善的安排。

子女最佳利益:所有決定的核心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法院判斷親權歸屬與會面交往方式,唯一且最重要的依據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不是單一因素的考量,而是綜合考量孩子與父母雙方多面向的結果。根據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會審酌以下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全面評估誰能為孩子提供最穩定、最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環境。這包含了孩子的需求、意願,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品行、經濟狀況,甚至父母雙方是否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等。

法律怎麼說?重要法條解析

處理子女監護權與會面交往,主要依據 《民法》第1055條。這條法律確立了離婚後子女親權的歸屬原則: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白話解釋:首先尊重父母的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法院會介入決定。

《民法》第1055條第二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白話解釋:即使父母協議好了,如果這個協議對孩子不利,法院還是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改動。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白話解釋:如果取得親權的一方沒有好好照顧孩子,或對孩子有不良影響,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

《民法》第1055條第四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白話解釋:法院可以依據請求或職權,為了孩子的利益,決定父母行使親權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仍然有權利與孩子會面交往,法院會協助安排。但如果會面交往對孩子有害,法院可以改變或限制。

此外, 《家事事件法》 賦予法院在訴訟期間為保護子女權益而下達「暫時處分」的權力,並可引入社工、家事調查官等專業意見。若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更明確規定,法院會推定由施暴者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

這些法律概念,你一定要懂!

  • 友善父母原則 (Friendly Parent Principle):這是法院判斷親權歸屬的關鍵。它指的是父母一方是否願意且能夠積極促成子女與他方維持良好關係。如果您惡意阻撓對方探視、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甚至灌輸孩子敵視對方的觀念(即「親子離間」),這會被法院視為「不友善父母」的行為,嚴重影響您爭取親權的機會。法院希望孩子即使父母離異,也能保有來自雙方父母的愛。
  • 主要照顧者原則 (Primary Caregiver Principle):法院會傾向於讓長期以來實際負責孩子主要照顧責任的一方擔任親權人,尤其對於年幼子女,維持現有生活穩定性對其身心發展至關重要。
  • 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 (Joint vs. Sole Custody)
  • 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這適用於父母能理性溝通、合作,並以孩子利益為優先的家庭。優點是孩子能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照顧。
  • 單獨監護: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這適用於父母間衝突劇烈、難以合作,或其中一方明顯不適任的情況。即便單獨監護,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保有會面交往權。
  • 會面交往 (Visitation):這是未取得親權的一方與孩子維繫親情的方式。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齡、意願和父母配合度等,訂定詳細的時間、地點、方式(如通話、視訊、外出、同宿、節日、寒暑假等)。
  • 暫時處分 (Temporary Orders):這是法院在正式判決前,為保護孩子急迫權益所下的臨時命令。例如,當一方惡意藏匿孩子或阻撓探視時,法院可迅速核發,確保孩子權益不受損害。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以下兩個案例,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在審理子女監護權案件時的考量:

故事一:友善父母的重要性

陳先生和李太太離婚後,為了孩子的監護權鬧上法院。陳先生主張李太太有精神疾病不適任,應由他單獨監護;李太太則反駁,並指控陳先生惡意阻撓她探視孩子,還在孩子面前說她的壞話。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陳先生指控李太太有精神疾病,但並無證據顯示會危害孩子。相反地,陳先生屢次在孩子面前辱罵李太太,並傳達負面訊息,嚴重破壞了李太太與孩子之間的親情,也多次阻撓李太太探視,即使法院和家事調查官勸導也無效。最終,法院認定陳先生是「非友善父母」,為了讓孩子能同時享有父愛和母愛,判決由李太太單獨行使孩子的親權。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友善父母原則」在親權酌定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即使一方在其他條件上看似良好,但若有惡意破壞孩子與另一方親情、阻撓探視的行為,將被法院認定為不適任親權人。父母應以孩子的利益為重,積極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的親情連結。

