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是建立信任的基石,但當一方未依約履行,原本的信任可能瞬間瓦解,甚至讓您的權益受損。面對這種情況,您是否感到無助?別擔心,身為協議損害關係人,您擁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來維護自身利益。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協議履行後的「強制執行」程序,並透過實際案例,帶您了解如何有效應對,無論您是求償的一方,還是被要求履行的一方。
協議破局了,我該怎麼辦?認識「強制執行」
當協議的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法律提供了一條途徑來強制對方履行,這就是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公權力(法院)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在協議中的義務,以保障您的權益。
但要啟動強制執行,您必須先有「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就像是法院認證的「權利證明書」,證明您確實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
-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
- 經法院裁定准許執行的仲裁判斷(部分情況可直接執行)。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的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有特殊快速執行機制)。
- 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可直接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 其他法律規定可為執行名義的文件(如符合要件的行政契約)。
您的權益在哪裡?相關法條解析
當協議未能如期履行,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規定。以下是與您權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條:
遲延履行與損害賠償
當對方未依約定時間履行義務時,就可能構成「遲延」。根據 《民法》第229條,若協議有明確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對方即遲延;若無明確期限,則需經您催告後對方仍未履行才算遲延。
一旦對方遲延,您便可依 《民法》第230條請求對方賠償因此遲延所造成的損害。若遲延情況嚴重,您甚至可依 《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解除契約。
「同時履行抗辯」:公平的權利
在許多協議中,雙方都有義務要履行,例如您要付款,對方要交貨。如果對方沒有先履行他的義務,您有權拒絕履行您的義務,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264條明確規定: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這表示,如果您的協議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類型,在對方未「交貨」前,您有權暫時不「交錢」。這在實務上是債務人(被要求履行方)常用來對抗強制執行的重要理由。
勞資爭議的特殊快速通道
如果您是勞工,且您的勞資爭議已透過勞工局「調解成立」或「仲裁」,那麼恭喜您,法律為您提供了一條快速且優惠的執行途徑!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這意味著,您不僅可以快速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在七日內裁定),還能暫免繳交裁判費和執行費,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訴訟負擔。法院在審查這類案件時,通常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確認調解或仲裁書的真實性及對方確實未履行,而不會深入探究實體爭議。
仲裁判斷的執行力
如果您與對方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那麼仲裁判斷的效力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
《仲裁法》第37條規定: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原則上,仲裁判斷仍需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才能強制執行,但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且標的為金錢或特定動產,則可直接執行。
實際案例,讓法律不再遙遠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發現它們其實就在我們身邊。
案例一:股權轉讓中的「同時履行抗辯」
小陳與老張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小陳支付價金後,老張需將公司股權轉讓並移交相關經營資料。這份協議後來在法院調解成立,具備了強制執行力。然而,當小陳依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老張的付款義務時,老張卻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小陳並未完全移交公司報表、合約等關鍵資料,因此他有權依《民法》第264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付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股權轉讓與移交相關資料確實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由於小陳未能證明他已完全履行移交資料的義務,法院最終支持了老張的抗辯,撤銷了對老張的強制執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手握法院調解筆錄,若您自己也有未履行的對待給付義務,對方仍可能透過法律途徑成功阻擋強制執行。
案例二:勞資和解金的「一期未付全部到期」條款
某公司與離職員工小李因勞資爭議,透過勞工局調解成立,約定公司需分期支付小李一筆和解金。協議中特別載明:「公司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項後,卻未支付第二期。於是,小李便依據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全部未付款項。
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小李未依約撤銷對公司的申訴,導致公司遭主管機關裁罰,因此不應支付全部款項。
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公司的抗辯。法院指出,調解方案中「協議履行後」小李才需撤銷申訴,這表示小李撤銷申訴的義務是以公司「全部履行」和解金為前提。既然公司未依約支付第二期款項,導致全部債務到期,小李當然有權聲請強制執行。公司不能以小李未撤銷申訴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分期付款協議中的「一期未付全部到期」條款通常會被嚴格執行。同時,也再次強調了「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必須是雙方義務具有對價關係,且未有先後履行之約定。
我該怎麼做?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是「債權人」(協議受損害方,要向對方請求履行)
- 確認執行名義: 確保您手上的文件(判決書、調解筆錄、仲裁判斷等)具有強制執行力。
- 備妥未履行證據: 收集一切能證明對方未依協議履行的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對話截圖、書面通知、催告函等。
- 注意您的對待給付義務: 如果協議是雙務契約,您也有義務要履行,請確保您已履行或已準備好履行您的部分,並保留相關證明,避免對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勞資爭議的優勢: 若是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成立,您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快速且免繳費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
如果您是「債務人」(被要求履行方)
- 及時應對: 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或裁定時,請務必立即處理,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認為對方無權要求您履行(例如您已付款、協議已解除、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等),這是您對抗強制執行的主要法律途徑。您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執行法院提起此訴訟。
- 準備抗辯證據: 針對您主張的抗辯理由,準備好所有相關證據,如付款證明、契約履行證明、對方違約證明等。
結論
面對協議未能履行的困境,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至關重要。無論您是需要請求對方履行,還是被要求履行,掌握「執行名義」、「同時履行抗辯」以及相關法條的知識,將能幫助您更從容地應對。記住,清晰的協議條款、妥善的證據保存,以及及時的法律行動,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執行名義」?我手上的協議書算嗎?
A: 「執行名義」是法院認可的法律文件,證明您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的確定判決、法院調解/和解筆錄、仲裁判斷書,以及經公證的協議書(需載明可直接強制執行)。一般的私人協議書,如果沒有經過這些法律程序,通常不能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Q: 如果對方遲遲不履行協議,我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不一定。首先,您需要有「執行名義」。其次,如果協議有明確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對方未履行即可;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您通常需要先「催告」對方履行,對方仍不履行才構成遲延。在勞資爭議中,經調解或仲裁成立的協議,則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快速聲請強制執行裁定。
Q: 對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我該怎麼辦?
A: 「同時履行抗辯」是指在雙務契約中,對方主張您未履行您的義務,所以他有權拒絕履行。如果您是被聲請強制執行的一方,且認為對方確實有未履行的對待給付義務,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主張。如果您是聲請執行的一方,則應確保您已履行或已準備好履行您的對待給付義務,並保留相關證明。
Q: 勞資爭議的調解或仲裁成立後,強制執行程序有何特別之處?
A: 勞資爭議經調解或仲裁成立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且暫免繳交裁判費及執行費。法院通常會在七日內裁定,且在裁定階段多採「形式審查」,這使得勞方能更快地進入執行程序。若資方有實體抗辯,則需另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Q: 如果協議是分期付款,對方只付了部分款項就沒再付了,我能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分期付款協議中載有「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或類似條款,那麼對方只要有一期未依約支付,您就可以立即請求全部剩餘的款項。這類條款在實務上通常會被法院嚴格執行。您可以依據具有執行力的協議(如法院調解筆錄、公證書等)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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