故事二:從疏離到重建:漸進式會面交往

王先生和張太太離婚後,王先生已經超過三年沒有見到孩子了。他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但張太太抗辯說王先生過去探視曾讓孩子情緒不穩,而且孩子已經很久沒見到爸爸了,應該先在社福單位監督下進行。法院考量到孩子與王先生確實已經很久沒有互動,親子關係相對疏離,而且王先生和張太太之間的信任基礎薄弱,因此裁定會面交往應採「漸進式安排」,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會面時間。法院還詳細規範了平時、春節、寒暑假的安排,以及接送、通訊、資訊提供等細節,並特別提醒雙方不得灌輸孩子反抗對方的觀念。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說明,當父母一方與孩子長期未接觸,或父母間信任基礎不足時,法院會採取謹慎的「漸進式」會面交往安排,甚至可能要求專業社福單位介入監督,幫助親子關係的重建,並降低孩子的不適應。

離婚調解,我該怎麼做?實用指引

在離婚調解或訴訟中,為孩子爭取監護權與會面交往,您可以這樣做:

  • 一切以孩子為中心:您的所有主張和協商都應圍繞「子女最佳利益」來證明。準備資料時,著重證明您能為孩子提供更穩定、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環境。避免將您對對方的個人情緒帶入,這會被法院視為不利於孩子的行為。
  • 展現友善父母態度:即使您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要積極展現願意促成孩子與對方親情連結的態度。鼓勵孩子與對方會面交往,避免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有惡意阻撓探視、言語離間等行為。
  • 規劃詳細會面交往方案:在協商或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時,提出具體、可行且詳細的方案,包括時間(平日、週末、節日、寒暑假)、地點、接送方式、通訊頻率(電話、視訊)、緊急狀況處理等。這有助於降低未來爭議。
  • 善用專業資源:主動申請家事調查官訪視、社工評估,或請求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這些專業報告對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在與他們會談時,誠實表達並展現積極配合的態度。
  • 準備充分的證據:收集能證明您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對孩子關愛與付出、孩子意願(若孩子有表達能力)的證據。若對方有不適任行為(如家暴、疏於照顧、惡意離間),應提供具體事證(如通聯記錄、錄音、醫療證明、報案紀錄等)。
  • 必要時考慮暫時處分:若在訴訟期間,孩子權益有急迫受損之虞(如對方惡意藏匿孩子、阻撓探視、或有不當照顧行為),應立即聲請法院為暫時處分,以保護孩子。
  • 積極參與親職教育:若法院建議或要求參與親職教育課程,應積極配合。這不僅能提升親職技巧,也能向法院展現您願意為孩子學習和改變的態度。

結論

離婚是家庭結構的改變,但父母對孩子的愛與責任不應因此中斷。在子女監護權的調解協商中,請務必將「子女最佳利益」放在首位,並努力展現「友善父母」的態度。透過充分的準備、善用法律資源和專業協助,您將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挑戰,為孩子爭取到最有利於他們未來成長的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到底是什麼?法院會怎麼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時的最高指導原則。它不單指經濟能力,而是綜合評估許多面向。法院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和態度。此外,父母是否願意讓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關係(即「友善父母原則」)也是重要考量。實務上,法院常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這些專業報告會深入調查上述各項因素,並提供建議。

Q: 什麼是「友善父母」?我該怎麼做才算友善?

A: 「友善父母」是指即使父母離婚,也能積極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要展現友善父母的態度,您應避免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詆毀對方,更不能惡意阻撓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您應該鼓勵孩子與對方聯繫、會面,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都愛他,而不是被迫選邊站。即使您對前配偶有不滿,也請將孩子與對方連結的權利放在首位,這對孩子的心理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Q: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您與孩子會面交往,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酌定。法院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在聲請時,您可以提供對方阻撓會面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訊息截圖等。若情況緊急,例如對方有藏匿孩子之虞,或嚴重影響孩子權益,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緊急介入,確保您與孩子的會面權利。

Q: 共同監護比較好還是單獨監護比較好?

A: 共同監護和單獨監護各有優缺點,沒有絕對的好壞,關鍵在於哪種方式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共同監護:適用於父母雙方能理性溝通、合作,並能以孩子利益為優先的家庭。優點是孩子能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照顧與關愛。但如果父母衝突劇烈、難以達成共識,反而可能導致孩子長期處於父母爭執的環境,不利其成長。 單獨監護:適用於父母間衝突嚴重、難以合作,或其中一方有明顯不適任親權人的情況。即使是單獨監護,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保有會面交往權。法院在決定時,會綜合考量父母的合作意願、親職能力、孩子意願及生活穩定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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